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不就很會告!
警察逮捕,深夜偵訊,限制住居,開告!
然後呢?然後就沒有然後了!不起訴處分!
人家志工路邊舉個牌言論自由也沒有恐嚇、誹謗或其他違法。台灣的檢警的素質啊,只能說是拍拍手等級!根本擾民嘛!
#阿不就很會告!
#人權 #不起訴處分 #言論自由 #志工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 ) PNN livehouse.in頻道 ( ...
「刑法305」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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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刑法305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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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刑法305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刑法305 在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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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刑法305 在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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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 在 民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意論壇】由「919黃媽媽事件」不起訴處分談起
文/陳逸南(台灣北社理事)
去年9月18、19日發生的「919黃媽媽事件」。告訴人李貴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因認被告黃女士(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員),涉有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經過將近四個多月的偵查,2021年1月22日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未提起再議而確定。
前述政府高官控告人民的案件,係罕見的「#官告民」案件,極為奇特,3月24日舉辦的「法稅真改革、良心救台灣」系列論壇─瞭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被告黃女士及其家人在會中敘述他們這段時間的身心感受,讓人覺得有公權力欺壓人民之嫌,且在不起訴處分書看不到當時警察人員、檢察官對被告「限制住居」的辦案真相,令人遺憾。
#法稅改革 #執法者犯法
刑法305 在 林智鴻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罷韓前夕,又被恐嚇!」
今天上午服務處收到一封恐嚇信,內容辱罵我與其他幾位議會同仁,其言詞之激烈,我認為已構成刑法305條恐嚇罪。
在接獲信件後,我們隨即報案,目前警方正朝採集指紋及調查寄出郵局的方向進行偵查。
言論自由是民主最重要的一環,但濫用言論自由的過激行為,根本是在踐踏台灣難得的民主。
我這邊正告寫此封信的人,#罷免選舉 是台灣民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你們這樣的行為只會讓更多人厭惡,讓大家更反對你們!
就算你們繼續這樣做,都阻擋不了高雄市民捍衛民主的決心!
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61790
刑法305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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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內政部警政署今日書面報告指出,警方查緝選舉賭盤,賭資高達97億元,但僅查扣163萬元。
2. 保德金公司非法吸金案的葉海清,詐騙上千人、犯罪所高達上億元。2014年10月判刑7年4月確定後,但因關係良好,通緝四年至今仍未入監服刑。檢警真的有在認真追捕通緝犯嗎?
3. 台灣現行通緝犯查緝殘破不全,根本沒有真正公告供民眾指認。日前法務部陳明堂次長竟表示,公告通緝犯「有個資保護疑慮」。這個法務部次長簡直莫名其妙,當官當到連《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通緝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都忘了嗎?
4.我已多次質詢:《刑法》增訂棄保潛逃罪,法務部的立場為何?《吹哨者保護法》草案何時送來立院?法務部還要拖延打假球到何時?
5. 在慶富弊案中,檢察官早已掌握律師楊明勳收錢協助慶富集團,利用非法地下匯兌將錢送至中國。如此明確地違反《律師法》、《管理外匯條例》,法務部卻沒有交付律師懲戒、也沒有發函給金管會依法裁罰,法務部為何要包庇?
附註:
2018-10-16 「保障司法威信公平正義 棄保潛逃要有制裁罰則」時代力量黨團記者會
https://ppt.cc/fOegXx
2018-10-15 財政、司法聯席會議:權貴犯罪輕鬆逃亡 法務部消極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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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4 周哲宇落網了,葉海清呢?
https://ppt.cc/fI8wKx
2018-10-01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肖律師淘汰與懲戒
https://ppt.cc/fDWFkx
刑法305 在 【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恐嚇危害安全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看更多>
刑法305 在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 | PTT職涯區 的推薦與評價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 我一直以為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最快的分辨方法是條文中有"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 ... ... <看更多>
刑法305 在 [課業] 刑法305恐嚇罪立法例-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一直以為 具體危險犯跟抽象危險犯間
最快的分辨方法是 條文中有 "致生危險OOXX"的字樣
305也有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的文字
可是我查實務見解都是以抽象危險犯評論該立法
最讓我不得其解的原因是
明明判決中法官就是有依照個案情狀、兩造口吻、爭執原因事實等等作判斷
實質認定該行為是否已形成侵害法益的危險
並非形式審查 卻硬是寫成抽象危險犯
請問這是為什麼呢
那這樣考試到底是要選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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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12.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6299481.A.EAA.html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08:34:34
而是否畏懼顯然是採通念判斷
並不是受通知人自己說怕就該當
不然也太容易踩線 根本隨時都可以告別人恐嚇了 有違謙抑性
有判決寫 立法抽象危險 司法審查具體危險orz
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成立
不以實際發生為必要
這樣才合於保護意思決定自由
抽象危險以行為犯論 一有法條所指涉之構成要件即構成犯罪
不問事實是否發生危險
具體危險以結果犯論 要考慮當下情狀是否足以產生違法狀態
已具發生侵害法益之可能性
舉例來說
一對男女朋友嘻笑怒罵 在床上打滾 說我以後要給你死一死
到底有沒有構成305?
這個問題總不可能用抽象危險犯的邏輯去解吧
※ 編輯: swgun (114.25.12.38), 09/25/2017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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