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和警察群組以及臉書全面炸裂,個個怒火衝天。原來是好幾件「死後確診」陸續上報,以及指揮中心日日直播的幹話與消極。
病死遁入「司法相驗」(偵查資源虛耗,檢察官與刑事警察取代衛生主管機關)這凸顯兩個問題,也是我狗吠火車很久的:
1. 長期以來佔據國家大量預算資源的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擺爛不作為,卻很會作秀誤導全民造神。(相較下司法預算少的可憐,這在《扭曲的正義》第二章已經談過)
2. 前端的匡列與篩檢出了大紕漏,社區內應該還有很多黑數。」
以下引自陳宗元檢察官 @Perseus Chen 認真看幹話記者會的摘要: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5132698910878&id=1834134371
「昨天劍青發聲明,
說明死後確診太多,
而且確診檢驗太慢,
檢警恐無法避免被傳染,
希望可以釐清行政與司法相驗,
衛生局能到場協助,
如果可以,也要排到疫苗。
今天記者會沒有特別回應,
只有以下的回答稍微提到檢察官。
https://youtu.be/HuintRs4VBg?t=2083
以上影片為記者會該提問之處。以下逐字稿;
問:針對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
答:#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
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注意處理相關事宜」
(??????)
所以外勤檢察官是金剛不壞之身,不用打疫苗(不在優先之列)就可以對抗病毒?
以下為林容萱檢察官 @林盧比 的公開貼文描述實務第一線現場與評論:
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9311665434821&id=100000680936664
「看來就是覺得檢仔天生有cov 抗體就是了(大不了之後多招考新人?!),偵查外出相驗的風險有夠高,不一定每個地方都有經費購買充足的防護衣等配備,只好大家自己保重......」
以下為林達檢察官 @林達 對於中部一件相驗「死後確診」案的公開貼文建言: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297914476824&id=742386823
「這個案件,我看起來,台中市衛生局也沒有派醫師或任何人員到場,就由警察報檢察官和法醫去驗。
我覺得,依照我們劍青檢改昨天聲明,基於行政相驗先行及防疫期間確診與否的釐清優先之原則,警察應該先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派醫療機構人員去現場,確認是否病死,以及查詢是否確診而死,然後再由該專業醫師判定可否開得出病死的死亡證明書,如果認為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請警察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
透過衛生局第一時間的介入,才能夠更快速的補上這個防疫破口。
我也希望我的警察臉友,在值勤時,應該更注意上述法條和行政相驗優先原則的正確做法。如果防疫專線或衛生局不理你,那就請你記錄下來,直接向您的上級反映回報,讓這樣不對的事情能夠持續反映上去,因為未來這樣的案件會愈來愈多。
警察先進,你們自己的權益和正確執法的義務,也要靠你們自己去爭取。」
勘驗法條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跟考試有關
(1)刑法修法的議題
已在回途中跟jimny討論完
加重強制性交部分
會用真正完整的案例來帶
自己想像一下類似的案情
會複雜到什麼程度
涉及到多少該當的法條
以及實務與學說的不同競合
理論上星期一
就會在思法人錄製了
肇事逃逸部分
既然法務部的爛條文已經通過
肇事原因如果是無過失
只剩立法批評(就是幹譙)
重點應該會在「故意」
這一點在法務部提案裡倒是有講到
(2)跟公務員法有關
在杜鵑營地失火的喬建中
是事務官不是政務官
請看公務員法何老師的文章
2.跟賭爛有關
(1)
一路仍然被名不見經傳的咖小超車
不爽仍然持續中
(2)
我認為戲謔「校正回歸」並不好笑
反而是這群質疑者、戲謔者
我認為很低級
不過,低級在台灣很正常
我不想再犯罪了
因為我最近告誡我自己
「跟白癡溝通是種犯罪」
(3)
以前我也算生火的愛好者
有一定的經驗跟程度在
把爐具弄翻後幾個人滅不了火?
真的是爐具?而不是營火?
不是因為地下的松針導致滅不了?
現場勘驗如果找出物證呢?
冷杉、鐵杉
我研判很有可能說謊
但不管如何說謊
就是森林法的過失犯
重點是杜鵑營地以及目前燒掉的
那些珍貴冷杉、圓柏
依照陳玉峰教授的推算
1000多年後才有可能回復原狀
超級賭爛!!!
勘驗法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二○一八年,擔任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的我......在每一梯課程的最後幾分鐘,......提醒所有在座的員警: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
「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摘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聯經:https://bit.ly/3uDtBmC ),2021年3月4日
---
「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
判決全文:https://bit.ly/3mx2X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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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不同之處:
彰化地院開始啟用第三代審判系統,判決可以插入圖片。
#警察疑似假摔造就妨害公務現行犯情境而逮捕被告,檢方起訴被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合議庭判決無罪。
更特別的是,本案法官認真地勘驗了數十個不同員警的攝影機、密錄器或手機拍下的影像檔案,意外 #發現了分局長的不當指令。
因此這則判決並有「十、附記事項」,在附記事項中,對於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
本案背景:
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
被告的訴求和行為是否妥當,是一回事(在「世代正義」的立場上,我們也很難支持「反年改」團體的訴求與行止,但不支持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諷刺、也可以訕笑,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然而,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讓我們看看,面對這樣的陳抗,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
#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 #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 #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個技巧叫做什麼?
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這叫做 #假摔。
所以把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法院的判斷(摘自判決理由欄第九點):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楊勝傑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楊勝傑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楊勝傑,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楊勝傑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洪坤暉」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洪坤暉倒地,亦未針對洪坤暉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又楊勝傑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洪坤暉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洪坤暉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法官的感慨(摘自判決「十、附記事項」):
「若依照員林分局在勤前教育中「只要圈圍、不要搶奪」的指示,或許本次陳抗事件會在沒有任何員警受傷、總統車隊也未發生危險的情況下平安落幕。惟楊勝傑因 #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致其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最後才導致本案發生。然而,每位陳抗者採取的陳抗方式、手段都不盡相同,倘通案要求員警必須阻止陳抗者按鳴汽笛喇叭,不僅 #剝奪員警在面對不同個案時的執法彈性空間,亦可能 #徒增員警執法時之無謂風險。況且,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主管機關為國安局之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亦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本案中被告等人之訴求,即使無法獲得社會多數人支持,但確保少數人的聲音能被執政者及其他多數人聽見,正是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價值。故「無論是否可能造成危險,一律禁止陳抗者在車隊行經路線上按鳴喇叭」,是否符合前開法條所揭示「人民表現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是否已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均值深思。」
法官「能理解為了治安衝鋒陷陣的員警們,於執法時可能面臨的龐大風險,當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卻遭嫌犯惡意出手攻擊時,本於公務員之尊嚴不容輕易踐踏、員警執法之人身安全尤應保護,法院於量刑時當絕不寬貸。但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當員警因服從上級不當指示,執法手段已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時,本院自無法視而不見。本案中,若非所屬單位曾遭國安局檢討,員警楊勝傑未必會主動出手碰觸被告、一再試圖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因而手指受傷;也正因分局長事前指示遭遇陳抗民眾推擠時,員警要直接順勢跌倒,並將陳抗人士以現行犯逮捕,導致員警洪坤暉雖有跌倒受傷,本院仍無法排除其係為了要逮捕被告而順勢倒地的可能。因此,這些 #來自高層的指示和壓力,實已 #真正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法官也「勘驗各檔案中關於案發過程之影片段落外,亦就所有檔案一個個從頭到尾仔細播放觀看,因而發現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林聖智,要林聖智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楊勝傑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林聖智等情節。然我國既為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不得逾越應恪守之界線,此即本院一再強調的「執法之前,先要守法」基本觀念。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 #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
我們未必贊同反年改團體的主張,我們也可能正在承受「世代不正義」的惡果;
但是我們更不贊同政客高層濫用警察權,下達不合法、不合理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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