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時,其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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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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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的網紅楊華美,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庭決議
機師甲與航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15年,若甲違約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6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乙所負保證人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庭決議:簡短說明>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院長提議:機師甲與航空公司簽訂聘僱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為15年,若甲違約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及相當於離職前正常工作6個月薪資總額之違約金,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乙所負保證人責任之法律性質為何?
決議:
一、採甲說(一般保證說)。
二、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
▌筆者簡評
勞動契約之所以存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確實是有其市場需求存在。因為擔任特定職務之勞工有時須具備更高的專業性技能,而雇主為使勞工獲得該等職業上所需技能,亦必須先投入相當成本加以培訓。因此,雇主為確保其投入之培訓成本可以獲得適當回收,故通常與勞工約定須至少服務一定期間。
關於勞動契約中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大家如果在司法院的判決檢索系統內搜尋,可以發現幾乎全部裁判都是涉及機師與航空公司的相關爭訟,而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次民庭決議也是在此背景下所作成。
比較特別的是,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次民庭決議所討論的問題為,在第三人擔任保證人,而對機師違反與公司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所生責任進行保證時,該第三人所為之保證,性質上究竟是「一般保證」或「人事保證」?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必須先知道,為什麼第三人對機師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保證,其性質究竟是「一般保證」或「人事保證」很重要?其在法律上的影響是什麼?
此處主要的影響是,民法第 756 條之 3 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因此,如該等保證契約是人事保證,則最長的年限也就只有三年而已,反之,如其僅為一般保證,則無民法第 756 條之 3 的三年期間限制。就此,最高法院 108 年度第 4 民庭決議,雖然並沒有提供詳細的理由,但明顯表示其採取「一般保證」之見解。
筆者同意最高法院本則決議之見解,就機師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所生之賠償責任為保證者,該保證性質上應為「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理由在於,民法第 756 條之 1 的人事保證,係以受僱人將來因提供勞務等職務上行為,而對僱用人可能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並且,也正是因為人事保證係以將來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故民法第 756 條之 3 特別設有三年其間之限制。然而,此處第三人的保證契約,是對機師如不履行最低服務年限義務所負「特定損害賠償責任」而為的保證,該等保證契約並沒有損害發生內容不確定之性質存在,故其性質上應為「一般保證」而非「人事保證」。
末有敘明的是,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固然有其市場需求之存在,但法律當然也不能完全放任雇主任意與勞工自行協議,所以勞動法第 15 條之 1 有相關的限制,以保護勞工之權益。如雇主非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不得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且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亦必須提供合理補償等。因此,最高法院也在此則決議最後提醒下級審法院在具體個案中,應注意勞動法第 15 條之 1 的規定。
(歡迎分享,大家一起來讀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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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部 新 聞 稿
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避免受罰。
勞動部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的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權益的合約,對此,勞動部提醒,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醫療機構如與護理人員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時,該等約定應屬無效,另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裁處。
勞動部表示,近期接獲相關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不合理約定,例如要求護理人員簽訂「服務態度合約書」,並規定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之同仁,一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勞動部強調,雇主欲解僱員工,除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外,應是已善盡所有管理與輔導之手段,員工所違反事項達情節重大到無法改善,最後只能採取解僱的懲處手段。因此,醫療機構如欲提升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應經由管理制度對員工加以輔導協助改善,不得僅以累積違反次數而直接予以解僱。另外,部分醫療機構為解決醫療人力不足,而與護理人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要求龐大違約金。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去(104)年底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已明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有效要件及違約責任,說明如下:
1. 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二要件。
2. 勞工因非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而於最低服務年限期限屆滿前離職,不負違約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目的,僅在考量降低招募的不便、須耗費時間重新訓練新進員工或避免人力短缺等因素,並無提供護理人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也無給予護理人員合理補償,則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法無效;另即便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符合法定要件,但護理人員因醫院要求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而選擇離職或遭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資遣,則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護理人員負違約責任。
勞動部強調,勞工應從事工作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尤其是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例如雇主更換護理人員工作班次時,即應依法讓其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恢復體能。該部並補充說明相關重要勞動法令,以讓護理人員清楚認識自身勞動權益,同時避免醫療機構誤觸法令:
1. 「醫療保健服務業」雖屬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於每2週內安排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每7日中即應排定至少應有1日例假之限制;但彈性工時須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實施。
2. 基於雇主原因使護理人員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應依法給予未休假日數之工資。
3. 護理人員之出勤紀錄,雇主應確實記載其上下班時間,並記載至分鐘為止。
4.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亦屬可行,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另雇主如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加班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均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如經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違反上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外,並將限期令其改善,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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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業務質詢
花蓮縣議會第19屆第一次定期會,於5月10日開始。在眾所矚目的縣長施政總報告之後,5月14日開始縣府各局處陸續向議會展開工作報告,議員們也針對局處職掌範圍提出問題與建議。
今天的貼文跟大家分享:昨天(5/15)我在會議中對社會處業務所提出的四個問題,以及兩項資料索取的影音紀錄。社會處回覆的部分,我們也現場做筆記,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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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⓵:身障館溫水游泳池何時能啟用?暫時和亞威合作的替代方案,進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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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身障館興建於民國86年,按照法規民國88年12月以前蓋的房子,必須通過耐震初評。耐震初評報告五月底會出來。五月底初評出來,屆時會召開說明會。
社會處四月份暫時與相關的身障團體辦理游泳訓練營,名額30,不過報名未額滿。開訓之後,處長有實地查看,理事長與會員對於亞威中正的設備是滿意的。
💰費用的部分:原本亞威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有百分之五十的減免,另外百分之五十,社會處編預算補助,所以基本上是免費。五月份試辦一期。五月下旬,請協會來開會議檢討,研議長期的辦法。
⁉楊華美詢問:請問處長報名為什麼沒有額滿?(處長請議員告知)因為資訊不夠公開。會使用溫水游泳池的,不單單是某一個肢障協會的人,是各種障別的人、老人都可能會使用。如何讓不在協會的人,公平使用這個資源,是社會處基本應該做到的。資訊公開,才能讓更多民眾感受到社會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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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⓶:有四歲和七歲的孩子的家庭,去只能讓六歲以下的兒童進入的洄瀾親子館時,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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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洄瀾親子館設定只讓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是為了安全起見。為六歲以上的兒童,在入口區設有等候區,備有桌遊繪本等等,家長社福館內三樓花好學苑有木板區有提供兒童繪本閱讀,高年級鼓勵到青少年中心,有體育設施及閱讀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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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⓷:花蓮縣勞動檢察的狀況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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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答覆:勞檢分為專案檢查與一般檢查。凡是機構單位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退休金條例等條例、勞資爭議需要處理時,或是勞工提起訴訟時,我們會派員去做專案檢查或一般檢查。108年1月到3月,檢查的案件數:43。一般申訴檢查案件:3,透過1955申訴案件:2 ,關於勞動條件的檢查裁處: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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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⓸:社會處委外辦理的方案,能否逐步預撥而不要讓承辦單位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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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有關於衛福部委辦的案子,現在每個月還不斷在增加中。去年的數據,在會後會再回覆。人事費的先撥,不要讓接受委辦的單位墊支,人事費畢竟是吃重負擔。但是因為六個科,不同的委辦案經費來源不同,掣據核銷不同。華美議員在社工節活動時跟我們反應,要求我們朝這個方向去努力。社工科目前有9個案子委辦出去,分四期撥付,先給委辦單位30%。我們會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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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索取㈠:請縣府提供兩份資料:身心障礙兒童和十八歲下青少年人數和障別清冊?
✏資料索取㈡:復康巴士使用率?反應為何?配置多少人力負責業務?從北到南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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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現場回覆:多位議員(蔡依靜、張美慧等)關心的復康巴士,目前全縣總共21部,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北區14、中區2、南區5。長照巴士,也分北中南三區配置,其中門諾基金會於北區有7部,中區2部,一粒麥子於中區有5部,總共14部。總體而言,復康和長照巴士數量是不足夠,我們暫時的作法時提供愛心計程車,目前有17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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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妓(日語:芸妓、芸者),又稱藝伎,是日本特有的女性表演藝術工作者;「藝妓」一詞源自漢語,工作性質相當於中國書寓的詞史、先生或長三堂子的女校書。當代日本藝妓社會地位較高,且已形成一種具代表性的傳統文化。日本藝妓表面上並非性工作者,其工作內容除為客人服侍餐飲外,主要為在宴席上以舞蹈、演唱、演奏等方式助興。日本的藝妓文化是由京都開始向外發展,而京都藝妓的起源可追溯到約17世紀的京都八阪神社所在的東山。八阪神社是京都眾多神社及寺廟中一個非常著名的神社,而且歷史悠久。據說那時參詣八阪神社的人很多,自然附近就聚集了很多商店,形成一個商業區。其中有許多稱為「水茶屋」的店,販賣茶、糰子等點心,讓日本全國各地到來的信徒有個暫時休憩的地方。在這些店工作的女服務生稱為「茶汲女」或「茶点女(茶點女)」。有些茶汲女會用歌曲、舞蹈來吸引客人,也就是現代所謂的商業手法。日子久了,這種商業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品質也一直提高,例如三味線的演奏也加入了。在這種良性循環下,有的水茶屋生意越來越好,規模開始擴充,商品種類也開始增加,例如酒、高級料理等都出現了。既然茶汲女的表演是一個重要的商業手法,有些水茶屋老闆便開始對旗下的茶汲女有計畫的訓練,這就是藝妓文化的雛形。從普通的水茶屋變成高級料亭,在成本的考量下,分工亦愈趨精細,與其每家店都自己供養及訓練藝妓,倒不如集中培訓,有需要時再請來表演,更能發揮經濟效益。所以稱為「置屋」的專業培訓中心及業者便應運而生。
在現代日本,擔任藝妓的條件非常苛刻,學藝費用高昂,並不是一般家庭可以承擔的。而且學藝歷程艱辛,不是所有藝妓都能堅持的。古時藝妓一般從10歲開始學藝,現在則因為《兒童福祉法》和《勞動基準法》的限制,必須初中畢業(即14、15歲左右)才可以開始學藝。學習的內容繁多,過程十分艱苦。其中包括文化、禮儀、語言、裝飾、詩書、樂器,直到鞠躬、斟酒等,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有嚴格的要求,處處體現高貴和穩重。比如訓練中有一項的內容是吃熱豆腐不能發出聲音,更不能碰到唇彩,可見要求之嚴格。到16歲左右便可以正式擔任藝妓,整個演藝歷程長達5年。初為藝妓者稱為「舞妓(或寫做舞子)」、「半玉」,而後才可以正式轉為「藝妓」。藝妓生涯一般到30歲完結,在30歲以後仍然繼續當藝妓的話便降級,成為年輕貌美的名妓之陪襯。藝妓中把前輩藝妓稱為「お姉さん(姊姊)」。藝妓一般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通常人們在公開場所只能見到行色匆匆的從住地趕往茶社,或從茶社趕回住地的藝妓。她們之間形成一個小圈子,一般人很難窺探她們的生活,從而造成了人們對他們生活的好奇和興趣。藝妓的收入不菲,氣質超凡脫俗,但因為經常都要盛裝打扮,不便處理日常生活事務以及個人的梳妝。有顧及此,藝妓的僱主會為藝妓提供貼身保姆照顧她們的起居飲食。出色的藝妓常常會成為達官貴人所追逐的對象,其中不乏兩情相悅者。古代的日本,結婚後的女性必須放棄藝妓的工作,但藝妓在古代仍處於社會下層,與達官貴人並非門當戶對,一般只會納為側室,直至一夫一妻制實行後才有較大改變,但二戰前仍有不少藝妓只能成為情婦。現代藝妓婚後離職的行規才被逐漸取消,但大部分的藝妓仍然依照傳統,在婚後離開藝妓的行列,而離婚後重返藝妓行業的人卻不在少數,其中當代最著名的莫過於中村喜春。
京都市東山區建仁寺是臨濟宗建仁寺的總寺院。開山鼻祖為榮西禪師,由源賴家創建寺院。寺院創設於鐮倉時代的建仁二年(1202年),寺名即當時的年號,山號為東山。寺內殿堂是模仿中國的百丈山而修建。創建時是天臺/密教/禪三宗而兼學,但從第十一世但蘭溪道隆時代則變成純粹的臨濟禪的道場。建仁寺作為禪的道場,歷經800年的時間。至今仍然是很多民眾的心靈依靠。
關於開山鼻祖榮西的名字讀法,在寺院傳記中讀作"YOSAI",但是一般被讀作"EISAI"。字明庵,號千光葉上。榮西禪師于永治元年(1141年)生於備中(岡山縣)吉備津宮世襲神職之家,為賀陽氏之子。14歲落髮,此後在比睿山修煉天臺密教,之後兩度入宋,將禪法帶回日本,並進行傳播。此外,榮西禪師還被尊為“茶祖”,他從中國帶回茶種,鼓勵在日本栽種茶葉,普及了喝茶的方法。
潮音庭——三連之庭,位於建仁寺本坊中庭的禪庭,中央立三尊石,東立坐禪石,周圍紅葉環繞,四面均可見美景,氣氛淡泊寧靜。
風神雷神圖屏風(國寶)被視為表屋宗達真跡且是他晚年最經典的傑作。兩折屏風的全部表面貼有金箔,右半描繪風神,左半描繪雷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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