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停課|園方不得強制要求教職員工無薪假!】
幼兒園全面停課了,孩子們停課,園方可以強制教職員工請無薪假嗎?答案是:不行✖️那園方可以強制要求教職員工請特休、事假嗎?答案仍然是:不行✖️
我們和王婉諭委員辦公室,上週收到基隆幼兒園老師們的陳情,表示園方要求老師請自己的特休、事假或無薪假。然而,政策早已規定,幼兒園因疫情停課期間只會退「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依據《基隆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並不包含支應教職員工薪水的「學費」和「雜費」,國教署及基隆市教育處也已經發函通知各園,停課期間仍應支付薪資,且不能要求教職員工請無薪假🙅🙅!
停課期間,幼兒園園方也不可以片面強制要求老師請「特休」、「事假」🙅,否則雇主可能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22條規定的問題,罰則是2萬~100萬元,而園方也不可以片面按比例扣減教師薪水!若園方和老師真的需要協商減班期間的工時與工資,必須簽署書面協議,園方也必須向勞動局通報。如果沒有書面協議又片面減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
感謝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已發函至各公私立幼兒園,讓各幼兒園了解相關措施與規定。若有基隆幼兒園教職員工遇到類似狀況,可以到基隆市社會處申訴,也可以聯繫我們,我們會持續追蹤!
因疫情停課期間的相關退費規定:
🔎基隆市幼兒園
公立、非營利、準公共或私立幼兒園:依本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因疫情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以上者,應以連續停課日數中,扣除休假日、例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數後,按所餘日數與當月應提供教保服務總日數之比例計算,退還當月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
🔎托育機構
➡️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應以當月停托期間之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數後,按所餘天數與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當月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二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按《基隆市公私協力托嬰中心收托計畫》規定)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應以當月停托期間之天數,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及其他應放假日後,按所餘天數與家園當月應提供收托天數比例之二分之一計算,退還當月已繳月費。(按《基隆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托計畫》規定)
➡️私立托嬰中心:依各托嬰中心訂定的契約退費標準辦理。
🔎高中職、國中小
停課不停學,相關費用不予退費。
🔎補習班
按照比例退費,不過若學生同意補課,則不在此限。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按照比例退費。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編最近發現,
很多人都不知道特休假是什麼有幾天,
怎麼會這樣呢~
上班不就是為了薪水休假下班嗎(我就爛.jpg)
還不清楚特休假的人看過來吧~
簡單到不行千萬別被坑😊
━
❚ 特休假是啥❓
☑︎勞(員)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
期間,雇主應給予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
就是看年資多長可以得到相對應的特別休假日,
請特休假時:
►不需附理由
►不需附證明
►不會被扣薪
-
❚ 特休假有幾天❓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右滑👉🏻第二張圖
勞動基準法有明確規定年資與特休假的對應區間,所以只要知道自己的年資就可以知道有幾天囉!
不過當你已經是超級老鳥年資來到第24年,特休假就會維持在30天,不會再往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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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
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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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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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勞工權益 #勞基法 #特休假 #浪漫的體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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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青少年過勞騙殺全國
【新聞】北市247路公車駕駛滑手機自撞路樹 擋風玻璃裂車頭凹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155696
各位朋友覺得司機玩哪一款手遊要罵司機的時候
請先看看以下這些業者過勞的繽紛記錄
我受不了每次出事「公運處+業者」共同合力栽給司機個人
這個惡質的勞動結構
勞檢不確實
導致好的勞動力被逼走
惡質勞動力留下來
一年30億的補貼
不稽查 過勞當作沒看見
出事就把司機把免洗筷丟掉
果然這一次就是「馬上開除」
這就是
#公運處 + #業者 的共犯結構
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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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0/01/05
處分日期:109/11/05
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6301號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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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撞倒樹
下次撞倒誰?
三重客運在內湖撞死人 一死一傷
萬華大都會客運左轉撞死老人
死傷案例至今有滿七七四十九天了嗎?
現在還在政黨協商北市預算ㄟ
台北市公運處 是要有多可惡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在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3年4月1日到職,104年4月1日如仍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