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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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金曲獎,將原本「國語」的獎項變更為「華語」。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的理由是,這樣的改變是基於《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於各族群語言一律平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覺得同性婚姻通過後爸爸媽媽不見、通姦罪違憲後爸爸媽媽變多,現在連「國語」也跟著不見而感到世界觀崩壞。
先不管誰不見還是誰變多,什麼是《國家語言發展法》呢?「國語」被重新定義了嗎?
我們來看看幾個跟「語言」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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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在 2019 年三讀通過,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語言的傳承、復振與發展。
其中規定所謂的「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的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也因此華語、客語、台語、原住民各族的族語,都是「國家語言」。
同一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也規定,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並且促進語言的保存、復振和永續發展。
早在 2017 年制定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也明確指出,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2018 年修正的《客家基本法》第 3 條也提到,客語是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語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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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各個國家語言的地位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受到歧視或限制。為了讓語言能夠傳承,法律也規定教育部必須在各個階段的國民基本教育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人民無論是參與行政、立法或司法程序,可以選擇所使用的國家語言,而政府機關也應在必要時提供國家語言的通譯服務。
大家常聽到的「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刑事被告在審判時有權利以自己熟悉的語言理解罪名和案由。如果不能理解法院使用的語言,國家也要免費提供通譯協助。
《刑事訴訟法》也在去年修正,如果被告是聽障、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時,必須由通譯協助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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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是大眾運輸工具播報的語言,則根據 2000 年通過的《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規定,除了「國語」之外,也要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原住民族語則視當地情形增加、馬祖地區則要播放「閩北(福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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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
刑事訴訟法75條 在 阿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司法院公告要用 CyberLink 的視訊會議軟體 U 來開庭。工作的關係試用了一下,目前心得如下(歡迎分享但請附出處):
1. 網頁開啟限 Chrome 瀏覽器,但他仍會先引誘下載,那一行「或者,也可以使用 Google Chrome 來加入會議」連結並不醒目。
2. 看自己的畫面時會是左右相反的(呈現文字時會有點困擾),不過別人看到的畫面會是對的(已測過三個情境: iPhone SE2 + iOS 14.6 、 Win10 Ent 21H1 + U 6.7.1 + Logitech C922 、 Win10 Ent 21H1 + Chrome 91.0 + Logitech C922 )
3. 有「分享桌面」的功能,也就是除了將攝影機和聲音播出去之外,也可將電腦畫面(可指定只有特定軟體的畫面)播出去,但這要安裝軟體並註冊帳號,不能只用網頁版。
不過,我是在 Windows 上測,未確認 macOS 上是否也可以(看官網應該是可以啦,但印象中 mac 的權限管控比較嚴格)。
4. 手機跟電腦可以同時加入會議,也可以有各自的攝影畫面和聲音。甚至可以用同一個帳號在不同裝置參加不同的會議。(一般不會這樣用啦,但也許衝庭的時候…?)
5. 沒有帳號而加入會議的人,也可以把別人的麥克風關掉(但當事人的畫面會顯示是被誰關掉的,並且可以自己再打開)
6. 會議錄影:
(1) 不會錄下所有畫面,而是只有其中一個。我不知道他會怎麼判斷要錄誰,但看來是優先錄有分享桌面的人。
(2) 錄下的影像是在自己離開會議後,軟體才會開始轉檔。換言之,如果中間當機的話就沒有了。如果中途有暫停/停止錄影,最後也只會有一個全部串起來的檔案。
(3) 錄下的畫面裏面沒有時間標記,看不出是會議進行後多久、也不知道是現實中的幾點幾分進行的。
(4) 只有裝桌面軟體(也就是手機 app 和網頁的不行)並且登入的人,可以用內建功能錄下會議,即使不是主持人。
(5) 有使用桌面軟體(也就是手機 app 和網頁的不行)並且登入的人,就可以停下其他人的錄影,即使是主持人在錄。
(6) 所有人(包含用網頁匿名進入的)的畫面都會顯示有誰在錄影。
(7) 綜上,如果真要錄下來的話,建議使用其他軟體並告知與會全員——但法院開庭能不能讓當事人錄影錄音…嗯,在這個情形下大家可以多想想。
不過,看司法院的指引,加入會議還要先「等候主持人准許」,推測是付費版(因為免費版的帳號要開會議時並沒有這類選項),這部分我就不清楚是否一樣參與者可以把主持人的麥克風和錄影關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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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一下我對這種視訊開庭的疑惑:
人民有義務必須同意軟體開發商的使用者條款,才受憲法訴訟權的保障嗎?除了視訊軟體之外,也必須有 Windows 或 Mac 電腦並且同意對應公司的使用者條款嗎?
刑案證人不附理由地拒絕同意使用者條款,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的拘提事由?法院不能實體開庭又不是證人的錯。
同上,刑事被告不附理由地拒絕同意使用者條款,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拘提事由?
(應該有人論述過了啦但我學藝不精)
還有,最重要的:公開審理原則呢?要不要也討論一下直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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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下半年,政府決定開放含有 #萊克多巴胺 (俗稱: #瘦肉精)的 #美國豬肉 進口。此舉除了在臺灣的政壇造成長達近半年的紛擾之外,同時進一步也引發了各種憲法與法律層面的爭議輿論辯。而這些可能發展出的憲法或法律層面爭議之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於數年前即通過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的自治條例,規定於該市所販售豬肉之瘦肉精檢出量應為零。然而,在該政策於立法院正式通過確定後,產生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政策衝突,進而引發聲請釋憲的問題。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針對此憲法層次的爭議,邀請吳信華老師為讀者詳細剖析。
另外本期「法學論述」欄目,第一篇是由林鈺雄老師就2020年9月公告「科技偵査法草案」中,就使用定位或監視目的之科技偵查問題,如GPS追蹤器、無人機、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以及搜索雲端硬碟及物聯網裝置或伺服器之授權依據,接著分析侵入資訊科技系統等,逐一說明之。看來法律人在現行科技突飛猛進、日新月異的時代,必須得跟上時代潮流,才能在不論是實體法或是訴訟法的學習上,都能完整與深入。另一篇則是由邵慶平老師,就釋字第770號解釋與主管機關近期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符合上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意旨。同時也是一篇逸脫傳統法學,與時俱進的法學評論,值得讀者細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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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75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國民黨立委李慶華貪污逃亡遭到法院通緝,早在偵查階段,李慶華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為何沒有採取任何具體保全措施而讓人跑了?今日法務部長繼續跳針說空話。
2.趙嘉寶貪污判刑11年,逃亡4年多還抓不到,等到輿論質疑,檢警才急忙成立專案小組加強查緝,然而,到現在還抓不到人。
3.我多次要求改善通緝犯查捕系統,法務部迄今進度竟然只有在12月3日開了一次會,結論是「將另召開會議」。
4.我質疑法務部研議增訂棄保潛逃罪草案,從2017年10月至今延宕超過一年,到底還要拖延多久?法務部蔡清祥部長卻說「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公然說謊。
謊言被拆穿後,蔡清祥部長竟然試圖以刑事訴訟法「防逃條款」魚目混珠,繼續硬拗。
5.在2015年12月施行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7條明文要求簽署公約國政府應依照公約內容,於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三年期間到本月將屆至,對於符合公約所要求之「不法關說罪」,行政院卻到現在都還沒送到立法院。
6.大創弊案與黃偉哲辦公室主任曾碧珠涉及的偽造文書、洗錢等犯罪行為案,早在今年4、5月間,新北地檢署已完成告發人、日本證人筆錄,以及金流已查核完成,為何遲遲不起訴?反而對外聲稱沒有管轄權,將案子移轉到台北地檢署,雙方互踢皮球。
7.去年12月我向北檢告發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幫慶富喬事,讓銀行團退回5.5億備償金,結果北檢移轉到雄檢後也毫無下文,到底還要拖延多久?
8.我多次質疑,檢察署對於偵辦中發現不法行為,保括「非法地下匯兌搬錢至中國」、「非法收受陳慶男政治獻金」,都未通知相關機關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