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新聞事件中,阿北砍護理師的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殺人未遂罪、傷害罪、《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刑法已經就暴力行為為規範,為何還要用《醫療法》處罰醫療暴力呢?
近年,醫療暴力的事件不斷發生,白律的弟弟也是醫療從業人員,每每看到醫療暴力新聞,都不禁為弟弟感到擔心,為遏止醫療暴力,我國透過《醫療法》、《刑法》等規範針對不同妨礙醫療業務的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責任,希望透過不同處罰與賠償的效果,預防醫療暴力的發生。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前開規範,《刑法》傷害罪之刑度為5年以下,看似比《醫療法》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刑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來的重,實則,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規範範圍要比傷害罪來的廣,對比傷害罪需要有被害人受傷之要件,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只要行為人有強暴、脅迫或恐嚇的行為,妨害到醫護人員的醫療或救護行為,就算沒有造成傷亡,也會成罪,大大的保障了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安全。
在這個疫情肆虐的時點,醫院人滿為患,醫療資源供不應求,站在第一線的防疫及醫護人員所承受的壓力及風險都是一般人無法想像的,我們應體會他們的辛勞,就算對自己或家人的病情著急,也應該要多點耐心、體諒,千萬別有醫療暴力之行為喔!
By 白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602012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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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新聞:7歲男童學柔道竟被摔成腦死!台中一名黃姓男童周三到一家柔道館學柔道,卻連續遭學長及教練重摔27次,導致男童當場昏迷送醫急救,醫院檢查出男童腦部出血,手術後目前呈現腦死,就算救活也可能成為植物人。黃童父親指控,兒子被學長摔倒了20幾次後趴在地上爬不起來,何姓教練還以為他是裝的,硬是把他拖起來連摔了7、8次才停手,事後卻連道歉都沒有,令人無法接受。
這個案子最後結果
應該是傷害致重傷罪(如果有救回來的話)
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
如果最後不幸死亡,會成立傷害致死罪,
可以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後因為是對兒童故意犯罪,要加重1/2刑度,
刑度至少是10年6個月有期徒刑起跳。
如果連傷害故意都沒辦法證明的話,
只能用過失致重傷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為不是故意對兒童犯罪,就沒辦法加重1/2,
最多就是3年。
所以法院認定(是否為故意犯罪)很重要。
網友可能覺得
這種怎麼會是過失?一定是故意啊?
這個教練當然有故意,
一摔再摔,是故意傷害,
但那個傷害動作
導致後面「嚴重受傷」甚至「死亡」的後果,
則是教練在進行傷害行為時沒有預見到的,
所以不會成立殺人罪,
頂多就是傷害致重傷罪、傷害致死罪。
傷害致重傷罪、傷害致死罪
其實是「故意行為」跟「過失結果」的結合。
至於阻卻違法部分,
一般運動過程造成的傷害,
比如棒球投手被打出去的球k到,
或打籃球吃蘿蔔,
通常可以阻卻違法,
不過這個案子那個訓練過程
明顯是超出那個小朋友能夠承受的強度,
我不認為可以阻卻違法。
我以前小學時
也被爸爸帶去學校練民俗體育(扯鈴跳繩),
那個年代的教練都是土法煉鋼,
甚至因為人力不足,
會要高年級(大我一屆)的學生當我們師父,
是真的要叫師父的那種喔!
每個人都有一個師父,
每個師父對徒弟都有一定的權威跟使喚能力,
叫我們做什麼就要做什麼,
後來我才知道那個叫學長學弟制,
不過我們更過份,是師徒制,
你想想看,
用學長帶學弟,那個輕重能夠拿捏嗎?
印象中曾經有同學練到整個大腿抽慉不止,
師父還以為他在裝,要求繼續練習的,
現在想想
那個同學搞不好已經有肌肉溶解症的狀況,
沒出事真的是運氣好。
希望小朋友可以回復過來,
不過真的很難,
腦部傷到往往是不可逆的傷害,
有些大人會以為7、8歲小孩已經很大了,
其實他們還是很脆弱的,
特別是「摔」這種動作,
連大人都可能受傷了,何況是小孩。
有網友說被摔本來就是柔道基本功,
一開始本來就是要學著被摔,
這個我同意,
我一個老師就是柔道選手喔,
所以我知道被摔是一開始就要學的基本功,
不過小孩還沒掌握技巧前,
不應該這樣大量摔的,
「摔」不是問題,
「摔還沒學會被摔的小孩」才是問題。
相關法條: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條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犯過失傷害跟毀損罪被起訴。
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 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 手機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 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 萬元以下罰金。」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7316220.A.9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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