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帥照騙性交會被判刑嗎?】
2018年,北市郭姓男子因擔心自己體型外貌不優,冒用男模帥照上網交友,並多次在聊天時自稱為男模本人,讓女大生誤認聊天對象是帥男模,而同意發生性行為。郭男並稱其有特殊癖好,要求女大生戴眼罩做愛,二人翻雲覆雨時,女大生略撥開眼罩,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大喊「不要,你不是那個人」並推拒,郭男不顧女大生的拒絕,仍強行為性交行為幾十秒後才結束。郭男用帥男模照片騙女大生性交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要求少女把眼睛矇住,無法成立趁機性交罪
刑法225條規定「趁機性交罪」,成立的要件是須利用被害人的精神障礙、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似的情形而性交,實務上的案例多是趁被害人酒醉或睡著時與其性交。這個案子中,郭男要求女大生將眼睛矇住,但女大生並沒有睡著或失去意識,無法成立本罪。
🎸讓被害人誤以為是帥男模,無法成立詐術性交罪
刑法229條雖然有規定「詐術性交罪」,但是必須是使用「詐術」讓被害人誤信自己是被害人的「配偶」而為性行為才會成立本罪。這個案子中,郭男使女大生誤信自己是照片中的帥男模,雖然有使用詐術,但並沒有讓受害者誤以為郭男是自己的老公,所以無法成立本罪。
🎸冒用帥照騙性交,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罪
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罪,是指對被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然不以使用強制力為必要,但仍然需妨害被害人性交意願的意思自由。本案冒用帥照騙砲,使女大生陷於錯誤而同意性交,女大生的同意雖然有瑕疵,但與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台北地院108年度侵訴字第81號參照)
🎸法院判決有罪是因為女大生拒絕,但郭男仍持續性交行為
這個案子,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郭男3年2月徒刑,郭上訴高院二審日前被駁回,還可上訴。判決有罪的並不是冒用帥照詐騙性交的行為,而是因為女大生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後,拒絕與他性交,郭男卻違反女大生的意願,繼續與女大生性交。也就是說,在現行規定下,如果女大生是性交完才發現郭男不是帥男模,郭男的行為並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只能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賠償貞操權被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所以約砲時,要記得先確認本人和照片一樣,再為性行為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ゲーム部プロジェクト,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逮捕・監禁罪(たいほ・かんきんざい)は、刑法220条に規定されている罪。 不法に人を逮捕し、または監禁する行為を内容とする。 法定刑は3月以上7年以下の懲役(組織的な様態の場合は組織犯罪処罰法3条1項8号が適用され3月以上10年以下の懲役)。 逮捕・監禁の結果として傷害または死亡の結果が生じた場合に...
刑法221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性侵犯強制治療今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大法官1個月內公布釋憲日期】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遭男子梁育誌性侵殺害案舉國震驚,大法官今日(11月3日)上午仍如期召開「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以下簡稱強制治療)憲法法庭,討論強制治療制度是否違憲。此為繼通姦除罪化(釋字第791號)與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後,今年第三度為釋憲案舉行公開言詞辯論,全程同步在司法院臉書平台實況轉播(https://bit.ly/362yNF1)說明大法官對此一爭議議題高度重視。
《報導者》今年8月間即推出《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專題報導(https://bit.ly/322HpJC),全面檢視此一制度的困境。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他們主張強制治療無設定上限,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於今年8月20日宣佈併案受理相關案件並進行言詞辯論。
■釋憲案代理律師:強制治療程序保障空白,形成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今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一開始,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代理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宇修與薛煒育即猛烈批評現行強制治療制度是一種「標籤詐欺」、「國王的新衣」,以治療之名將這些受處分人與社會隔離,(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不能因換了招牌就說不是監獄,代理人引用「釋字第471號」解釋強調,強制治療雖然屬於預防犯罪的保安處分之一,可是拘束人身自由的效果與刑罰無異,若無受到罪刑法定主義與禁止溯及既往等對於刑罰手段的嚴格規範,將是法治國的巨大空隙。
法官代表潘韋丞接續陳述意見,質疑法條所述治療到「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缺乏法律明確性,恐造成恣意認定的後果。張淵森對此持相反意見,主張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並再度強調,強制治療程序保障幾乎一片空白,雖可聲明異議,但心智障礙者完全不懂,嚴重弱化受處分者權利。相較於受處分人代理律師的批判態度,兩位法官強調非全盤否定強制治療制度,不反對高危險個案進行無期限治療,但不能不論犯罪行為輕重、危險性高低,全部不定期限,否則違反比例原則,潘韋丞並提出搭配轉向及分流設計的務實建議。
■官部門代理人:執行細節問題,並不構成違憲理由
機關代表方面,衛福部由前監察委員高鳳仙擔任代理人,她強調強制治療制度參考美國民事監護(civil commitment),非以處罰為目的,而是基於矯正與社會防衛,性侵犯猶如煞車壞掉,沒專家幫忙會一直壞下去,現階段替代方案不足下(電子腳鐐監控還是能拆掉、化學去勢或以藥物降低性慾皆未立法),就算執行得再差還是有其必要。
針對代理律師對強制治療的質疑,法務部代表次長蔡碧仲尖銳回應,當舉國都因台南女大生性侵命案陷入風暴時,應該反思這一切問題都是由加害者所造成,並堅持現階段只是執行細節的問題,不構成違憲理由。只能把受處分者關在台中監獄裡的原因,是因地方政府把治療處所當成垃圾場一樣的嫌惡設施,不發使用執照、不增加床位,造成法治國的空隙,大家都有責任,現在培德還有56人,宣告違憲貿然放出去後果難以想像。
■專家鑑定人:再犯風險難評估,美、德亦曾提出違憲審查
由法學者、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組成的鑑定人意見陳述中,主要圍繞著兩個議題,一是在醫療專業上要如何以及是否能可能評估再犯危險,二是如何從本土的經驗檢視這個移植自美國的制度目前遇到的困境。
台大醫院精神部主治醫師吳建昌坦言,危險性是否顯著降低永遠牽涉著價值判斷,無法一刀切,根據國內外實證研究,並無法得到證據支持何種治療方式較有效,但依個人需求在知情同意狀況下的「美好生活模式」(Good Life Model, GLM)或許是可參考採用的方法之一。
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沈勝昂則指出,目前實務上主要綜合量化統計及臨床判斷預測再犯率,但在有限的治療空間中有其侷限,即受處分人無法在現實環境中試驗是否真能有所改變。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提出美國與德國也都曾遭遇多次性侵犯強制治療的違憲審查,前者以民事庭審核而非刑事的方式解套,確立其為治療而非刑罰的本質,後者則在修法以法官保留以及定期評估審查機制,後於2011年通過歐洲人權法院審理,符合人權公約。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思齊則指出,強制治療在美國法上與繼受德國法的台灣有非常不同的前提,相較我國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並行的「雙軌制」,美國則只有單軌制,因其框架限制,非應報嚇阻的刑罰,只能放置在民事程序,再來美國適用的對象為極端嚴重犯行的「性掠奪」( sexual predator ),且除再犯危險性還要有精神疾病或人格異常才能構成要件,反觀我國規範的對象涵蓋過廣,從《刑法》221到227條所有犯罪行為都包括在內,即使輕微猥褻也有可能被強制治療,不能因爲美國合憲,我們就合憲。
法思齊於回覆大法官詢問時更指出,美國立法的背景都是在遭遇極端個案後因應民意而生,並產生性犯罪高再犯的迷思,但特殊案例無法反映此類犯罪全貌,事實是一般性犯罪除戀童癖外再犯率通常不高,近年美加兩國的研究已指出嚴格的性犯罪政策強制是失敗的,甚至如梅根法案(Megan's Law)衍生更多問題。
■司法院:一個月內宣布大法官釋憲日期
在大法官呂太郎、詹森林、黃虹霞、楊惠欽針對各爭點詢問聲請人、機關代表及鑑定人後,各方再做最後的意見陳述,最後一名發言者為代表相關機關的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她強調法官跟每位國民一樣對不幸的犯罪事件感同身受,但當坐上法檯時,法官就不能只考慮自己,而需更深層的探究為什麼加害人會犯罪、什麼樣的處遇能讓其負起責任,而強制治療經過逐步修法後愈趨嚴苛、剝奪人身自由的力道加大的同時,程序保障卻明顯不足。
「當性侵害加害人已接受刑罰後,國家是否仍以剝奪人身自由來排除此一群體,猶如古代流放隔離痲瘋病人,或是應該將其當做一個人,以治療為核心促其回歸社會?」彭幸鳴總結說道。
會後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佈將於一個月內公布解釋案日期。 (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性侵、非法處所、無限期隔離──全球最嚴格強制治療模式下,陽光照不到的暗影】https://bit.ly/3oMr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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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 #強制治療 #釋憲 #大法官解釋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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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三的案例分享
早上六點,睡眼惺忪地迎接最後一班,
這一班安全下庄便可準時下班回家陪貓鵝子了。
一位年約四五十、戴著厚重粗框眼鏡阿姨走進,
來不及站起來詢問,便連珠炮似的對我轟炸:
「警察先生我請教你一個問題喔,
如果交往期間,男方口口聲聲說會對女方負責,
最後分手了,這個男的還聯合前妻來對付她,
這樣可不可以對這個男的提告始亂終棄罪?」
「提…提告始亂終棄?」
還以為是沒吃早餐血糖過低聽錯了,
我再一次向她確認,只見她不耐煩地點頭。
「這個嘛,基本上刑法是沒有所謂始亂終棄罪,
我想這方面可能可以研討一下民法的規範…」
「那不然告詐欺可以嗎?」
阿姨揮舞著擦著紅色指甲油的肥短手指打斷我,
「他欺騙我的感情,還有浪費我的時間。」
「刑法339條詐欺罪,
系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小姐請問你有損失嗎…」
身為詐欺磁鐵,受理的詐欺比你吃過的鹽還多,
不假思索便把法條背給她聽,無奈又被打斷。
「啊啊,我知道了!」阿姨大喊,
那厚重又油亮的瀏海上方好像出現一盞電燈炮,
阿姨瞪大眼睛好像找到苦海明燈:
「告他性侵好了!性侵總可以了吧!」
「你說的應該是刑法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哦。」
火氣上來的我推了推眼鏡,正色詢問:
「男方真的有性侵的情事嗎?」
「是沒有啦…」阿姨欲言又止,
「但我看網路上跟新聞上很多人都這樣告啊!」
這句話正式點燃我的怒火,音量提高了兩格,
「所以別人這麼做、你就跟著做?
你也不管這樣做對不對,就跟著做?」
「…想給對方一個教訓…」阿姨咕噥,
「小姐,這樣好了,我這邊再順便告訴你,
刑法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一條誣告罪你應該比較需要深入了解哦。」
「吼,不能告就算了,講這麼多幹嘛?」
掛在臉上那兩片臉頰肉顫抖著,
阿姨氣憤地踱步,離開派出所前還對著我大喊:
「真是浪費我的時間!」
怎麼會浪費時間呢?
短短三分鐘,就讓警察教你三條刑法,
重點是還不收你錢哦!
這樣應該不會被告始亂終棄吧…?
#我寫他們的故事
#他們過自己的人生
#一線三的日常
這裡來一點碎碎念好了,
身為大眾傳播系畢、曾經任職過記者的警察,
希望各位大記者、大媒體們可以更加謹慎,
無論是在查證上、或客觀報導的拿捏程度,
都必須有一定程度的把關。
畢竟雖然現在科技發達,
傳統媒體卻依舊是接收新知管道的大宗,
尤其是對年紀較大的中老年族群來說,
錯誤的知訊傳遞是很恐怖的一件事。
看看前陣子長輩群組瘋傳的
「後座左側開車門下車要罰款駕駛」那張圖…
好想辦一支假帳號加入長輩群組,
然後把聊天內容偷出來做梗圖啊…
Photo by spongebob youtube channel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警察 #台灣警察 #梗圖 #迷因
#海綿寶寶 #派大星
延伸閱讀:
從後座左側開門真的要開罰駕駛?
https://reurl.cc/14v58m
刑法221 在 ゲーム部プロジェクト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逮捕・監禁罪(たいほ・かんきんざい)は、刑法220条に規定されている罪。 不法に人を逮捕し、または監禁する行為を内容とする。
法定刑は3月以上7年以下の懲役(組織的な様態の場合は組織犯罪処罰法3条1項8号が適用され3月以上10年以下の懲役)。 逮捕・監禁の結果として傷害または死亡の結果が生じた場合には、逮捕・監禁致死傷罪(刑法221条)に該当する。
Vtuberにだって人権はある。
何をやってもいいわけではないぞ。
……部長、聞いています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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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爭議內容表解
尤美女:法條修改沿革
古早貞操概念已經夠落伍
現今法律已修改,竟然用了,而且還套用在一個六歲女童身上
法官顯然欠缺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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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刑法221、225判斷. 考試. 2019年11月26日19:55. 若甲與乙計劃讓甲與A女進行性交,兩人並與A一同飲酒而A不勝酒力,甲得逞。 原本解題時想的是225利用A酒醉狀態乘機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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