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青天升堂?!面對檢察官不當偵訊,你可以做這件事保護自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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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先生這麼說-檢察官進幼稚園恐嚇事件引發眾人議論,專訪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君瑋律師,談如果你是當事人,你的司法權益是什麼?
陳君瑋律師指出,這位檢察官可能觸犯法律包括:
1.私設刑堂已構成刑法刑法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重處五年徒刑。
2.脅迫幼童可能觸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處2年徒刑。
3.更重要的是,應持有法官簽名搜索票而未持有,或未蓋章,可能觸犯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最重處2年徒刑。
為了維護台灣的法治清明,台灣進行司法改革,可以對檢察官、法官評鑑,類似大陸的「上訪」。
對檢察官部分可以上法務部網站為之,對法官可以上法官網站,不過原則上不能匿名;評鑑結果最重可以撤職。
而人民遇到司法人員違法亂紀如何保護自己?陳君瑋建議,錄音錄影不失為保護自我的良方。但切記如果人民用過激方式反抗,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喔!
#陳君瑋律師(熊大律師)粉絲團
刑法307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禮拜有個滿有趣的新聞:
在一間高中,學生從體育課回教室後,發現手機錢包遺失,遍尋才得知是學校教官拿走的,事後教官廣播學生去領取還要罰站,因為沒有做好鎖門窗、防盜措施。
🎸有些人覺得這樣以身試法不好,教官怎麼可以帶頭偷東西?
教官這樣的行為應是不構成竊盜罪的。刑法320條竊盜罪,除了客觀上的偷竊行為以外,主觀上要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明知道東西不是自己的確還想據為己有。
從教官事後主動廣播、還要求學生罰站的事實來看,教官主觀上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是本於他主張的「教育目的」,因此最後不會構成竊盜罪。
🎸就算不成罪,教官可以這麼做嗎?
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第2條,教官對於學生的生活輔導、校安維護是有執掌權責的。從這一點來看,似乎教官有點法律上的空間做這種舉動。
不過,依照教育部頒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老師與教育人員對學生的管教也不是毫無上限,例如管教也要符合「比例原則」(夠就好,不能過當)、「不得因少數人過錯處罰全班」等等基本原則。
管教的一般手段上,調整座位、要求書面自省、操行評分、取消課外活動或是罰站都還是允許的,不過若要施展強制手段,則是限制在危害校園安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情境,不立刻做就來不及防止危險的情況,才可以用強迫的手段來針對「學生」。
至於以前進校門都要被「搜書包」,現在也是限定在避免有「危險」、「妨礙健康」或「色情暴力」物品的情況下,才能搜索、沒收;如果只是會影響學習的物品,也只能暫時保管。
以這則新聞的事實來看,確實,沒關好門窗可能違反學校規定,但既然不是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危險行為,也不是法定違禁物品或影響學習的物品,教官施用強制力或強行搜索、保管,好像過於激烈,在這種情況下不依規定擅自搜索與保管學生的財物,就有違法的疑慮,可能構成刑法304條強制罪或著是刑法307條的違法搜索罪。
🎸管這麼多,老師都不知道怎麼教小孩了?
我覺得教育是個超級大學問,尤其是第一線的教師、教育人員最辛苦,因此放手讓他們針對最直接接觸的學生去設想不同的管教方式,是正確的。
但凡事都要有個界線,如果我們允許學校可以用過於激烈的手段去對待學生,就算美其名是出於好意,但這樣用錯的手段、對的目的來做,是好的嗎?
如果這樣是可以的,以最近的勞基法議題來比喻,政府也覺得自己是出於善意想帶動整體產業環境,而把勞基法修成沒有七修一、放寬加班時數,但手段似乎並不正確。如果我們接受學校可以這樣教育學生,是否也默示承認我們接受政府這樣對待人民呢?
教育應該適性,但不應該讓他們接受社會既有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