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的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以20%為限。
至於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的是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有4個條件,首先失業是屬於非自願離職,再者為離職退保前3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第三則是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最後是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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