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新北市勞工局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某間公司的女性員工在去年4月份時就告知主管自己將在8月份結婚,沒想到7月底時,公司卻以她所擔任的職務有縮減人力的需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予以資遣,因此勞工憤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後續該公司也因此被處以30萬元的罰鍰。
我們過去有分享過一些有關於「就業歧視」的基礎概念,但實務上過去常見因此被處罰的案例大多是以性別、年齡為主,本次是較為少見的被認定資方以「婚姻」為由而對勞方有就業歧視,因此我們就透過新聞中取得的資訊,來分析一下這個案例吧~
關於就業歧視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因此如果雇主在面試過程、招募廣告、勞動契約或各項文件中有透露出因為上述的因素設定為聘僱、核薪、考績或甚至升遷的條件時,都有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不少違反就業歧視規定的雇主,其實都不是因為犯了在徵人廣告上直接寫了「限OOO」的這種基礎錯誤,反而是因為間接的關聯性而遭到處罰。例如過去有些案例就是因為在招募廣告上寫了「徵洗碗阿姨」(性別歧視)、「限役畢」(年齡歧視)而遭到認定違法,或是在員工辦理育嬰留停時,便對其提出了過往不曾有的限制、要求,因此而被認定具有就業歧視的嫌疑。
因為員工結婚而有不當措施,涉及婚姻歧視
在本次新北市裁罰的案例中,雖然沒有太多細節的描述,但我們仍然可從新聞稿中簡單歸納出幾個該公司被認定違法的原因:
❶資遣結果與結婚事實有高度關聯性
在報導中可以看到資方已經事先知道員工將在8月份結婚,結果卻在7月底就將其資遣,很難不讓人聯想公司是為了規避給予員工8天的婚假而搶先資遣員工。因此從這個案例來看,當個別員工本身或家庭有出現特殊狀況時,公司反而應該要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省了小部分的人事成本,卻反而要付出高額的罰鍰。
❷無從舉證有人力縮編的事實
先不論當事人有無結婚的事實,當雇主要主張依照勞基法第11條各款資遣員工時,就必須能夠舉證確實有此法定事由,以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的規範來說,就必須符合這三個要件才有辦法實施資遣,例如舉出營業項目、經營技術或各部門有哪些調整與改變,並有試著去為員工媒合其他適當之職務,如果窮極一切都沒辦法為員工找到出路,最後才是不得已採用資遣方式終止契約。在本案例中,顯然資方應該是沒辦法舉出具有該法定事由的相關證明,才會被認定違法。
❸主管人員證詞
像這類的案例中,可能因為找不到一翻兩瞪眼的證據,就很難讓主管機關採集到足夠的事證來開出罰單,舉例來說,如果面試官在面試過程中口頭表示我們公司就是只要找女性員工,那求職者又該如何舉證來投訴該公司有性別歧視呢?(一般沒有人去面試會偷錄音的吧)
在此案例中,新北市勞工局有表明「公司管理人員證稱A女士工作經驗豐富且表現極佳,在該部門中僅選擇A女士1人資遣,顯不合理」(該主管似乎已經離職),因此這也就成為主管機關認定資方違反就服法的有利證據。
總而言之,通常會因為員工婚姻狀況進而對其做出不利的處分或措施,不外乎是因為有些公司可能會覺得員工有家庭的話,較難配合公司彈性調動職務、配合加班;然而,也有些公司會覺得員工未婚的話可能會不太穩定,甚至未來可能會因為婚姻而影響到職涯規劃而有太多不確定性。從這兩種極端的考量來看,其實都可以代表以「婚姻」作為判斷用人的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未來會影響員工的穩定性、工作表現還是有太多的因素需要綜合考量,與其擔心這些問題又可能會面臨相關法律風險,還不如提高公司的薪資條件與福利,以提高員工留任的誘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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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提 #離職?口頭講、用Line說還是一定要寄信?】
你知道嗎?其實只要確認老闆「有聽懂並了解」你要離職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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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要好好分手,會更建議遵守「離職預告」!
⚠️ 離職預告是什麼?
是指勞工自願提離職,想要解除勞雇契約前所必須要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
⚠️ 那要提前多久提離職呢?
這邊會分成 #定期契約 跟 #不定期契約
🔹如果是與雇主簽訂 #定期契約 的勞工,且工作契約規定期限超過3年,那麼3年內不能隨意終止契約,當3年一滿,勞工才可以提離職,不過要遵守30天前告知老闆的「定期契約離職預告」規定。
🔹如果是 #不定期契約 的勞工,雖然隨時可以提離職,但要提離職時,必須遵守第16條第1項的勞基法 #離職預告期 規定來告知雇主。
🔸工作3個月內,可以不用預告。
🔸工作3個月以上但不滿1年,需要提前10天預告
🔸工作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勞工,需要在20天前先提
🔸只要工作3年以上,就要提前30天提出。
如果沒有事前講的話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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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嗨大家,你曾經提過離職嗎?要下定決心是另一回事,但每當看到主管時,就莫名的覺得喉嚨熱熱的、刺刺的,說不出半句話來嗎?今天想要跟大家聊聊有關於「提離職的注意事項」,希望對於想轉換跑道的讀者們有些幫助!如果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都歡迎在底下留言一起討論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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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不要四處張揚
離職這種事情,自己心裡先決定好想好就好,在找主管談之前真的不要隨意張揚!而且如果主管是從同事那邊聽到你要離職的消息,安捏姆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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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先想好最後工作日與理由
老實說什麼理由都是假的,想走人才是真的))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也要想個你說得出口的理由,並且清楚告知最後工作日是什麼時候。在一般的情況下,別忘了要遵照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沒按法定期間預告,雖然不會被勞工局處罰,但若造成資方損失,有可能會因此而被求償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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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告知你會完成哪些工作進度、與誰交接
離職難免會影響到工作進度,尤其是團隊合作的計畫,更是要特別留意。交接事項可分為財產(辦公設備、文件、其他財物)與業務(待辦事項、日常業務、進行中的專案)等,
如果可以的話,把手上的案子完成到一個段落,並且列出清單後找個可靠的同事進行交接吧!除了好聚好散之外,也可避免造成雇主實際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詳細內容可以參考部落格文章:沒做好交接工作,就不能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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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口頭告知外,也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單吧
最後一點米編覺得是最重要的,在口頭告知後,別忘了也要提出書面的離職申請單以保存有提出離職意思的證明。像我自己的做法會再用mail寄給主管,然後再截圖mail,避免日後有爭議(防衛心到底多重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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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點都是米編自己在實務上的作法,希望對大家有一點幫助:)提離職真的是一門高深的學問啊!其實還有許多要留意的細節,如果大家有要補充的,請在底下留言,分享讓更多讀者知道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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