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分享法律小常識
小案件藏大學問
本案事實是小花(化名)懷疑自己的老公在外面金屋藏嬌,於是委託在徵信社工作的朋友小陳幫忙,在小三的住處租屋埋伏,等待適當時機一舉抓姦在床。
某一天,小陳覺得時機成熟,小花先生應該是在小三屋內,於是聯絡小花到現場,破門而入,拍攝二人私密的照片蒐證。小花的先生一氣之下,到地檢署控告小花和小陳無故侵入住宅、妨礙秘密罪。檢察官調查後將二人起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則判決二人有罪定讞。(本案好像是不公開案件)
這雖然是一件很八卦的霹靂火劇情,但裡面有些法律觀念值得跟大家介紹:
1.小花的老公跟小三共處一室,不代表二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所以,小花和小陳破門而入,不能說是要逮捕現行犯,還是會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306)。但好好敲門,告訴老公,我來抓姦,麻煩開門,哪個老公會開門啊?會同警方是個好方法,但因為不是現行犯,還是不能破門。哎呀,抓姦在床真難。向法官申請搜索票?通姦罪法官肯嗎?
2.破門後拍攝二人衣衫不整的私密照片,還是一樣的概念,不是現行犯,拿了相機就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刑法315之1)。那重點來了,妨礙秘密罪是三年以下,比通姦罪還重,付出這麼重的代價,拍到的相片在法庭上能不能當證據?(非法取證)部分實務見解是肯定這些照片可以當證據(最高98台上578刑事判決),小花不至於白忙一場還挨告。
3.小陳幫小花抓姦,收費三萬八,法官認為是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了。所以,小陳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新聞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97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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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不走的房客已經夠困擾了,現在還有趕不走的老公..】
最近接到幾個案子,當事人原本是夫妻住在一起,後來不和而離婚。
房子登記在我的當事人名下,本以為離婚之後就能一乾二淨,彼此過著各自獨立的生活,沒想到另一半死賴著不走,仍當自己家在住。
當事人很困擾該怎麼辦才好,不管是好言相勸還是怒目相視,厚臉皮的人才不管這些規矩,這時候能不能用強硬的手段把對方輦出去呢?
🎸這跟趕不走的房客有點像,租約到期,房客還死賴著不走。
不少房東都想要「用強」,闖入房客的屋子,換鎖、搬東西來逼人離開。
實務上有些法院會認為這樣是錯誤的方式,因為既然法律有給房東起訴、強制執行的紛爭解決機制,房東就不應該動用「私刑」來解決,反而是這些用強的房東可能構成侵入住居罪。
但在老公趕不走的情況,原配偶若是房子的登記名義人,那本來就有合法權利進出該棟房屋,並不需要也不會有「闖入」的問題。
房東不能搬東西,是因為不能闖入,但既然原配偶沒有闖入的問題,那有些房東半不到的事情,原配偶可能就可以做了,例如把家裡「用不到」的東西搬出去之類的…
🎸另外,老公不搬走,還可能涉及「侵入住居罪」。
依照刑法306條,不只無權「侵入」構成犯罪,「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
」也構成犯罪。
夫妻之間能夠住在對方的房子,法律上的原因可能是默示的同意使用,或是受到民法1001條同居義務的拘束。
但在離婚之後,就沒有同居義務了,而通常來說也不會同意對方再繼續住在自己的房子裡,因此對方無權繼續住在裡面。
這時候,若經屋主(原配偶)表明離去之意卻還死賴著不走,就有可能成立侵入住居罪。
🎸不管是把東西搬走來逼人離開,或著是走刑事程序來起訴對方,其實都是相當激烈的方法,簡單來說一做大概就是撕破臉。但對方硬是不走,更是困擾你的生活(這樣怎麼找新對象啊!逼死人)
如果要問律師的建議,我還是不希望當事人自己下手,以免來硬的產生更多糾紛,最好還是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尤其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當事人有撤告的權利,你可以用這個當作籌碼來和對方溝通;就算對方不願,之後到偵訊時由於有檢察官介入,有可能對方態度就會軟化。
刑法306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飲酒尋歡不好,借酒澆愁也不好,在不知道自己酒量極限時,很容易造成別人困擾,李婉鈺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李婉鈺與鄰長誰對誰錯?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樓梯間屬於住宅的一部分,隨意闖入也構成刑法306條侵入住居罪
目前實務一貫認為公寓房屋的樓梯間,也算是住宅的一部分。因此,未經同意擅自闖入他人公寓的樓梯間,與闖入他人家門在法律上評價是相同的,一樣構成侵入住居罪。
鄰長的話講白一點就是「這裡是我家,請你離開」,這是對的。就算李婉鈺說他按電鈴吵不到其他鄰居或鄰長的家門內,但只要李婉鈺是沒經過住宅內所有權人同意(或他拜訪的朋友),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鄰長想把他請出去,其實有幾種可能,一個是實施現行犯的逮捕權,這是每個人民都享有的權;,一個是主張正當防衛把她架出去,但身為律師比較不建議一般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時這樣做。
理由是,肢體碰撞一定會有身體甚至生命危險,為了一個不緊急的狀況實在不值得冒險;另外,對於事發當下的當事人而言,除非你能肯定對方無權進入你的住宅,否則貿然實施強制力逮捕或是架出去,很有可能讓自己反變成壞人被告(例如對方真的經同意進入或你的驅離手段過當)。
保險起見,如果對方只是酒醉鬧事而沒有立即危險,叫警察還是不二法門。
🎸李婉鈺有沒有肖像權?
李婉鈺7pupu的說自己有肖像權。這當然是有的。員警說這裡是公共場所,本來就可以錄影,似乎是想說沒有她不能主張肖像權,我覺得不對。
第一,那裏是不是公共場所?從影片上來看還是在公寓內部,跟公共場所似乎不太一樣;第二,如果說公共場所都可以錄影講得通,那在公車上看到帥哥美女就走到他面前拍一張、在街頭看到男神女神就錄個小影片,這樣也都沒問題囉?
而且,是不是構成肖像權侵害,地點不是唯一因素。一般來說,侵害肖像權的要件有三:1⃣未經同意2⃣利用肖像3⃣沒有阻卻不法的事由,另外也涉及個案情節是否重大:拍攝者的目的與手段是否合理。常見的媒體狗仔被告,就是牽涉到個人肖像權與言論(媒體)自由的衝突,這時候要看大眾有沒有知的利益、拍攝有無符合比例原則等等。
在我看來,鄰長方確實未經同意利用了李婉鈺的肖像(拍下她的形象),但她一方面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蒐證,主張自己沒有不法,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張對方屬於公眾人物,事件又屬於可受公評。從拍攝目的、手段和個案情節來看,是很有可能無須負擔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人手一機的時代,錄影蒐證已經是稀鬆平常,或許警察是執行職務時有錄影的法律權限,但人民錄影則是有違法的可能,不要看人家錄就跟風一起錄。搞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限,才能知道自己的法律風險是什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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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龍潭購地案等案件被判刑的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即將在元宵節後入監服刑。高雄地檢署目前已經把執行通知書送交吳淑珍、要求她在18號上午報到、隨後送往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如果經過評估、認為吳淑珍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就直接入監執行。而吳淑珍的兒子--陳致中發表聲明、宣稱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根本不能坐牢,強行要她入獄就是""國家殺人"",如果有三長兩短,家屬一定會追究到底。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因為龍潭購地、陳敏薰人事案等案,遭判刑17年六個月定讞,台北地檢署囑託高雄地檢署代執行,高雄地檢署已經派專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要求吳淑珍在18號上午九點前到雄檢報到。
而按照正常程序,吳淑珍到高雄地檢署報到後,經過檢察官確認身分後,將會派專車送往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過外界關心,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不佳,是否會評估不用囚車,改用救護車轉送。
吳淑珍即將入監服刑,吳淑珍兒子、現任高雄市議員陳致中發表聲明表示,依據監獄行刑法不能自理生活的人,監所應拒收,吳淑珍的書面病歷評估就已經非常明確,他以家屬身分呼籲執行機關拒絕收監,因為強行要吳淑珍入獄,形同國家殺害生命,萬一三長兩短,家屬一定會追究到底。另外,和扁家友好的高雄市議員鄭新助也非常不滿,砲轟檢方作法不人道。
吳淑珍被送往培德醫院後,將先確認吳淑珍身體狀況,還有生活上有哪些需要別人幫忙,若是能維持基本生活,就將立即發監執行,若是不行,將送回雄檢依法評估適當的執行方式,不排除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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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住家是老式電梯大樓,騎樓有個玻璃門,玻璃門內有大樓的電梯
電梯有磁卡管制上樓,但沒有管制進入電梯
最近有鄰近街友會跑到電梯內尿尿(我無意汙衊街友,但真的就是在附近遊蕩的homeless)
如果要用廢棄物清理法或是損害賠償,反正對方也沒錢,不痛不癢
以我的理解,只要進入玻璃門之後就算是私人住宅了
問題:
如果玻璃門上已經有貼大字公告[私人住宅,非請勿入]
對方還是跑進來的話,我可以憑監視器的畫面去控告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嗎?
是要管委會出面,還是任一住戶出面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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