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
【網路言論剖析與批評】
主張「ROC 擁有台灣主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 ROC」的人,會將台灣整個奉送給中國。
日前本連線提到 1945 年以後依據 ROC 的指示或安排到台澎的中國移民是「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並闡述相關國際法議題時,有一位 ROC 法律界人士曾發文指摘本連線對中國移民的認定會將許多土地奉送給「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云云。這名 ROC 法律界人士因為過去為台灣努力所累積的聲名,使得他的言論得到不少人的認同與支持。然而,若細究這位人士所提出的「土地送中國」指摘,會發現到這位人士在論斷這整件事情時,並沒有妥善運用他具有的法律知識,甚且站在一個「反正 ROC 是我的國家、ROC 不是中國是台灣,我要保護它」的無明狀態下的套套邏輯。
首先,具有基礎法學教育的人都知道,個人與國家法人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獨立個體,某國國民的財產並不是其所屬國家的財產。當初被 ROC 政權的違反國際法行為所製造出來的「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是個人,他們並不是「中國的 PROC 政權的代理人」。登記在他們名下的財產並不是其所屬國家的國有財產。所以,今天就算全台灣所有的土地全都登記在 1945 年以後移民到台澎的中國人名下,這些土地也不會因此成為中國的 PROC 政權的土地。
其次,今天這些因為當年 ROC 政權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製造出來的「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所持有的台澎地區土地,如果當初取得的手段是透過「台產日產非法納為 ROC 國產,ROC 國產變 KMT 黨產,KMT 黨產變 KMT 裙帶人士私產」這種非法方式取得的話,從「轉型正義」的角度,這些財產必須返還原本的合法所有權人。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這些中國移民持有的這類台澎地區土地是應返還給被害人的犯罪所得贓物,自然也不可能成為所謂「中國的 PROC 政權的財產」。
而如果這些「『國際法上的』非法移民」所持有的台澎地區土地是他們努力賺取金錢之後,依照正當的交易方式在公平市場買賣取得所有權的,從保障人權的角度當然必須承認他們的財產權。況且,這些人肯在台灣腳踏實地工作,並購買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就某程度而言也代表這些人對台灣這塊土地的認同與依戀。像這樣的人,正是必須要透過建立一個真正擁有台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讓他們可以歸化成這個國家的國民,藉以保障其財產權的對象。此位人士刻意忽略這群本連線眼中「『被』非法」的中國移民的出現脈絡,輕率提出指摘,將他們與他們當年所拒斥、逃離的 PROC 政權畫上等號,恐怕對這群中國移民一點也不體貼。
另外,此位人士似乎忘了一點,「所有權」這個權利本身並不是一個實體存在的東西,而是立法者透過立法創造出來的抽象法律權利,立法者隨時可以視情況透過修改法令對權利進行調整及加上必要的限制。而今天那些「『被』非法」的中國移民也是依據 ROC 政權所制定的法律去主張自己享有臺澎土地的所有權。所以,就算這些「『被』非法」的中國移民真的是代表中國的 PROC 政府,並基於併吞臺澎土地資本的意圖去取得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一旦台灣人在掌控 ROC 政權之後,修改相關法令撤銷這些 PROC 政府入侵部隊手中所持有的土地所有權,或在建立真正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之後,在新制定的法令中拒絕承認這些 PROC 政府入侵部隊對名下土地的所有權,這些入侵部隊手中的土地所有權狀就算堆起來高度跟台北 101 一樣高,也只不過是堆跟台北 101 一樣高的廢紙。只要妥善應付,PROC 政府連想對半坪台澎土地主張法律上權利的辦法都沒有。
當然,除了前述各點之外,這位人士也許不知道,或其實知道但他裝作不知道的另外一個重要關鍵點,就是:
就算因為本連線將 1945 年後來到台灣的中國人認定為「中國移民」,而且基於他們所表現出的「在台灣安身立命」的可貴想法而認為應該保障他們的財產權,進而承認他們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這也頂多就是讓台澎地區有一小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中國人的,就跟日本人幾十年前跑去美國狂買不動產,讓美國有部分土地的所有權屬於日本人一樣。但如果我們像那些主張「國家正常化」的人士那樣,主張、承認「臺澎主權屬於 ROC 政權」,那就是在「國際法上」把整個臺澎的一切出賣給 PROC。
從過去到現在所發生的事情我們知道,今天在台澎的 ROC 流亡政權最初是在中國人的行動下在海峽西側出現,1945 年時它在盟軍授權之下以盟軍代表身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並設立臺灣治理當局進行後續的治理等待台澎主權戰後最終處置,1949 年時它因為掌權陣營之前做了太多不堪聞問的齷齪骯髒事而被中國人民唾棄、在內戰中敗逃到當時主權屬於日本的台澎,而日本在 1952 年放棄臺澎主權之時及之後都沒有講出半句將台澎主權交給 ROC 流亡政權的話,而且此 ROC 流亡政權至今都還把自己跟 PROC 政權認定為同一個中國底下的對等政治實體、它僅存的 20 個邦交國中仍有國家毫不掩飾地說自己從 1942 年起就跟 ROC 這個「中國」政權建交,而且在國際社會裡它跟 PROC 政權在「國際外交」層面還因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的國際共識,處於「有你就沒有我」的零和狀態,前述種種,都是突顯出 ROC 政權中國政權本質的國際法史實與現況。
因此,ROC 政權儘管已經流亡到台灣 68 年,也在台灣實施了所謂民主制度,但其中國政權的性質並沒有因此發生任何改變。而也正是這個流亡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產生了「一旦承認臺澎主權屬於 ROC 政權,就會導致將整個臺澎完全送給 PROC」的可怕法律狀態。事實上,也正是因為一旦「在法律上」認定台澎主權已移轉給 ROC 政權,會使得 PROC 因此可以透過政府繼承的方式去取得臺澎主權,所以盟軍在當年的《舊金山和約》裡才會做出讓日本放棄主權而不指定其歸屬的「台灣地位未定」安排。
而這樣的安排對於保護台灣,進而保護躲在台灣的 ROC 政權的重要性,ROC 政權當然也是非常清楚(參見:https://www.facebook.com/…/a.80279671648…/1405106966249022/…)。
或許那位人士相信藉由維持「民主自由」可以在 PROC 某天精神異常用武力侵略台灣時,讓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民主自由的台灣」而伸出援手。但無論台灣在世界各國眼裡是個多麼「民主自由」的地方,只要各國認為 PROC 攻打台灣是屬於中國內政的「內戰」,在出手相助之前就會考慮再三。而這一考慮所犧牲掉的,可能是成千上萬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或甚至於整個台灣的未來。
所以,能使各國在出手援助台灣時不必擔心「干涉中國內政」,不必擔心會違反《聯合國憲章》內「主權完整性原則」的「台灣地位未定」這個國際法理地位狀態,對保護台灣所能發揮的作用是不可以被忽略的。如果 1951 年的 ROC 政權能夠理解這個道理,在 2017 年,從過往言行可看出真的很愛台灣的這位人士更應該要能理解這個道理。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認為「承認屬於 ROC 政權的東西會在之後變成 PROC 政權的東西」是本連線在亂說,但這是真實發生的狀況,而且現在仍持續上演。最明顯的例子,就是 ROC 政權不僅在不承認它的國家,就連在那 20 個承認 ROC 是國家的邦交國裡,也不敢把 ROC 外交史館的所有權登記在 ROC 這個國家法人名下,而是登記在個人名下。為什麼呢?因為 ROC 政權跟 PROC 政權在世界各國的眼中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任何登記在 ROC/PROC 政權名下的財產全都是「代表中國的政府為中國取得的中國財產」。所以,一旦某個原本承認 ROC 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轉承認 PROC 政權才是中國代表政府,原先在 ROC 政權手中管理的「中國財產」就必須移交給「真正的」中國財產管理者。過去在 ROC 政權「雪崩式斷交」期間就發生過次許多這種 ROC 政權名下財產在邦交國改承認 PROC 政權之後被 PROC 政權接收的狀況。
像知名的雙橡園,在 1979 年美國政府改承認 PROC 政權時,之所以卡特總統會認為應該將它交給 PROC 政權,之所以 ROC 政權要急急忙忙以 20 美元賣給美國民間組織自由中國之友協會,就是因為「只要是 ROC 政權的東西就是中國的東西,所以代表中國的 PROC 政權就可以代表中國取得」 的緣故。又例如去年有新聞提到 ROC 政權駐日代表處的不動產所有權是登記在前駐日代表馬紀壯個人名義之下,且前駐日代表許世楷前輩也證稱代表處購置的車輛、外匯儲存也都登記在代表名下等等都是實例。
所以,相較於基於對人權的保障承認、保護個別「『被』非法」的中國移民在台澎地區辛苦工作買下,屬於個人的不動產所有權,主張「台澎主權已經由 ROC 政權取得」或宣稱「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叫 ROC」的人則是在有意或無意之下,把台灣一點也不剩地全部奉送給 PROC。
本連線對於這位人士的狀況其實是站在體諒同情的立場。從這位人士過去的言行可知他真的很愛台灣,但他毫無疑問是 ROC 洗腦教育下的受害者。他對台灣當前法理地位及與 ROC 關係的認知,完全都是在他成長過程中一路被洗腦後所產生的成果。為了保護台灣而努力不懈的人,所提出的論述及主張反而將台灣推入中國火坑,實在令人不勝唏噓。這或許要怪台灣人在 ROC 政權掌控下的教育裡,只學得到如何幫助 ROC 政權延命,而學不到如何拯救被 ROC 外來政權踐踏在腳下的台灣吧。
其實,在 ROC 流亡政權在台灣實施的法學教育中,最荒謬、可笑卻又讓人不覺得意外的一點,就是 ROC 政權明明知道自己的國際地位非常窘迫,卻始終不重視,或說不敢重視「國際公法」人才的培育。即使要教,也是拿本 ROC 政權御用學者寫的搖桿驅動手冊把接受 ROC 法學教育的人的腦子全部射到平行時空去,讓他們在「被」無知的狀況下,為這個不敢告訴台灣人自己到底是誰、當年憑甚麼來台灣、來台灣幹嘛的中國流亡政權做牛做馬、搖旗吶喊。
當然,所有已經認清 ROC 政權本質的台灣人都可以理解為什麼 ROC 政權的「國際公法」教育會這麼落漆:因為如果真的讓台灣人接受正統的國際公法教育,一旦他們拿學到的「非平行時空」國際法知識去探討 ROC 政權的地位及台灣被 ROC 政權拖累而被迫面臨的問題時,就會知道 ROC 政權對台灣來說,根本是必割必棄的寄生蟲,而不是甚麼保護台灣不被「共匪/中共」入侵的屏障或在國際舞台發聲的管道。而若仔細深究下去,今天海峽西側的 PROC 政權之所以可以如此全面性地侵入台灣的各個層面,就是因為對 ROC 政權來說,PROC 政權是同樣誕生在中國這個大屋頂下的「一家人」,遲早要團圓的。PROC 政權在 ROC 政權眼中不是「外國政府」,PROC 所治理的人民在 ROC 政權眼中也不是「外國人」,而在其他國家眼裡,ROC 政權的東西跟 PROC 政權的東西都是「中國的」。
至於從 1945 年開始就被 ROC 政權踩在腳下,始終沒有辦法正常建構出主體意識,甚且其上的居民還因為 ROC 政權過去數十年來的洗腦教育而將 ROC 政權視為自身國家政府的台灣,也就一再以「ROC 政權的東西」的外觀呈現在世人眼前。在 1971.10.25 之前聯合國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 ROC 政權向世界說「台灣是中國的」,1971.10.25 以後聯合國承認的中國代表政府 PROC 政權繼續接力說「台灣是中國的」。這句「台灣是中國的」謊言說了七十幾年,原本不相信的可能也信了。甚至連在號稱「讓世界看見台灣」的世大運,也只讓這世界看到 Republic of China、Chinese Taipei,以及叫舉 TAIWAN 旗幟的台灣人滾出去的中(華民)國台灣(省)人。在這種外觀之下,會有這麼多國家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就一點也不令人意外了。
當然,最令人感到無奈的,就是十幾年前台灣人好不容易透過選舉程序掌握住了 ROC 政權,並開始透過教育來建構主體意識,卻因為主導主體意識教育的人本身也是喝 ROC 政權的毒奶長大的,導致所培養出來的那群,口中大喊「台灣不是中國一部份」的「天然獨台灣人」,把在過去幾十年裏對全世界撒謊說「台灣屬於中國」的大騙子 ROC 政權當成自己的國家,然後堅定不移地主張臺澎主權就屬於這個「陷台灣於中國」的政權。
然而,就算我們暫且撇開「ROC 政權除了解散之外沒有其他辦法解除他的中國流亡政權本質及其相關法律及政治包袱」這個無論是國際法、國際政治還是國內法上的法律與政治現實。今天一個主張「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的愛台人士,如果一定要說「ROC 不是中國,ROC 是個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的話,是不是應該等 ROC 徹底去除掉它身上的中國印記及與中國的牽扯、確保它所有邦交國都不再將其視為代表中國的政權、它本身不再會因為其他國家跟 PROC 政權交好就為了「尊嚴」和別人切八段、而且其他國家也願意在外交上同時與 ROC 政權及 PROC 政權建立正式國與國外交關係的時候,再來說「ROC 是擁有臺澎主權的主權獨立國家」呢?
今天的 ROC 政權明明就還是一副中國樣,口中高喊「台灣不屬於中國、台灣不是中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人為什麼要急著把台灣跟從頭到腳、從裡到外就是一副中國樣的 ROC 政權綁在一起呢?
如此堅持要讓始終跟「中國」糾扯不清的 ROC 政權擁有台灣主權,讓台灣也跟著跟「中國」糾扯不清,究竟是為了什麼呢?把清楚標著「中國政權」的 ROC 政權在台灣舉得高高的,讓台灣變成 Chinese Taiwan,然後說自己愛台灣?這樣的做法究竟是在愛台灣,還是礙台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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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法學 是 什麼 在 雪羊視界 Vision of a Snow ram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5.24 下午4點,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民法限制同性婚姻違憲,限期兩年修法。台灣在保障人權的國家中,邁開了新的一步,在此恭喜所有的同志朋友。
而這個事件,給人民的啟示,應該是「憲法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包含自由、包含婚姻。
這個釋憲案,對於台灣所有正在遭逢打壓與歧視的人們而言,只有一個意義——人民遭到失能政府剝奪的權利,終將受到憲法的保障,在撥雲見日後還給人民。
登山,從幾年前張博崴案開始,南投、台中、花蓮三處地方政府,為了報復博崴媽媽的國賠訴訟,訂定了全世界最荒謬的入山條例,只為了官員的自保,無差別大幅度的剝奪了登山人的自由與尊嚴,並且動用第四權媒體,每在山難事件發生時扭曲真相,將輿論導向登山者的「浪費」與「違法」。
於是,山,離我們越來越遙遠。
「憲法,保障人民擁有居住遷徙的自由」,這短短一句國中公民課本就有的文字,卻一再被中華民國的地方政府藐視,地方官員議員的法學素養,竟然比國中生還不足,令人唏噓。
除非緊急危難、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否則除了以保育之名實施總量管制以外,沒有任何單位能用任何理由,限制人民隨意入山的權利、審核入山的資格。
因為,山是我們的家,沒有一部法律可以禁止你去電影院看星際大戰,同理,也沒有任何法律能限制我們走入我們「自己的」山林。如同去電影院看場電影,登山者跟每一個公民一樣,都在那阿凡達的世界飛越奔馳,只是我們用的,是自己的肉身。
這是中華民國憲法,給予每一個公民「最基本」的保障。一個基本到我們自己都會忘記、習以為常的保障。
剝奪人民的權利,只要幾個議員舉手就能辦到,但我們要拿回自己原本就有的權利,卻要經過一層一層的關卡與阻礙,只因為我們在選舉的時候,選錯了人,選了一個像林佳龍這樣沒有基礎法學素養,只會簽名蓋章的市長,放縱失能的政府機器一再濫用公權力。
不過,一切都還有轉機,只要我們持續關注、持續努力,並且讓更多的人知道,政府到底從我們身上拿走了什麼重要的東西、到底違背了怎麼樣的法律精神,每一個讚、每一個分享、每一次的宣揚都是力量,終將這片土地還給人民。
岳界不是好惹的,我們有廚師、有老師、有醫生、有律師、有法官、有公務員,登山是一個非常健康正向且國際化的全民運動,岳界最不缺的,就是來自全領域的傑出人才。
面對不肯溝通、無理管制與濫權的政府,訴願、行政訴訟,最後是聲請釋憲,這些是我們保護自己對抗失能政府的最後手段,在憲法的保障下我們必定奪回屬於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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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愛山、如果你是屬於這片土地的人民、如果你不希望哪一天也被政府任意剝奪某種權力,請你默默記得這一天,努力多年的同志朋友,終於在憲法的保障之下,盼見一個能夠結為連理的明天。
而我們,也終將能迎向真正自由的黎明,自由擁抱山林的明天。
基礎法學 是 什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專辦什麼案件?>
之前接到一通電話,
J先生:"林律師,我看過你文章,知道你對管委會糾紛很熟~"
K:"對阿,怎麼勒?"
J先生:"我這裡有一個案子,
就是停車場車道鐵捲門故障,造成車輛受損balabala"
K:"恩恩!"
J先生:"我有一個問題,就是你有沒有辦過車道鐵捲門故障的案子?"
K:"沒有,機械故障的案件我處理過的是電梯~"
J先生:"不好意思,我想找處理過車道鐵捲門故障的律師~"
K:"沒關係,你再去問問看吧!"
網路上很多人找律師,
都會說我要找專門打車禍的律師,
或說我要找專門打性侵的律師,
反正就是設定條件,
像J先生設定的條件就是
(1)熟知管委會事務,(2)處理過車道鐵捲門
K認為這樣設定條件固然是OK,
畢竟可以確保你找的律師有相關處理經驗~
不過要講的是,
設定條件越多,也不見得可以找到你要的律師,
比如說:鄭捷,
反正就是殺人案件,
找曾經辦過刑案,或辦過殺人罪的律師也就可以了,
如果鄭捷,或被害人家屬,
要指定要找辦過"捷運殺人"的律師,
抱歉,那是找不到的!
(你以為捷運殺人是每天發生的事情嗎?)
另外要說的是,
律師這個行業,跟醫師不一樣,
醫師有分科,律師沒有,
所謂的專辦車禍律師(只接車禍案件的律師),基本上是沒有,
就算是市面上有標榜專辦工程或醫療案件的事務所,
基本上你拿車禍甚至離婚案件去,
也是可以處理,
因為律師考試裡面,
侵權行為或是婚姻繼承規定,
是每個律師都要知道的!
(當然有沒有處理經驗,會有一些差別~)
為什麼?
因為法律處理的,是人的事情,
人要的東西,就那麼多!
要嘛要錢,要嘛要名,要嘛就是要人(小孩或婚姻)~
(從這個角度看,人真的很可憐,怎麼爭就是那些東西!)
而律師/法官的基礎法學訓練裡,
其實已經涵蓋了爭取這些權利的相關程序及實體法
車禍案件,民事部分,談的就是錢,
工程案件,要的也是錢,
醫療案件,人都死了,無法復生,怎麼辦?也只能要錢,
官司處理過程,
要處理的,就是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
文件不同(車禍鑑定,工程文件,醫療文件)
頂多因為案件類型不同,而適用不同特別法規~
結語:
找律師,跟找老婆/老公一樣,
設定條件越多,就越難找,
找另一半設定10個條件,
篩選之後大概只有金城武適合你,
問題是你有幾萬個競爭者~
找律師設定10個條件,
篩選之後大概只有顧立雄適合你,
問題是你有那麼多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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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關贈與,以及法律上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自己做成意思表示?阿嬤贈送房子給孫子是一個贈與契約,需要得到孫子的法定代理人爸爸媽媽的同意嗎?法律跟你想的不一樣嗎?趕快來聽聽民法在說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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