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假,被罰的人還是雇主喔~
勞動部說,#雇主對勞工出勤工作等情形本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
即使"勞工同意",還是"不能"讓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
小編知道老闆們都會覺得這樣被罰伍告雖,如果又是工讀生很多或商場,其實真的不好控管,但目前也只能自己想想辦法監督囉!
提供一個一般公司可能可以使用的方法,以前在別的公司學到的,那就是 #上鎖!
以前公司為了不要老是被罰被檢舉,下班時間過後一個小時就會有專人把大家趕出去然後上鎖,想假日來公司加班?不好意思請先申請通過專人才會幫你開門喔~
提供給大家參考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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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6條第1項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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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 #勞工權益 #勞工 #連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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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40條補假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工會罷工我不能休假??】
最近有接到諮詢
說它們公司的工會有準備罷工
公司居然先打電話給員工要求它們取消休假
並說「罷工因為人力不足本來就可以取消員工休假」
這是真的嗎????其實半對半錯
讓我們來看看勞基法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40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I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II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條文很白話大家應該都看得懂
但問題就是
什麼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呢?
根據改制前勞委會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函釋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至所稱「突發事件」,因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事變指的是戰爭、內亂、金融風暴等情況 這種狀況應該並不包含罷工
但如果是突發事件呢?包不包含罷工?
那就要視情形而定了
大家記得之前華航曾經罷工
當初就因為是否為突發性事件發生爭議
行政法院是認為
華航工會於105年6月23日晚間於工會臉書宣布105年6月23日24:00開始罷工,原告從宣布罷工(105年6月23日18時01分),到開始罷工(105年6月23日24時),期間僅6個小時,屬於突襲式罷工
華航只好緊急應變措施作為因應,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
所以認為可以合法的「延長員工工時」
(雖然我覺得是否為「事情無法預知」蠻有爭議的啦....但看起來雙方好像都沒有上訴了)
但我這次接到的諮詢
既然已經事前打給員工要求取消休假
聽起來似乎是已經預知了罷工時點
這種狀況
不符合「突發性」的要件
所以應該不能使用勞基法第40條要求勞工取消休假
另外我覺得
工會罷工覺得是勞工權益
但如果要採取這種突襲式罷工企圖造成資方的困擾
最後可能害到的是自己的同仁RRRRRR
然後資方就有藉口說你們不能休假是工會害的
不過反過來說
除了勞基法第40條的情況
已經排定的勞工休假其實是不能任意取消的喔!!
你的老闆會隨便取消休假或是不准假嗎?
說說你遇到的情形吧
勞基法第40條補假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工會罷工我不能休假??】
最近有接到諮詢
說它們公司的工會有準備罷工
公司居然先打電話給員工要求它們取消休假
並說「罷工因為人力不足本來就可以取消員工休假」
這是真的嗎????其實半對半錯
讓我們來看看勞基法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40條(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I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II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這條文很白話大家應該都看得懂
但問題就是
什麼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呢?
根據改制前勞委會87勞動二字第013133號函釋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至所稱「突發事件」,因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事變指的是戰爭、內亂、金融風暴等情況 這種狀況應該並不包含罷工
但如果是突發事件呢?包不包含罷工?
那就要視情形而定了
大家記得之前華航曾經罷工
當初就因為是否為突發性事件發生爭議
行政法院是認為
華航工會於105年6月23日晚間於工會臉書宣布105年6月23日24:00開始罷工,原告從宣布罷工(105年6月23日18時01分),到開始罷工(105年6月23日24時),期間僅6個小時,屬於突襲式罷工
華航只好緊急應變措施作為因應,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
所以認為可以合法的「延長員工工時」
(雖然我覺得是否為「事情無法預知」蠻有爭議的啦....但看起來雙方好像都沒有上訴了)
但我這次接到的諮詢
既然已經事前打給員工要求取消休假
聽起來似乎是已經預知了罷工時點
這種狀況
不符合「突發性」的要件
所以應該不能使用勞基法第40條要求勞工取消休假
另外我覺得
工會罷工覺得是勞工權益
但如果要採取這種突襲式罷工企圖造成資方的困擾
最後可能害到的是自己的同仁RRRRRR
然後資方就有藉口說你們不能休假是工會害的
不過反過來說
除了勞基法第40條的情況
已經排定的勞工休假其實是不能任意取消的喔!!
你的老闆會隨便取消休假或是不准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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