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272判決-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
☀️爭點: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為何?
🍀關鍵字:#犯罪所得、#沒收、#不法利得、#估算、#罪疑唯輕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9日作成109台上1272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不法利得估算之適用前提:
刑事沒收與刑罰、保安處分,同為法院認定刑事違法行為存在時,應賦予之法律效果。然囿於刑事審判上,就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不易,故105年施行之沒收新制,增訂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明定法院就需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或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從而法院於犯罪不法利得已確定存在,卻無法具體確認犯罪不法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或確定所需花費顯不合比例,而合於估算之前提時,為踐履法律所課予之沒收、追徵義務,並貫徹沒收、追徵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適用上開規定,藉估算之方法加以確認,不僅是法院的權利,更為職責所在。
二、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
刑事不法利得之估算,雖不若認定不法利得之存在應經嚴格證明,然為免流於裁判者之恣意,自仍須立於與該不法利得相關聯,且業經確認之事實基礎上,依吾人日常生活之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相關專業領域之特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並謹守罪疑唯輕之原則,儘可能為與事實相符之推算;於訴訟程序上,尤應恪遵正當程序公開、透明之要求,適時讓當事人知悉估算之採用及其方法與所憑之準則,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俾保障其資訊請求權與意見陳述權等訴訟上聽審權。
三、具體案例:
原判決關於本件犯罪所得之認定,係維持第一審判決所為,以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均供承本案犯行之報酬,係以每人每使用1張偽卡提領款項,不論金額多寡,均可得500元計之,然就本件各次實際使用偽卡提款之人,均已不復記憶等語,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彼等個別持以領款之偽卡張數,是依卷存事證,本件犯罪確有不法利得,但其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已符合估算之前提,爰執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所述之上開報酬計付標準,佐以原判決附表一至三、五及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本件各次提款所使用之偽卡數量、現場監視器或自動櫃員機攝錄鏡頭攝得之人物影像等事實為基礎,本諸罪疑唯輕原則分別計算本件犯罪所得報酬總額,推估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分別持以領款之偽卡張數,並參酌民法第271條規定,認定彼等個別之犯罪所得;原審並於審判期日,就本件犯罪所得採用估算之上開原因、估算之方法與所憑之準則,對上訴人提示、告以要旨、詢問其意見,經上訴人表示無意見,有該審判筆錄可按。是原判決於理由詳述上情,就上訴人本件犯罪所得依法諭知沒收、追徵,經核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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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
① 刑法沒收新制自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明定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刪除第34條沒收為從刑之規定。而刑事法所稱「責任共同原則」,指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就基於犯意聯絡下之分擔行為所生全部結果同負責任之謂,#此與沒收無涉。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裁量沒收,以 #該物屬於犯罪行為人即被告者為限,包括 #被告有所有權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對於非所有權人復無處分權之共同正犯,則無庸在其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本院26年滬上字第86號判例及62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六)、65年度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關於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均應諭知沒收之相關見解,均經本院10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或參考)。
② 而森林法第52條第5項「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與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沒收相同,皆屬 #義務沒收 之範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於各該共同正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
③ 又不論係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裁量沒收,抑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之義務沒收,均區分沒收標的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抑「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或「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特定情形)取得」者,而異其沒收之項次規定。復從刑法第38條之2規定「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以觀,所稱「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自包括依同法第38條第2項暨第3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以上均含各該項之但書)暨第2項等規定之情形,是縱屬義務沒收,#仍不排除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之。故而,「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雖仍係強制適用,而非裁量適用,然其嚴格性已趨和緩。
④ 且因應刑法沒收新制之施行,刑事訴訟法亦配合增訂第7編之2「特別沒收程序」,其中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第455條之13第3項規定「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第455條之14規定「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第455條之19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第455條之20規定「法院應將審判期日通知參與人並送達關於沒收其財產事項之文書」、第455條之24第1項規定「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之辯論,應於第289條程序完畢後,依同一次序行之」、第455條之27規定,沒收程序之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之判決部分,有單獨提起上訴之權利,甚且第455條之29第1項前段規定「經法院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30日內,向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第455條之33規定「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上揭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賦予因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程序主體之地位,俾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益,乃沒收第三人財產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倘剝奪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訴訟保障,逕行判決沒收第三人之財產,即屬顯然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訴訟程序違法。
本判決重點:
1、沒收修法後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不採連帶沒收制度
2、過苛調節條款於義務沒收亦有適用
3、沒收第三人財產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屬於顯然影響於判決結果之訴訟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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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船契約的本質──運送契約抑或是租賃契約?/饒瑞正 教授
【特別連載】
◾過苛條款/林鈺雄 教授
【法學論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合併設置/林洲富 法官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主編、張岑伃 彙編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強制性交之著手/許哲涵
◾銷售境外保單之責任/翁毓琦
【編輯手札】
本次釋字第788號解釋,係就廢棄物處理法中有關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部分,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是否有涉及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的議題。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雖然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國家對人民所課徵之金錢負擔,應受憲法保障。但考量其所追求之政策目標、不同材質廢棄物對於環境之影響、回收、清除、處理之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非不得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之決定空間。故由法律授權以命令定之,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要求者,應為憲法所許。
另,臺灣近年來司法制度之變革,在司法改革的帶領之下,有不少重大的變革。有關專業法庭的設置部分,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商業事件審理法,總統隨後進行公布,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預計於2年之內完成相關法令之訂定及法院之設置。相信正式施行之後,對於提升專業案件審理水平與增加人民或商業組織對於司法的信賴,將有相當大助益。對於此一重大法庭制度之變革,本期特別邀請林洲富老師,就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法院的得合併設置新制,提出詳盡的說明,冀使讀者能一窺全貌。最後,本期的特別連載,係為林鈺雄老師的「沒收講座」。由於沒收新制的意義除了在學理上的論證探討外,對於司法實務執行也具有重大意義與變動。本期為連載的第5講,主題為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範的探討,亦即學界所稱的「過苛條款」。林老師除了對於其要件與程序做了清楚的闡述,同時也就先前所提及的相對總額原則與兩階段計算法,做了連動與具體適用的說明之。
刑法第38條之2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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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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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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