#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靠腰啊假消息別再傳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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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據說是最近在網路上瘋傳的法律科補知識。
刑法和憲法真的可以這樣用來當提款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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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4 條指的是「緊急避難」,基於避免自己或是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一個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行為,刑法不會處罰。
假設你今天跟朋友走在路上,這時候有一個滅火器從天而降就要砸到他的頭,這時候你除了把他踹飛之外沒有其他辦法、而他也因此躲過滅火器。
但你腳力驚人,踹飛他的同時,也震碎了他的腿骨。
這時候,你的「傷害行為」,就可以主張是緊急避難,而不會被刑法處罰。
當然,有時候你可能會不小心用力過猛。
假設你的朋友走路的時候只顧著滑手機,就要撞到路上給車撞到血流成河,你雖然就在他旁邊一隻手的距離、但還是拿起手邊的球棒往他頭上尻下去,他沒有被車撞,但還是血流成河。
雖然你是出於緊急避難的意思,但你其實可以不用那麼硬,手伸出來把他抓住也可以避難。
這個時候,你的避難方式顯然有點過分,就會被認為是「避難過當」,刑法上的結果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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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這張圖,去超商直接拿食物、直接要店員開收銀機給你現金,可以主張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嗎?
我們拆開來看:
食物的部分,恐怕是要到非常極端的情況下,像是你餓了非常非常久。用電玩的概念來說,你現在已經是殘血狀態、再不吃東西,血就會繼續往下扣到你挫賽,這時候除了馬上抓起任何看得到的食物來吃之外,別無他法,這時候才有可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但一般來說,去便利商店拿食物,店員、警察有意見的時候,還能行有餘力說出我在主張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顯然還不是到逼不得已的狀況。
如果拿了就跑,還有可能成立搶奪罪,可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金就更令人無法想像了,當一個人身上完全沒有錢的時候,應該是透過社會安全制度求助,而不可能去便利商店要錢、甚至還跟店員講「我在主張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
如果嚴重一點,你恐嚇店員、然後他真的給你錢,這時候就變成 6 月以上 5 年以下的「恐嚇取財罪」。再嚴重一點,你掐住店員的脖子讓他沒辦法反抗,這時候變成 5 年起跳的「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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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23 條規定,憲法裡面規定的各項自由權利,除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能用法律加以限制。
不過基本上你這樣跟店員說,就像輸掉大冒險而在 7-11 結帳的時候出示全家會員條碼的高中生,店員一定會覺得你是在浪費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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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遇到假的科補訊息,小心補過頭傷身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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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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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者就不用罰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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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已經開始超過一年了(好險不是封城一年),因應新冠肺炎的相關規定措施,雖然偶有混亂(?)但大致上的規定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了(?)
相信在最近加強防疫的情況下應該有不少人被罵但搞不太清楚規定,覺得被罰得有點冤,通常這種情況就是上網吐吐苦水就結束這一回合(不然怎麼辦🤷🏻♀️(其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啦!)
但不知者就真的不用被罰嗎?
我可以說我不知道有規定所以我沒遵守你不能罰我嗎?
去年就有位民眾主張自己剛回台灣不熟規定不應該被罰,不知者無罪啊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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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去年1月開始新冠肺炎疫情逐漸嚴峻,雖然都有呼籲大家沒事不要出國,但不下令不准,就總是會有人出國。
判決中的原告就是這樣,原告在去年2月底勇猛地前往日本旅遊快要一個月,回來前台灣就規定了從日本回來台灣要居家隔離14天,結果原告返台回家踏進家門前先去了隔壁送洗衣服還覺得自己好棒棒沒有違反「留在家裡不得外出」的規定因為我還沒回家😙
然後,就被罰了10萬元的罰鍰。
原告覺得很生氣,覺得規定沒寫清楚也沒人講清楚,機場的檢疫人員就跟他說從24:00開始啊!我只是搞錯時間沒有要違反規定!防疫計程車也沒跟我說要馬上回家不能去隔壁洗衣服(誰知道你要去洗衣服啦)
台北市政府就說,嗨,我們有說。
一入境你就簽了居家檢疫通知書,2月初你出國前就已經公布居家檢疫的機制了好嗎?你回來都三月底了還說不知道??
而且居家檢疫這些措施是為了避免傳染病透過各種交流管道傳播,這些規定當然是從入境那一刻就要開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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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我就問檢疫措施從入境後的午夜12時才開始,入境的人第一天都還可以趴趴走,你覺得這種防疫措施有用嗎?這樣有在防疫有符合居家檢疫的目的?
而且疾管署從1月就開始每天直播記者會,你2月底才出國自己應該要注意一下相關規定吧?你這樣是應該要注意而且你可以注意但是卻沒有注意到,有過失好嗎!你入境的時候還有在居家檢疫通知書上簽名,怎麼會不清楚規定?
從疫區返國的人被嚴格管制從機場回家的路徑跟移動方式,就是要防止任意移動造成病毒傳播,結果你搭防疫計程車回家,在進家門口前去別的地方,這不就是要被管控的移動嗎?
更何況防疫計程車本來就沒有要告知防疫規定的義務。(編:人家願意開已經人很好了齁)
結論就是:被罰10萬元沒有問題。不是說你不知道不清楚規定就能不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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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一開始就有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來解釋有關強制隔離限制人身自由是否侵害人權。
#強制隔離乃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對受隔離者尚未造成過度之負擔,#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1 項(現為第 48條第 1 項)規定的強制隔離,雖然有限制人身自由,但這措施的目的不是要直拘束人身自由,而是為了阻絕新型傳染病或法定、指定傳染病的蔓延,避免造成國民死亡或重大傷害等重大公益,而且沒有更好侵害更小的方法可以用了。
而相關規定的細節應該讓主管機關衡量狀況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意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來決定。而強制隔離,並不像拘禁一樣會對人格權有重大影響,還可以維護生命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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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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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鮭魚之亂看《姓名條例》之修法
很感謝大家這麼關注超明的提案,也表達了許多意見,雖然意見中不乏訕笑字眼,但是超明願意接受大家的看法,在這裡,再跟大家說說當時的緣由。
在電視第一次報導有年輕人為了吃免費鮭魚去改名後,鮭魚們就雨後春筍般地冒出來,甚至有人發揮創意,把可以想到的海鮮、飯店名稱都放進名字裡,名字「陳愛台灣鮑鮪鮭魚松葉蟹海膽干貝龍蝦和牛肉美福華君品晶華希爾頓凱薩老爺」高達36字,打破過去最長名字「黃大嵐是喜神財神衰神福德正神所有神祝福的寶貝小心肝」25個字的紀錄。這個紀錄後來又被一位50字的改名打破,這樣的改法跟字數,大家不覺得奇怪嗎?戶政單位為何會這樣配合?我們從法的角度來看。
在美國,美國成年人可以隨時更改自己名字,但多數政府機關需要改名證明文件,所以改名前就需透過向法庭申請,繳交規費後,開庭宣誓後才能申請改名,有些州還要求必須在報紙公告,如果有人反對也要開庭審理,之後才會提供證明文件去改名。此外,就是入籍美國或登記結、離婚時在申請文件上直接改名。小孩改名則要父母親雙方同意,否則由法院開庭決定。在日本更名,則需提出正當理由,經家庭裁判所許可才行更名。每個國家父母親為孩子取名,都有其用心與意義,尤其台灣傳統文化的傳承,最是重視。父母親為求子女未來人生順遂,對取名極為用心,甚至不少人還先以算命、求名等方式為孩子取名、更名;而美國若要將未成年子女改名,法院會考量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包括改名後的不便處、孩子的尊嚴以及14歲以上還要經過孩子本人同意等。從美日的規定來看,改名是很嚴謹規定很多的,回頭來看看台灣。
最早台灣改名僅限一次,也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現行台灣改名規定這麼容易,是因為大法官解釋。當年有民眾因為改名一次後想再改名,被戶政單位拒絕,因此提出釋憲。隨後,大法官作出釋字第399號,指出讀音不雅與姓名文字有關,屬於改名特殊原因,必須保障其人格權。因此,在民國90年修法予以放寬改名次數,但同時內政部考量,姓名是個人符號,如果改名毫無限制,恐造成識別上之混淆,並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等,所以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予以限制,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可,且將「主管機關認定」字眼拿掉。到了104年,立法委員提案姓名條例,經過協商後再修正為三次。演變到今天,大家都依姓名條例第九條第六款「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申請改名,而戶政單位也在沒有過問原因的情形下直接將民眾想改名的文字登錄在系統內,因此出現長達36個字的名字。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在尊重人格權下,改名次數不應該有限制。但超明認為,改名不是不行,但過去改名常常是因為算命後的需求,演變到現在,商業活動也成為改名的原因,不管是貪小便宜,還是創意,改名字是大事,這不只是個人的事,更是對父母取名的一種尊重。尤其,台灣人在為小孩取名時的慎重,都在傳統家族文化與姓名學中兼顧或二擇一,凸顯的就是父母為下一代的用心。超明與助理們討論提案時,考量到未來類似的商業活動一定會層出不窮,因此提案出發點在於讓敢改名的年輕人有機會在一段時間後反悔將名字改回正常。
這次的鮭魚風波,對政府及社會都有影響,超明希望年輕人在追流行的當下,去體會、尊重家長取名時的用心。至於是不是要透過審理、審查的方式,確認沒有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全,付出時間、金錢等成本後,政府才同意改名,這部分可以討論。因此,超明會與內政部等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在符合憲法、人權與社會期待等多方條件下提出修法版本,先前的提案將不會進行聯署。謝謝大家對超明提案的批評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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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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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 )
0:45 侯友宜首先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
1:07 苗博雅的看法
02:05 勇者報到處
02:42 限制出境
3:02 刑事訴訟法93-2條
4:18 憲法第23條
04:51 紓困條例的瑕疵
06:20 必須謹慎面對的原因
07:18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08:00 律師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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