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特別抽空,去芎林陪一個民眾報案。
原因是他有個和其他人共有的土地,被建設公司強刨地面,鋪設柏油路。但當天警員竟然針對他把車停在共有地上的行為,說建設公司要告他強制罪,所以他是現行犯,得帶到警局。
所以這位大哥現在很害怕警察,只好我陪他去報案。
這個案件的管轄是秀湖派出所。
我對於警員當天的行為也很納悶。
為何建設公司正在毀損這位大哥的土地,警員沒有要把建設公司的人當現行犯帶走,卻可以對這位大哥說他用停車的方式阻擋工程進行,構成強制罪,而成為現行犯?
警員的回應是:建設公司有把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書給他看,所以他認為不構成毀損罪,自然不是現行犯。
好笑!土地法34-1條關於共有人的同意,必須要達人數和持分的1/2以上,憑藉毀損罪現行犯的當事人提出的同意書,這位警員竟然就可以自行認定建設公司的行為沒有罪,真的是好大的官威!
但因為當天發生的事情,我不在場,就不想在派出所追究下去,只想讓這位大哥,好好針對當天的犯罪行為報案,走司法程序。
更扯的來了
在鍾宏宇警員做筆錄的時候,當天到場的員警陳建銘,直接打給建設公司的律師,說我們正在報案。
陳警員,若你要調查事實,應該是直接打給犯罪嫌疑人,請問打給律師做什麼?
但因為我還有行程,沒等到筆錄完成,就先離開,想說大抵上就這些事了吧。只先把這些事記下,再一一確認這些行為是否恰當。
但今天這位報案的大哥再打來,說昨天報案沒有拿到三聯單。於是我再打去秀湖派出所,詢問這件事。
鍾宏宇警員說:「因為這件要直接提告,我有問他們要不要三聯單,他們堅持不要,於是我就沒開」
請問鍾警員,三聯單是當事人說不要,警察就可以不開的嗎?為什麼應該要開立的文件,還要問當事人要不要,才決定要不要開?
昨天報案的流程,以及今天與派出所的對話,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用議員的身份,而是以無償律師的身份陪伴那位大哥報案。
但對於秀湖派出所的素質,我現在真的打上一個大問號!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會自行走法律途徑解決。但派出所的警員,恐嚇民眾要把人家帶走,或者報了案卻不給三聯單,非得要律師出馬才願意依法行政。
這樣的素質,非得要讓所有民眾在報案的時候,要請律師陪同,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沒有受損的素質,真的很令人生氣!也難怪大家對警察的不信任啊!
在這邊也要呼籲所有朋友,報案一定要拿到你們有簽名的三聯單,以免自身權益受損,若有需申訴的部分,歡迎帶證據來找我。讓我們一起為警察先生的素質把關。
土地法34-1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共有土地沒有大家同意怎賣?
親屬過世後,對在世的人除了情感上的傷害,在遺產關係上,也常常容易傷神。
如果父親死亡,幾名子女共同繼承了土地(辦理完繼承手續了),其中有人想要賣,但其他人不同意,該怎麼辦呢?
雖然每個個人對土地的應有部分應該要被保護,但共有人如果太多,法律綁太死這樣反而會讓土地的使用失去彈性,所以並非要全部人都同意才可以賣
-->只要有符合
📕土地法34-1條以下狀況之一就可以賣
✅狀況一: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超過半數」,而且這些同意的共有人們,「持分加一加也超過半數」,此時就可以賣了。
✅狀況二:如果同意的共有人們「持分加一加超過三分之二」,不管同意的人數是否過半,也是可以賣。
賣掉土地所得的價金,必須依照持分比例分給每位共有人。
而對於不同意賣地人,#法律上也特別給他們優先承買權,讓其他共有人可以用買方的相同條件購買土地,以維護他們的權利。
所以要賣土地的共有人談好買賣條件後,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15天內表示要購買,就可以優先承購。
而上述的通知,建議要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通知,這樣才能保全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喔。
相關法條: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
#土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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