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新聞】疫下生存》非必要出門、網購爆量 放寬物流業工時上限 工會:配套在哪?
#宅經濟起飛 #7000貓兒疲於奔命
「我們是黑貓員工 要團結!要改變!」粉絲專頁在6月1日稍早貼出物流中心爆滿的圖片,並寫著「同倒一命,永無止盡。」粉絲專頁發文呼籲高層停止集貨、檢討轉整。
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表示,宅配業從業人員賭上健康,每天超時工作,「有多少的物流司機已經染疫確診。」但貨量仍消化不完,堆積如山。
#放寬物流業工時上限 #配套在哪
勞動部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放寬生產、運輸、物流業者工時。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早在5月24日前往陳情,希望擬訂配套與監督機制,並讓物流業者優先施打疫苗,避免成為防疫破口。
台灣汽車貨運暨倉儲業產業工會總幹事葉奕瑄當時秀出手機截圖,指有貨運司機原從上午7時開始工作,到晚間11點都還沒下班。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雖然有點晚才看到.....
但還是分享給大家參考看看XD~
關於新冠加班是否符合合法加班事由「事變」一事,
勞動部於109年3月20日以「勞動條 3 字第 1090050303 號」函已明白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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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 #重大傳染病等。
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部訂定之『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 3條所定產業,
#如為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之必要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正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
對此,「499加班」則經我國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1 號判決、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49號判決等)認定 #非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或第40條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原因在於針對民眾瘋狂排隊搶辦之熱潮,應屬 #中華電信可得預見,#自有事先安排之可能(諸如可事先對於各營業處所服務人員之配置詳加規劃,
增加臨時人員或先發號碼牌等方式,使其員工獲得充分之休息),且事實上,搶辦熱潮之發生並不違背中華電信之本意。
#中華電信 #499之亂 #重大傳染病 #事變 #勞動基準法 #新冠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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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能律師詹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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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笑)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的。
在勞資雙方約定好的工作時間內,勞工即有準時出勤並確實提供勞務的義務,如果是因為自身原因而無法出勤,則是以請假的方式來免除該提供勞務的義務,但這段期間仍視同工作時間,在勞資雙方未特別協議的情況下,僅能依照勞工所請求的假別,決定是否要給薪與是否扣發全勤獎金。
關於這點,我們可參考勞動部103年10月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65號函釋,其中便提到:「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因此再進一步解釋的話,同樣是上述的例子,若員工早上請假了1小時(09:00至10:00),午後進公司後到晚上又繼續加班5小時,雖然實際的工作時段只有12小時(即10:00至23:00,並扣除1小時休息時間),但由於早上請假的時間仍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所以在此案例中實際工作時間應為13小時,便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但如果勞方也同意用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抵早上的請假,是否可以呢?事實上,這不應該是屬於「折抵」的概念,因為法令是不允許「先補休後加班」這種「負時數」的概念存在的(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的「先補休後加班可以嗎?讓你認識萬惡的『負時數』」一文)。因此,如果勞方希望不要被認定為請假而自願晚上再加班補足時數的話,反而應該是要由勞資雙方協議後,約定變更當日原本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經過這樣的協議變更後,早上沒出勤的時段就不再是「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也不會有上述的超時工作的疑慮了。不過通常會建議最好以書面方式留下協議證明,避免日後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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