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保外就醫狀態的前總統陳水扁,於本月一日與馬英九、郝龍斌、吳伯雄、黃大洲等歷任台北市市長,在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邀請下,出席「台北設市百年交流分享」。陳前總統於致詞中提到,不管政黨黨派、民選官派台北市長都能這樣坐下來談話,為何朝野不能坐下來談?兩岸不能坐下來談?不論是何種交流互動,他認為只要齊聚一堂,大家願意坐下來談就是好事,希望今天的盛會是一個起頭,未來也能看到朝野和解、兩岸和解云云,一副其樂融融貌。
尤其,台北設市百年,受邀的前市長們理應分享的是過去的城市治理經驗,陳前總統卻主動拉高到國政層次,展望未來,闊談和解。甚至活動結束準備合影時,還主動上前和前總統馬英九握手交談。
這個活動橋段,原本是為了台北市現任市長柯文哲搭的政治舞台。可惜遇到了不按牌理出牌的政治老江湖,柯文哲所念茲在茲的網路聲量,頓時流向了陳前總統。從被報導的數量來看,陳前總統完勝在場的現任/歷任台北市長們。只是事過境遷後冷靜思考,陳前總統口中隨意拋出的所謂朝野和解,是不是有些邏輯跳躍呢?
「哀司法已死,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的陳前總統
「哀司法已死、悼民主退步,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願為台灣國奉獻生命,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要主權要自由要民主、顧台灣拼中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起來吧撩落去,嘜放棄,咱一定會成功」。這段新詩引自於陳水扁於2009年1月所著《台灣十字架》(42-43頁),陳前總統稱這是「牢」記在心坎裡的心語。筆者就以此當作座標軸,來談談和解的意義。
先從朝野和解談起,「哀司法已死,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等語,顯示著陳前總統認為針對他與親信家人過去一系列的法院審判活動,都帶著政治追殺的色彩。這樣的主張,並非空穴來風。記得2008年12月12日陳前總統遭起訴後,旋即由台北地方法院公開抽籤決定的周占春法官擔任羈押裁定庭審判長。在周法官分別於同年12月13日、12月19日二度決定陳前總統無羈押必要、無保釋放後,台北地方法院於12月25日以閉門會議決定將本案從周占春法官,承辦之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即所謂洗錢案共四大案併入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即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三位法官審理。
這個扁案「換法官」事件公然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一時之間輿論嘩然,不僅平時不便對審判中個案發表意見的法官也難以容忍,包括:洪英花、黃瑞華、林孟皇、陳憲裕、張升星…等法官勇於投書批判。法學界更是批判連連。如專攻刑事訴訟法的台大法律學院王兆鵬教授當時更嚴詞指摘,本案不是蔡守訓審判陳水扁,而是「人民在審判司法」。
接著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於2009年9月11日由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陳前總統夫婦遭蔡守訓審判長的合議庭重判無期徒刑。然而同一個合議庭在2007年8月14日,卻判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同一法庭對於類似案件,做出的判決結果卻是南轅北轍,也讓人震撼。最後,筆者也想到2010年11月5日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後,馬前總統兩日後旋即發表「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也不能背離人民期待」宣言,同時總統府發言人也出面批判「判決書觀點,與中華民國憲政實務、人民期待落差甚大,必須澄清。」
再經兩日後,馬總統又宴請行政、立法及司法院正副院長,法務部長曾勇夫、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出席宴會,會中馬總統再表示「不能漠視人民對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並直指「台北地院對二次金改案扁家及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的判決結果,引發外界極大震撼與批評,顯示司法改革需加速進行,才能重振人民對司法信心」云云。
在馬前總統如此這般高度、密集關切下,果然同月11日龍潭案就被最高法院罕見以「自為判決」方式有罪定讞。 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 綜上所述,筆者長年作為關心審檢枉法裁判、撰寫投書的研究者,陳前總統前述「哀司法已死..坐黑牢」等語,令人心酸。
只是更進一步來看,到底當時政治層峰如何操弄、干涉偵察與審判活動?箇中真相還在闇黑虛空裡,有待世人釐清。至於那些枉法裁判的檢察官與法官們,迄今也還藏匿在「司法獨立」的防護罩裡,未受到任何制裁。自認坐黑牢的陳前總統,難道不想知道事實真相的來龍去脈嗎?難道就甘願一輩子被司法烙印「貪扁」的羞恥印記嗎?
筆者相當贊同陳前總統「齊聚一堂,大家坐下來談」發言。只是談的內容,不該是和稀泥式的和解,而應直指扁案政治追殺的事實原委。畢竟「冤有頭,債有主」。文末,且用「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這句當代談論轉型正義的ABC常識,進呈予陳前總統。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還在保外就醫狀態的前總統陳水扁,於本月一日與馬英九、郝龍斌、吳伯雄、黃大洲等歷任台北市市長,在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邀請下,出席「台北設市百年交流分享」。陳前總統於致詞中提到,不管政黨黨派、民選官派台北市長都能這樣坐下來談話,為何朝野不能坐下來談?兩岸不能坐下來談?不論是何種交流互動,他認為只要齊聚一堂,大家願意坐下來談就是好事,希望今天的盛會是一個起頭,未來也能看到朝野和解、兩岸和解云云,一副其樂融融貌。
尤其,台北設市百年,受邀的前市長們理應分享的是過去的城市治理經驗,陳前總統卻主動拉高到國政層次,展望未來,闊談和解。甚至活動結束準備合影時,還主動上前和前總統馬英九握手交談。
這個活動橋段,原本是為了台北市現任市長柯文哲搭的政治舞台。可惜遇到了不按牌理出牌的政治老江湖,柯文哲所念茲在茲的網路聲量,頓時流向了陳前總統。從被報導的數量來看,陳前總統完勝在場的現任/歷任台北市長們。只是事過境遷後冷靜思考,陳前總統口中隨意拋出的所謂朝野和解,是不是有些邏輯跳躍呢?
「哀司法已死,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的陳前總統
「哀司法已死、悼民主退步,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願為台灣國奉獻生命,反威權反共產反獨裁、要主權要自由要民主、顧台灣拼中國,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起來吧撩落去,嘜放棄,咱一定會成功」。這段新詩引自於陳水扁於2009年1月所著《台灣十字架》(42-43頁),陳前總統稱這是「牢」記在心坎裡的心語。筆者就以此當作座標軸,來談談和解的意義。
先從朝野和解談起,「哀司法已死,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等語,顯示著陳前總統認為針對他與親信家人過去一系列的法院審判活動,都帶著政治追殺的色彩。這樣的主張,並非空穴來風。記得2008年12月12日陳前總統遭起訴後,旋即由台北地方法院公開抽籤決定的周占春法官擔任羈押裁定庭審判長。在周法官分別於同年12月13日、12月19日二度決定陳前總統無羈押必要、無保釋放後,台北地方法院於12月25日以閉門會議決定將本案從周占春法官,承辦之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即所謂洗錢案共四大案併入原國務費案承審合議庭,即蔡守訓、徐千惠與吳定亞三位法官審理。
這個扁案「換法官」事件公然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一時之間輿論嘩然,不僅平時不便對審判中個案發表意見的法官也難以容忍,包括:洪英花、黃瑞華、林孟皇、陳憲裕、張升星…等法官勇於投書批判。法學界更是批判連連。如專攻刑事訴訟法的台大法律學院王兆鵬教授當時更嚴詞指摘,本案不是蔡守訓審判陳水扁,而是「人民在審判司法」。
接著陳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於2009年9月11日由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陳前總統夫婦遭蔡守訓審判長的合議庭重判無期徒刑。然而同一個合議庭在2007年8月14日,卻判決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同一法庭對於類似案件,做出的判決結果卻是南轅北轍,也讓人震撼。最後,筆者也想到2010年11月5日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後,馬前總統兩日後旋即發表「司法不能孤立於社會,也不能背離人民期待」宣言,同時總統府發言人也出面批判「判決書觀點,與中華民國憲政實務、人民期待落差甚大,必須澄清。」
再經兩日後,馬總統又宴請行政、立法及司法院正副院長,法務部長曾勇夫、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出席宴會,會中馬總統再表示「不能漠視人民對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並直指「台北地院對二次金改案扁家及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的判決結果,引發外界極大震撼與批評,顯示司法改革需加速進行,才能重振人民對司法信心」云云。
在馬前總統如此這般高度、密集關切下,果然同月11日龍潭案就被最高法院罕見以「自為判決」方式有罪定讞。 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 綜上所述,筆者長年作為關心審檢枉法裁判、撰寫投書的研究者,陳前總統前述「哀司法已死..坐黑牢」等語,令人心酸。
只是更進一步來看,到底當時政治層峰如何操弄、干涉偵察與審判活動?箇中真相還在闇黑虛空裡,有待世人釐清。至於那些枉法裁判的檢察官與法官們,迄今也還藏匿在「司法獨立」的防護罩裡,未受到任何制裁。自認坐黑牢的陳前總統,難道不想知道事實真相的來龍去脈嗎?難道就甘願一輩子被司法烙印「貪扁」的羞恥印記嗎?
筆者相當贊同陳前總統「齊聚一堂,大家坐下來談」發言。只是談的內容,不該是和稀泥式的和解,而應直指扁案政治追殺的事實原委。畢竟「冤有頭,債有主」。文末,且用「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這句當代談論轉型正義的ABC常識,進呈予陳前總統。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誤入「侏儸紀公園」的豬玀
作者: 陳師孟
尖尾本來想用「誤入叢林的小白兔」來形容這一陣子的心情,但是怕大家會覺得噁心,而且先前連「死豬」的頭銜都認了,所以就用這個更符合現實的標題吧。
根據發動連署譴責尖尾的法官團體所稱,到昨天全國已有八成的法官簽名,認為尖尾要約詢「馬英九洩密案」的法官是「濫權、違憲、毀政」,只差沒有「叛國」。害得尖尾感動不已,殘殘決定購買500份雞排(也可選擇珍奶),邀請那倖存的二成法官共享。(預算有限,知道這個消息才撤簽的人,恕不受理。)
日前國際人權團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提到中共政權近來對宗教迫害已經到了肆無忌憚的程度,不論是教堂或佛寺都遭到文革時期「紅衛兵式」的摧殘,所以中國「自由度」評比只剩下100分中的13分。結果中共官方冷冷一句:「中國內政不容外力干預」,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其實這是中國政府從來面對國際譴責時的標準回應,早在中共建政之初,總理周恩來就曾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包括平等協商、求同存異、溝通思想、消除誤會、互不干涉內政等。中國從此就躲在這個看似名正言順的鐵布衫底下,遂行其極權血腥統治數十年。從早期的人民公社、三反五反,到文化大革命、鎮壓藏族,再到天安門屠殺,虐殺法輪功學員並活摘其器官,直到近年的維族教改集中營,中共的暴政壞事做盡,確實已達罄竹難書的地步,也遭到國際人權團體的無數次惡評與譴責,但哪一次不是祭出一句「不得干預內政」?以最近香港「反送中」抗議活動時,不少民主國家的議會表達關切,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強硬表示:「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沒有干涉的空間。」說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或許難以反駁,但最離譜的是,幾年前美國國會通過授權總統對台軍售,中國外交部照樣說:「上述法案…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喂,變成口頭禪了嗎?
雖然「不得干預他國內政」也是聯合國會員大會第2625號決議文 (Resolution 2625) 所肯認,但真的就毫無例外嗎?真的是確保各國和平相處所定的唯一國際準則嗎?當然並非如此。由於國際關係越來越緊密、世界越來越小,個別國家的自主管轄權也越來越限縮,譬如應付氣候變遷、生態保育、疫病擴散、或跨國犯罪等,這些全球性公共事務的成效有賴各國對內政管轄權與領土使用權的自我節制,就不能濫用「內政」為藉口,把自己的快樂建在別人的痛苦上。
干預他國內政有另一類更重要的合法例外,就是所謂執行「強行法」:一國政府如果犯下種族滅絕(genocide)或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嚴重違反「聯合國憲章」及其他人權公約,則其他國家都可採取適當的阻卻行動,干涉內政有理。
真是該打,由中共霸權尖尾竟然聯想到台灣的司法霸權,前者是「中國內政外國不得干涉」,後者是「司法核心外力不得干預」。幾十年來中國從來不會反省,別的國家為什麽會想干涉你的內政呢?是吃飽太閒嗎?還是對你的領土懷有侵略野心?顯然都不是,因為每次都是你的國民千方百計突破官方有形無形的封鎖,對外發出求救的哀嚎,才引發別國政府或民間對你「找麻煩」。可見外國干涉並非不請自來,而是出自中國內部的治理無方與人權違失,基於人道考量、不忍對中國人民的苦難視而不見,中國卻「見笑轉生氣」,居然還有臉嫌人家多管閒事,完全証明中國法西斯政權不知反省、不容批評的心態。
同樣的,台灣司法界也從來不會想想,監察權為什麽要「干預審判」呢?是見不得法官待遇好?還是想做司法的「太上皇」?顯然都不是;如果不是人民成千上百封陳情信,滿紙辛酸訴說司法不公,把監察權視為平冤的最後一線希望,尖尾何必吃力不討好,絞盡腦汁、內外樹敵,和一些無良司法官與荒謬判決書「鬥法」?司法官在指控尖尾踩到紅線、侵入地盤、製造寒蟬、霸凌專業之先,是否應該自問:台灣人民信任你們嗎?你們「判生判死」問心無愧嗎?司法自律與評鑑機制讓人民有感嗎?司法院大家長不時掛在嘴邊的「審級制」與「再審及非常上訴」等,歷來救濟了幾件重大冤曲呢?針對司法官而設的「枉法裁判罪」與「濫權訴追罪」,迄今有任何「業績」嗎?幾十年來從來沒用過,要等什麽呢?過去對綠營政治人物的裁判過得了「無私」這一關嗎?你們配談審判獨立嗎?依據國際法,連對他國內政進行干涉都有合法例外,尖尾不能基於人權正義調查法官的審判品質嗎?
面對千餘法官連署,尖尾提出了「公開辯論」的建議,好讓爭論聚焦、甚至取得共識,大家都可遵循。不料「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回應:「不想做口水之爭。」蛤?一方發聲明、搞連署,無關口水;雙方公開辯論、據理力爭,反而叫口水戰?那如果辯論時規定要戴口罩、想吐口水要到洗手間,這樣可以同意舉辦嗎?尖尾也太過天真了,以為在「侏儸紀公園」裡,恐龍和豬玀也可以像三黨總統候選人一樣,各自發表對司法權與監察權的見解,不管用不用讀稿機,讓真理越辯越明。但恐龍畢竟不是吃素的,看來口水不是用來講道理,而是用來吞食豬玀的。
豬年已經進入最後階段,誤入「侏儸紀公園」的豬玀也面臨了生涯最後的戰役,未來從台灣司法界絕跡的,是恐龍?還是豬玀?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 在 一起讀判決- 《裁判書為什麼要公開?》 嗨 的推薦與評價
直到兩年前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了讓公眾也能對檢察官的決定加以監督檢驗,立法院去年修法增加第83條第3項。 現在,檢察官的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 ... ... <看更多>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 在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判決:妨礙投票罪之合憲性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憲法法庭112年判字第5號判決|刑罰明確性 原則 與證券交易法 公開 收購之空白刑法| #廖震說法#開放課程#大 ... Judicial Yuan 司法院 影音 New 1.7K views. ... <看更多>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 在 Re: [問題] 判決書不公開的原因?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HuliYh (狐狸笑滿懷)》之銘言:
: 這學期第一次修法律系的課,正在做教授要求的報告,我選的案件是上個月智冠科技和河洛工作室的判決,判決書是106,民著訴,48,目前我查詢到的都是判決書不公開,但我看到的新聞或PTT文章有些有引用到原判決書的附件或爭點,代表前幾個禮拜應該是有公開過的?
: 想請問不公開的原因是因為案件正在上訴嗎?本來要把判決書放進報告裡參考和分析,現在找不到有點困擾,又不太清楚不公開的原因,麻煩高人解答,謝謝!
https://reurl.cc/qaNa0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原則之說明」
一、本院為推動法治教育,落實資源共享,乃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
條之規定,於司法院網站刊載裁判書全文,接受全民之監督及公評,
並利學術研究。
二、惟為兼顧當事人之隱私,本院除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家庭暴力事
件、民事執行等審理不公開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涉及民事執行程
序保密性等案件之裁判書,未上網提供民眾查詢外,另有下列之保護
措施:(一)本院特撰寫程式,自動刪除裁判書電子檔內當事人身分
證字號、年籍及地址等個人資料,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二)但由
於部分裁判書之製作格式較為特別,未能由程式自動判別,致仍有少
數當事人之基本資料無法刪除,本院特提供民眾以電話來電或利用司
法信箱來函等管道告知本院,經本院主管廳處核定宜予刪除者,逕予
刪除。
三、就前項本院所提供以程式自動判別刪除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年籍及地
址等個人資料之服務,本院刻正研究更精準之判別原則,儘量避免因
裁判書之製作格式不同而有遺漏。另本院亦會就「各審裁判書不上傳
資料表」,所載各項不公開之案件類別,適時檢討是否有因時制宜予
以調整之必要,以兼顧資訊公開與保護隱私之平衡。
--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三條
智慧財產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不得揭
露。
理由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或卷內訴訟資料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營業秘密時,智慧財產法院得不公開審判,或不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訴訟資
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草案第九條定有明文。則智慧財產法院所製作之裁判書內容若涉
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亦應限制其公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九條 2項
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抄錄或攝影。
※ 編輯: showeig (223.139.130.248), 04/29/2019 20:28:04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