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摸摸台多延期一個月的答辯狀我終於收到了,這麼一大疊不曉得又砍了幾棵樹,我們不是在兒童節目上都教育小朋友要環保愛地球,怎麼長官卻說一套做一套呢XD?
不過我先肯定台長陳景怡終於懂『焦糖哥哥』我本人是國家級的葛格,不敢放肆找個法務寫存證信函嚇嚇我就想從我身上挖錢,這次電視台委任了頂尖的法律事務所,而且一次聘兩個大律師,這樣做就對了,終於有聽見我的建議換掉法務,大財團就是要最高規格,才是給予我的基本尊重啊!
但是看了這厚厚一疊資料我也曉得你們的律師盡力了,我邊翻邊笑——台長過去這麼瞧不起我,現在卻整間公司人仰馬翻在搜集我的寫真集及影像內容,這疊簡直就是送給我的畢業紀念冊啊!這是我離開後第一次覺得momo親子台原來是這麼溫馨有人性溫暖的地方。
不過齁,畢竟你們花了幾十萬為了怕我廢止成功,我會很認真的把這些破綻百出的資料整理在我的答辯狀內,一樣用同等規格回敬你們,畢竟我是國家級的,you know的❤️🌶️🌈
我很貼心怕陳景怡台長花了蔡家幾十萬卻沒有表現的機會,我之後會不定期的去註冊『焦糖哥哥』的商標,只要是你們富邦momo親子台沒申請的項目,我通通去申請,首先我會去註冊『焦糖哥哥』餐飲用途,為了報答陳景怡那七年的磨練,我會把餐廳改成『焦糖哥哥開的越廚』。
當然摸摸台有機會審議和評定我的申請,但智財局如果駁回我的申請,一定要有非常充分的法律見解才能服眾,理由如下:
1、我是『焦糖哥哥』、『焦糖哥哥』就是我的藝名,本人不能申請自己的名字當商標(摸摸台註冊以外的),卻還得讓本人以外的人同意我的名字怎麼用?當初摸摸台把我的名字註冊成商標也沒經過我同意喔。
2、摸摸台是要為了我開一家焦糖哥哥餐廳嗎?如果沒有你們用什麼理由去異議呢?
3、如果摸摸台一樣學我去註冊『焦糖哥哥』所有商標,法律保障我同樣可以去異議和評定喔,畢竟我就是商標姓名本人,如果智財局同意momo親子台這種行為,那智財局最好能解釋這種疑似商標蟑螂的行為為什麼可以?
4、什麼叫商標蟑螂?我去註冊『焦糖哥哥』所有商標項目,萬一哪天我發現有人在我註冊的範圍用到了『焦糖』或『哥哥』這四個字,我就能寄存證信函給他們,限這些人“五日內”到我辦公室商討賠償事宜,因為我被侵權了。
大家是不是很熟悉,這就是陳景怡之前在momo親子台粉專的發言——叫焦糖也不行。
5、智財局是行政中立的公務機關,如果所有人都能分別申請不同項目的商標使用,但唯獨我申請被駁回的話,我會很納悶是為什麼?
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呢?
摸摸台不愧是花大錢找頂尖律師,他們在答辯狀內截圖了我多則因為【政治立場】上新聞的報導,當然有鮮明突顯我支持辣台妹的發言,你們是想暗示智財局的承辦人員什麼?是想操作政治立場的矛盾衝突嗎?
我的佐證存了很久,就等陳景怡見獵心喜,上次摸摸台唯一在風傳媒就我廢止商標這件事回應,可笑的是一個堂堂的富邦集團下的電視台,長官受訪卻『不具名』到底是有多怕負責任啊⋯⋯
報導寫到【陳嘉行要搞政治沒關係,但為何還要用焦糖哥哥在台上唱跳】——如果沒關係妳就不會這麼大動作了,況且我都離開多久了也跟電視台沒有任何合約關係,我愛在台上跳舞、去代言情趣用品或反共、撐香港反送中、甚至出來當刺客選立委都跟陳景怡沒關係,我說我是以前在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又不是使用商標,陳述事實而已。
報導還寫到「還有網軍對momo親子台攻擊」,孤莞爾!!!!再說去留言的各位都是1450啊~~~~~~~~
(照陳景怡的邏輯,那在網路上攻擊我的言論,不就是momo台發動的?!天啊!我不知道要怎麼教小孩了。)
自己仗著背後是大財團所以仗勢欺人,發了一篇文還置頂,但沒幾個小時就迅速撤掉,還不停發文把那篇洗到下面去,如果有像自己幻想的那麼義正嚴辭妳台長幹嘛撤?
再者,為什麼妳台長覺得是我發動網軍而不是自己講話和行為討人厭?我如果這麼有本事發動網軍,我何必在那邊被欺負多年都只能忍?我又何必離開後六年再發動網軍?請陳景怡記得——是妳寄存證信函恐嚇我的,又不是我拜託妳寄的。
我只是看妳那麼想做業績給長官看,趁機幫妳一把po上網而已,都沒收妳業配費還導入巨大流量送給momo台粉專,妳不謝謝我還在風傳媒兇我,做人可以這樣子嗎?!
讀到這的朋友我送給大家額外彩蛋,我和momo親子台的商標大戰只是『資本主義』內在邏輯的外部表現。
資本家透過剝削及壓榨獲得剩餘價值(利潤),他們再用這些錢餵養律師、政客來為財團服務。
今天momo親子台每年為了上繳漂亮財報給蔡家、給買富邦股票的投資客看,電視台從所有哥哥姐姐的低薪及無酬工作榨出利潤,但只要想離開或已離開都會得到這些對待,他們不把這些錢回饋給員工和哥哥姐姐,卻義無反顧地花在對抗不願屈服的離職員工上,這就是資本思維的瘋狂矛盾。
之前寫信給我的長榮空姐,妳們都曉得我和摸摸台的戰爭就如妳們罷工,都是為了對抗企業財團的壓迫,空姐謝謝我的仗義直言,我也謝謝妳們給我的鼓勵及勇氣。
台灣人普遍沒有勞權意識,從每次的罷工和我戰momo親子台的一些無腦酸民的言論就能看出來,但請大家記得絕大多數的人都是勞動的受薪階級,財團企業主就看準很多人怕事、奴性,覺得只要不是欺負我就好,才會讓這些企業主為所欲為、予取予求,最諷刺的是欺壓部署的人也只是領薪水的人,卻覺得自己高人一等。
如果你們也正苦於慣老闆的壓迫,希望我戰富邦momo親子台能給你們一些安慰及勇氣。
🌶️彩蛋:
怕一些無腦理盲又法盲的酸民字太多看不懂,我白話講幾句:
「如果摸摸台真的要告,我的立場跟中華民國國軍對共軍一樣——不引戰但也不畏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的網紅謝志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美容消費糾紛近來層出不窮,光去年就超過三百件,其中有消費者因千元體驗,事後驚覺竟揹上數十萬、且難以退款的債務;芒果議員謝志忠、豐原好康聯盟版主蘇玥潔、正義市民們攜手合作,拍攝「微電影」,向大眾宣導無良業者手法及自保方式。 透過微電影及親身苦主分享,芒果謝志忠再次呼籲,簽名前一定要謹慎考慮,如果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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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後天識別性-論焦糖哥哥商標事件】
雖然很忙
但網友來問我還是忍不住寫了
事情是這樣的
焦糖哥哥陳嘉行收到的momo電視台的存證信函
認為他離開momo電視台之後
持續使用 #焦糖哥哥 這個名字
是侵害了momo電視台的商標權
陳嘉行收到存證信函以後表示
依據《商標法》第 29 條之 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
但我去商標局查了一下
momo電視台註冊的商標名稱是「焦糖哥哥」
不是焦糖
我們就單純就「焦糖哥哥」可不可以拿來註冊商標這件事來看吧
到底焦糖哥哥跟焦糖的差別在哪裡
就要從商品的 #後天識別性 來看了
所謂的商標後天識別性,指的是即使是通用名詞,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名稱於市場使用後,
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就具有一定的識別度而不是單純的通用名詞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商標已經使用一陣子,消費者大眾都已經認知到這個是一個企業品牌的時候
就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註冊商標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我們之前說過得 #多喝水
大家記得很久很久很久以前多喝水這個產品要上市之前
曾經在電視上狂打廣告
為的就是要讓這個商品名稱廣為人知
取得 #多喝水 這三個字的後天識別性
之後的確也順利的註冊成商標
另外 #大家說英語 也是相同的狀況
大家記得之前 #理科太太 也拿自己的名字去註冊商標嗎
理科 跟太太 都是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
但如果合在一起「理科太太」 可能就會被認為有後天識別性了
#焦糖哥哥 也是一樣的情形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准這個名稱註冊為商標
應該就是認為他有「後天識別性」
只是並不是以後只要講到「焦糖哥哥」
就是侵害商標權
我們之前講過
侵害商標權的前提要是「當作商標使用」
也就是
商標法第5條
I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II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現在問題就在
「把焦糖哥哥當作藝名使用算不算商標使用?」
如果陳嘉行自己跟他人對話或自我介紹時說「我是焦糖哥哥」
或是有其他人的暱稱叫焦糖然後有人叫他焦糖哥哥之類的
我想這當然不算 因為根本沒有當做商標使用
但如果在商業演出或是在粉絲團名稱直接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名稱的話
我覺得還是有疑慮的
以上大概是我對這個事情的初步看法
--
補充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至於當初momo電視台註冊焦糖哥哥這個名字
有沒有取得陳嘉行的同意
這個就沒辦法從新聞裡面看出來了啦
只是這個異議跟或評定的期限應該也過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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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哥哥陳嘉行收到的momo電視台的存證信函
認為他離開momo電視台之後
持續使用 #焦糖哥哥 這個名字
是侵害了momo電視台的商標權
陳嘉行收到存證信函以後表示
依據《商標法》第 29 條之 2,「焦糖」屬於通用品名,通用品名,不得註冊。
但我去商標局查了一下
momo電視台註冊的商標名稱是「焦糖哥哥」
不是焦糖
我們就單純就「焦糖哥哥」可不可以拿來註冊商標這件事來看吧
到底焦糖哥哥跟焦糖的差別在哪裡
就要從商品的 #後天識別性 來看了
所謂的商標後天識別性,指的是即使是通用名詞,
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名稱於市場使用後,
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就具有一定的識別度而不是單純的通用名詞
也就是說如果這個商標已經使用一陣子,消費者大眾都已經認知到這個是一個企業品牌的時候
就具有後天識別性,可以註冊商標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我們之前說過得 #多喝水
大家記得很久很久很久以前多喝水這個產品要上市之前
曾經在電視上狂打廣告
為的就是要讓這個商品名稱廣為人知
取得 #多喝水 這三個字的後天識別性
之後的確也順利的註冊成商標
另外 #大家說英語 也是相同的狀況
大家記得之前 #理科太太 也拿自己的名字去註冊商標嗎
理科 跟太太 都是一般通常使用的名稱
但如果合在一起「理科太太」 可能就會被認為有後天識別性了
#焦糖哥哥 也是一樣的情形
既然商標局已經核准這個名稱註冊為商標
應該就是認為他有「後天識別性」
只是並不是以後只要講到「焦糖哥哥」
就是侵害商標權
我們之前講過
侵害商標權的前提要是「當作商標使用」
也就是
商標法第5條
I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II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現在問題就在
「把焦糖哥哥當作藝名使用算不算商標使用?」
如果陳嘉行自己跟他人對話或自我介紹時說「我是焦糖哥哥」
或是有其他人的暱稱叫焦糖然後有人叫他焦糖哥哥之類的
我想這當然不算 因為根本沒有當做商標使用
但如果在商業演出或是在粉絲團名稱直接使用「焦糖哥哥」這個名稱的話
我覺得還是有疑慮的
以上大概是我對這個事情的初步看法
-\-\
補充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至於當初momo電視台註冊焦糖哥哥這個名字
有沒有取得陳嘉行的同意
這個就沒辦法從新聞裡面看出來了啦
只是這個異議跟或評定的期限應該也過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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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微電影及親身苦主分享,芒果謝志忠再次呼籲,簽名前一定要謹慎考慮,如果不需要,請「勇敢拒絕、說不就不、說離開就離開!」,若已簽約,一定要把握黃金七天提出異議,善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寄存證信函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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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很喜歡寄一些網路信轉寄
常讓人覺得危言聳聽
以下這封信 關於存證信函
我記得存證信函的功能並沒有這麼大呀
想請問大家的看法 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位親愛的友人:
分享一下我最近的受騙經驗
乖乖交了五萬多元,事情經過是:
我四月底五月初也收到「元誠」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欠他三萬七千多
因為是沒有的事,我理所當然覺得是詐騙事件,也沒理會他
六月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說我欠「元誠」這家公司錢應償還,如有異議要20天內提出
只是一張自說自話的紙,我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一樣置之不理
最後八月初收到彰化地方法院的「執行命令」
主旨告知:將強制從我任職處扣薪水償還
我雖然還是覺得是詐騙事件,但居然對方也知道我的工作資料
我就打電話去彰化地院查詢,赫然被告知這是真的!
我回頭理解整個事件,才知道這個民事非訟事件的流程: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執行命令」
對方已經讓非法變成合法,只因我沒有在20天內提出異議!
也就是說我沒有在20天內說對方是錯的,就表示我默認對方是對的!!!
對方依時間逐步取得必要法律效力後,「執行命令」已經是有法律效力的強制執行
結果三萬七連他所說利息,我總共乖乖匯入五萬三千多到他指定戶頭裡
有無救濟之道,有!你可以「再起訴訟」
但是律師跟我分析,我要付出的時間、力氣與成本恐怕不划算
就現實付出與經濟效益絕對不划算
我是個很怕麻煩的人,又很清楚再起訴訟跟這些人攪和
我要付出的情緒成本恐怕更高
五萬多,算了,就認栽了!
我到彰化與台中地院聲請閱卷,發現對方真是有「個案控管」地逐步處理相關申請
我因個人資料外流在他們手上而感到不安!
有位朋友幫我問到一位律師,很巧的事他老婆也收到類似的一封信
跟我一樣是被說欠「和信電信通訊費」,不過律師處理的方式在此建議給各位
1. 先到遠傳(和信98年已被遠傳合併)直營門市填一張「未申辦聲明」(制式勾選表格
而已)
2. 再到地院提「異議」,這樣就沒事了
律師也說更簡單的作法,其實只要在20天內跟地院提「異議」
地院就必須重起調查,開庭審理,其實也會沒事的
壞就壞在我自認沒作這件事
覺得是詐騙事件就都仗勢天理還在,不處理
我現在才學會有人隨意指控你,不要以為對方是瘋子騙子就置之不理
你不說他是瘋子騙子,反倒自己變成百口莫辯的傻子!
其實事情發生到現在三個多星期
我還是處在訝異我們的民事訴訟處理流程可以如此簡單讓人受害
詐騙集團可以只用兩封信、兩張紙(都沒有任何附件說明)
讓我一個大學教授因懶散乖乖認輸賠錢
詐騙集團的專業實在比我的專業好賺太多了
花五萬多上了一堂神奇的法律常識課
提醒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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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8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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