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打死人了,為什麼法院不受理?】
在前年(107)曾發生一名張姓男子與社區保全楊姓男子發生口角,兩方大吵後張男找來四名友人助陣一同毆打楊男,最後保全楊男倒地不起,送醫後搶救不治。近來法院對此做出「不受理」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但為什麼這樣的狀況,法院會不受理呢?
🎸「打」和「死」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張男等人,但經過法醫解剖鑑定後認為(節錄):「被害人身上未發現有爭執打鬥傷痕,因遭多人毆打後,心臟病發倒地,心因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為表淺傷,【不足以致死】。被害人明顯肥胖(腹部脂肪層厚8 公分),心臟肥大,研判【為加重死亡因素】;被害人另有脾腫大、慢性肝炎及肝臟中度脂肪變性;被害人並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
也就是說,法醫認為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是心臟病引發的休克,而不是張男等人毆打所造成的傷勢導致的;且本案的狀況是徒手毆打等動作,造成的傷勢僅為表淺傷,在一般情形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這樣的意見換成法律用語就稱之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能不能預見這會出人命?
傷害致死罪意思是原本加害人只有傷害的犯罪意思,但卻導致了比傷害更嚴重的死亡結果發生,我們稱之為加重結果犯。在法律上規定,加重結果的發生需要以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且加害人主觀上預先判斷的可能。本件的狀況當中,一般人與加害者都難以預見這樣的毆打程度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因此法院判斷本案不符合加重結果的要件,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 不成立傷害致死,至少成立傷害罪吧?
雖然因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預見死亡結果,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但至少張男等人毆打的行為會構成普通傷害罪。但是,普通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因此需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法院才能繼續進行程序,楊男的父母與張男等人已達成和解,所以選擇不提告傷害,因此法院才會下不受理判決。
但刑事法院不受理並不代表張男等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根據新聞報導,張男等人有跟楊姓保全的家屬達成民事的和解,其實比起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有沒有真正的獲得被害人家屬的原諒,讓整件憾事能夠和平落幕。
新聞: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344359
判決書: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LDM,108%2c%e8%a8%b4%2c154%2c20200207%2c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報告「菲律賓船艦射殺我國漁民事件」,併請法務部列席,並備質詢。 ---------------------------------------------------------------------------...
勘驗民事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324行政院事件六周年,對國家暴力的咎責不能停下】
今天是324行政院事件警方暴力鎮壓的六周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記者會上公佈了當晚的影像片段。看著警方拿警棍毆打民眾、拿盾牌剁擊民眾的畫面,難以想像這已經是六年前的事,更難以想像的是這六年間,居然找不出任何一位使用不法暴力的員警、沒有任何一個放任暴力發生的長官受到咎責。
我們都沒有忘記。在六年前的那一晚,行政院大廳的現場,媒體記者們是怎麼被警察趕出去的。我們也沒有忘記,在六年前的那晚,到場支援的律師,是怎麼被警察禁止進入行政院大廳的。
在六年前的行政院,所有對於民主國家的想像,在行政院現場,都不存在。
在四年前,2016年民進黨執政後,當時的行政院長林全,所簽署的第二份公文,就是對侵入行政院的運動參與者撤告,許多人知道這件事。但很少人記得,在林全院長撤告後,還有20幾名的運動者,因為妨害公務等其他罪名,被檢警起訴,至今依然每年面對著後續的訴訟程序。
這些年來,關於324行政院案的訴訟,不只有被檢警以各種罪名起訴的運動者,還有許多被施暴者為了追訴國家暴力,為了在我們國家的司法體制中,試圖證明台灣是一個保障人民集會遊行及言論自由的國家,還發起刑事的自訴案件,及民事的國家賠償案件等訴訟。
我要向所有這些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及義務律師團,致上敬意,以及謝意。
因為他們不僅僅是代表他們個人,也不僅僅是在爭取他們個人的權利。他們試圖努力的,是要求國家體制面對當代的過錯,是爭取最基礎的人權保障、最基礎的公平正義。
───
如果說打人不對,那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下令打人的長官、或是執行施暴行為的現場員警,因此被究責,或是付出任何代價?為什麼付出代價的,都是當時手無寸鐵的運動者?
還是當打人的執行者,變成國家公權力時,縱然是面對和平靜坐的抗爭者,打人的行為就變成被允許的了?那又是被誰允許?
在一個民主國家的公權力,什麼情況下是可以對人民施暴的、可以施暴到什麼程度?
六年過去了,我們這個國家依舊回答不出來。
───
在兩年前,司改會曾在中山站的地下書街,舉辦像今天這樣的週年活動。
當時,有位義務辯護律師說,她的當事人在那一年,跟她說想要撤出自訴案件,因為「每一次開庭、每一次重新勘驗影像紀錄,都像是一次次的重新回到那一晚」。那位律師轉述,她的當事人說「想要重新開始新生活,一直自己一個人面對,太孤單了。」
這六年來,政府對於推動轉型正義的相關工作不遺餘力,但我也要提醒,當現在的執政者在執行轉型正義、處理過往的國家暴力時,也不可以對當代的國家暴力視而不見。當時在324行政院事件後高呼要調查真相的陳其邁委員,現在就是行政院副院長,希望陳副院長可以不忘當初求取真相、要求咎責的心。
我也希望,在上一屆修法攻敗垂成的集會遊行法,可以在本屆立法院有重啟修法的機會,讓人民的集會遊行權能夠真正的落實。
請大家不要忘記2014年3月24日凌晨,在台灣行政院發生的事情。
請大家跟所有的當事人站在一起,不要讓他們感到孤單。
請大家記得對民主社會的美好理念、記得對國家暴力的憤怒,不要停下對國家暴力的追究。
勘驗民事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139期
2019年12月31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設置專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作者:王惠玲/楊尹雯>
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應運成立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將採二審二級制,承審金額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商業案件,期可妥速、專業解決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茲摘述相關特色如下:
一、 「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
(1) 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
(2) 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以提升審判效能。
(3) 科技之運用: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以便利當事人等應訴。
(4) 調解前置程序:本法之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並遴聘具相關專門學識之人為調解委員,以提升調解委員所提出調解方案之專業性與信服度,尊重商人自治及協助其自主解決紛爭。
(5) 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列舉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以評估訴訟策略,加速程序之進行。
(6) 引進專家證人: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得進一步對他造專家證人提出詢問,或由法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7) 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二、 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增設商業法院與原智慧財產法院合併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 商業法院以三人合議審理,採二級二審制,掌理重大商業事件之審理。另將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流,落實專業審理,且商業專業法官得以遴選具有商業專業之律師、中央研究院相關研究人員或公務人員擔任。
(2) 設置商業調查官,由具備會計、投資、財務分析、經濟及金融市場等專業人員,協助法官蒐集、分析、判斷商事專業資料及問題。
參考資料:108年12月17日完成司改國是會議專業法院(庭)最後一塊拼圖—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新聞稿,司法院,2019年12月17日發布,2019年12月27日更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85-139073-2dc36-1.html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勘驗民事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報告「菲律賓船艦射殺我國漁民事件」,併請法務部列席,並備質詢。
--------------------------------------------------------------------------------------------------------------------------------
口頭質詢
▶有關海巡署與國防部之間的權責問題,事隔第四天,海軍終於要出動。依據相關作業程序,國防部要被動應海巡署提出要求或是提出申請,海巡署是否已提出申請? 只要是專屬的經濟海域附近包含與其他國家重疊的海域都應納入偵巡範圍,及時掌控情資,升級軍艦作業,加強漁民安全與地區穩定。
▶針對海巡署無法第一時間救援提出質疑。此次救援行動海巡署表示直升機的救援油料及航距不足,且事發地點並非救援範圍內,故無法前往救援。 呼籲安全油料的距離未來應考慮增加彈性,增加救援距離,先至金門加油後再出航亦可以為選項之一。
▶事發船當時並未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海巡署報告系統因此無法第一時間掌控漁船的位置,根據國際協定,遠洋漁船都需要安裝監控系統,若不幸有狀況發生能夠有具體監測的數據。政府應該協助台灣的船隻裝設監控系統,降低類似悲劇事件再次發生的可能性。
▶質詢法務部,檢察官初步鑑識報告內容中我國漁船中彈的程度與攻擊武器的種類,法務部回應勘驗共55個彈孔,槍枝仍須詳加比對。菲律賓目前已發表聯合調查的聲明,外交部應該積極協助,讓法務部能夠盡快派駐台灣的司法人員前往菲律賓做進一步調查。並進一步呼籲外交部公開由菲律賓發出的兩封道歉公開信函。
▶此事件涉及區域安全問題,各方都希望冷靜處理,不要持續升高衝突,避免區域警張情勢再造成更多不必要的傷亡。政府除了積極避免再度發生類似的事件與衝突,應掌握談判籌碼加速台灣與菲律賓之間的漁業談判,盡速提出具體方案與菲律賓簽訂漁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