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勞動部說NO】
微冷的早晨,為了要在九點前順利抵達公司打卡,西裝革履的上班族們行色匆匆地從捷運站魚貫而出。九點鐘一到,才拔腿狂奔進入公司的員工只能扼腕自己沒有跑快一點,以「遲到」作為一天上班的開始,還有可能被扣一大筆錢,心情好鬱卒。
但公司扣錢的舉動是合法的嗎?
🎸遲到只能按薪資比例不發遲到時間的薪水,不能額外多扣錢
雇主可以因為勞工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嗎?對此勞動部在今年三月作出函釋(勞動條2字第1090130271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在勞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應獲得之報酬,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為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發給工資,但應依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不得溢扣。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遲到十分鐘,雇主只能不發那十分鐘的薪水,不能直接扣半天的薪水,否則會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雙方有契約明文約定,雇主就可以多扣錢嗎?
如果是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作時間、工資、獎金、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解僱與福利等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不能逾越法令規定。
如果雇主和勞工具體購過契約約定遲到十分鐘就扣半天薪水,實務上認為這樣顯然失衡的懲罰或賠償性罰款的條款訂入工作規則,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而根本無法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可。
而員工在三十人以下公司如果將這樣的條款訂在勞動契約中呢?
依勞動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獎懲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但對於遲到十分鐘,扣半天薪水這種僱主濫用其「經濟上優勢地位」,與勞工締結顯失公平的契約內容,多半也會被認定無效的。
所以各位雇主們請注意,若真的想要求勞工準時上班,或許透過全勤獎金制度設計會比剋扣薪資來的有效,而且也合乎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日本一位明星發起「拒絕被穿高跟鞋」的運動,希望未來有一天女性必須穿著高跟鞋工作的規定可以消失。看了覺得很感動,但不禁讓我去想,台灣在法律上有沒有辦法做到呢?
🎸服儀規定的合法性基礎,一般而言是源自於「工作規則」。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雇用的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報備並公開關於「工時、工資、津貼、應遵守之紀律、獎懲、福利措施或其他規定」的工作規則,所謂的服儀規定大多也會寫在這裡面。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例如不能教人做壞事)或是團體協約(工會訂的),法律上通常認為工作規則是可以由雇主「單方決定」的。
🎸如果工作規則中要求「服儀」,在我國實務通常認為合理。
台灣目前好像還沒有人特別去法院打官司,爭「服儀規定不合理」這件事。
但項是雇主因員工服儀不整、不合規定而記過、申誡,法院好像也不會去介入說「這樣不行」。
(參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字第35號)
有些判決也認為員工不能遵守服儀規定、雇主將他開除是合法的。例如化妝品公司要求員工上班應穿著「黑色上衣、包裙、包鞋以及畫全妝」,雇主用「不適任」為由開除,法院也站在雇主那邊。
(參考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花勞小字第1號,不過這個案子涉及試用期,可能有所影響)
從這點來看,服儀規定似乎是被台灣整體的工作環境,甚至是法院所認可的。雇主訂定服儀規定,也沒什麼不行。
🎸至於要求女性穿著「高跟鞋」,是不是合理的呢?
我特別找到一個判決,我覺得滿值得大家看一看的。
某公司經營殯葬業,要求「男性禮賓接待員著制服、黑皮鞋、髮型梳理整齊、不留鬍鬚;女性禮賓接待員著制服、高跟鞋、盤髮型」。
法院認為,為了維護殯葬業的專業形象訂定服儀規定,屬於雇主對員工的必要指揮管理行為。而要求男性、女性各有不同的服儀規定,是維護整體形象所必要,並非僅針對特定性別有特定要求,亦非針對原告髮型、儀容的差別待遇,依一般合理社會通念,公司經理宣導髮型及高跟鞋的言論,並不會造成敵意性工作環境。
這個判決的起因,是勞工認為自己因為性別而受到雇主與公司的不平等待遇,因此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提起賠償訴訟。
雖然並不是特別針對服儀去打官司,但這個判決似乎也表示了法院覺得「高跟鞋」是一種合理的規定,而只要男性、女性都有受到服儀規定,就沒有性別的問題。
合理嗎?我覺得不。
男性的服儀規定,可能為男性帶來不平等的待遇;女性的服儀規定,可能為女性帶來不平等的待遇。為什麼男性、女性都有服儀規定,就能表示服儀規定並沒有造成限制或差異呢?
真的要探討的話,應該是從服儀的內容出發,而不是從性別的角度出發。
例如同樣都是鞋子,為什麼一個是黑皮鞋,一個是高跟鞋?同樣都是髮型,為什麼一個是梳理整齊,一個是盤髮型?
但,我想這種「都有規定就是平等」的邏輯,不僅是這個法院的個人意見,更是現在社會上許多人的想法。
🎸即便如此,也不要灰心。
就像法院說的「一般社會通念」。假如這個社會逐漸改變,那麼法院依據的社會通念也會改變,終有一天服儀規定的合法性也有改變的機會。我想這也是這位明星站出來呼籲的原因,重視,才會有所改變。
說真的,我挑的這個也只是單一個案,假如未來越來越多案件衝擊法院,或許法官也會逐漸改變思想,重視這個議題,並作出更正確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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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
主旨:有關勞工使用通訊軟體辦理請假疑義乙案,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4年4月20日院臺綜字第1040130616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辦理。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請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爰勞工如確有請假之事由,雇主應依法給假。勞工請假時,若以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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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勞基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例(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考勤、請假、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