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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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107司律一試第6題】
有關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的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傷害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為前提
(B)傷害致死罪之成立,行為人前行為不構成傷害罪,縱發生死亡結果,依情形可能構成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不成立本罪
(C)傷害致死罪之成立,如果傷害行為未遂,只要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犯罪成立
(D)重傷致死罪之成立,以行為人能預見死亡結果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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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答案】(C)
【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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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加重結果犯,係 #故意之基礎犯罪 與 #加重結果 之結合犯罪。立法者創設此犯罪類型,乃在賦予加重處罰之法律效果。其以行為人能預見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 #客觀情形 而言,亦即行為人有 #注意之義務,並 #能預見而未預見,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有 #過失。且加重結果之發生,與基礎犯罪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其判斷上尤須該加重結果為基礎犯罪行為中所蘊含之獨特危險所造成,因而具有直接關聯性(或稱特殊危險關係),方足以作為加重處罰之正當性基礎,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100司法官一試第33題(C)錯誤。
另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就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於一般客觀情況下可能預見將發生一定之結果,但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致發生該加重之結果而言。亦即,加重結果犯乃就行為人主觀上意欲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及客觀上可能預見結果之發生,二者間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評價。就基本犯罪而言,為 #故意犯;對加重結果而言,則為 #過失犯。而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 #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由於普通傷害行為並未處罰未遂犯,故傷害未遂致死的情形,不成立傷害致死罪,107司律一試第6題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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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傷害致死罪中,基本傷害行為之既未遂,是否影響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其實並沒有對這個問題有深刻的討論。就目前的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行為既遂為必要,若基本行為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而產生加重結果者,仍有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可能性。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二、學說見解(註)
許恒達老師認為,加重結果犯之所以提高刑罰,是因為行為人在基本犯罪實現的過程中,難以控制行為產生的風險實現程度,從而引發加重結果。因此,參考德國學者Jakobs的見解,指出加重結果犯成罪的關鍵:損害流程與風險具有「同一性」(Risikoidentität)。詳言之,加重結果於客觀上必須源於基本犯罪的同一風險;而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誤判風險實現程度,才能適切說明加重結果犯提高刑罰的原因。
而在傷害致死罪中,行為人要構成該罪,故意傷害行為(基本犯罪)與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結果)必須源自同一風險流程,故意傷害行為的風險必須在傷害結果中實現,接著再實現於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始足當之。倘若加重結果並非源於基本犯罪結果的同一流程,兩者須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不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註:整理自許恒達,論傷害致死罪的歸責基礎——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重新省思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第2年),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計畫編號:NSC 102-2410-H-004-100-MY2),查詢網址: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115012/1/102-2410-H-004-100-MY2.pdf(最後瀏覽日:2020.3.31),頁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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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國民法官案開庭 同志刺男友13刀 檢辯激烈攻防
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今天在台中地院首度開庭,業務員黃男去年10月間因感情糾紛殺害施男13刀致死,他今天出庭坦承侵入住宅,辯稱不滿對方嫌棄言語,否認有殺人犯意。檢辯針對犯意、起訴書列雙方相識背景恐造成「預斷」及司法精神鑑定等爭點進行攻防,審判長唐中興諭知下次準備庭在3月3日開庭。
國民法官案今年上路,首件業務員殺人案眾所矚目。22歲黃男在2022年就讀大學時認識施男,兩人畢業後成為直銷公司上下線關係,黃對施頗有好感,兩人曾因感情問題爭執,黃買2支長刀在同年10月19日晚間到施租住處,帶鎖匠開鎖進入,因施未歸等到隔天離開;當晚間2度持雙刀入侵躲在廁所,施返家後,兩人發生爭執,黃持刀猛刺施13刀,導致施送醫身亡。
黃犯後向警方自首,檢察官偵結依殺人及侵入住宅罪嫌起訴,該案符合國民法官案件要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等要件,符合國民法官案要件,由台中地院庭長唐中興擔任審判長,成為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今天首度開準備庭。
黃男出庭時精神狀況低迷,回覆提問發言遲緩、口齒模糊,辯護律師說明,他受服用精神疾病藥物,思考及言語都受影響,要求法官給予空間;審判長過程中要求黃進一步說明,辯方律師也提出意見,審判長直言「不要干擾我開庭」,只是要他音量大聲一點,旁邊有2名法警照護;被害家屬3人到庭聆聽,施父以訴訟參與人身分出庭。
黃男當庭陳述,他對侵入住宅認罪,但否認有殺人犯意,因施幾次嫌棄他有精神及心理疾病,他只是去等他,並沒有殺害他的意思。
檢辯爭點在有無殺人犯意、動機、雙方是否因爭執搶刀失手、是否符合刑法19條的行為時辨識能力、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及兩人相識背景列入起訴書犯罪事實等。
辯方律師質疑,黃、施兩人早在案發1年前認識,起訴書的犯罪事情內容提及雙方好感、萌生感情等不宜帶入,以免造成國民法官「預斷」;檢方則認為,兩人相識背景、動機及犯案過程有助於理解殺人動機,簡略記載反而會加重防禦負擔。
辯方律師聲請司法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檢方對精神鑑定不爭執,但認為沒必要量刑鑑定,檢辯並針對聲請調查證據、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鑑定機構及審前說明進行表達意見。
審判長針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指出,鑑定流程歷時逾1、2個月,待完成鑑定後再進入選任程序,將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選出150名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出6名國民法官及2名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判。
https://bit.ly/3EExL3X
備註:
內文關鍵字有男同志、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直銷、持刀猛刺…………
你各位又會怎麼嘔判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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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著屁股去雜交
炫耀愛滋肛門燒
智商堪慮沒得救
障礙自設眾人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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