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2478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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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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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76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應釋字752號解釋修正刑事訴訟法,進一步確保人民訴訟權】
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也就是當人民的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而在原本的規定中,刑事訴訟法基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規定部分罪名經過一、二審判決以後,不得上訴第三審,如此做法固然有其實務上的考量,但也確實限縮了人民的訴訟權。
因此,今年七月底,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752號的解釋,認為對於「一審無罪、二審卻遭判有罪」的情形,不得上訴第三審,形同關閉救濟管道,導致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因此受剝奪,換言之,不給予其救濟機會,違反了「有權利必有救濟」的憲法原則。
因應釋字意旨,今天三讀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特地對上述情形開了一個例外處理條件,亦即如果一審獲判無罪、二審獲判有罪,即便該罪是屬於刑事訴訟法376條的輕罪類別,為避免錯誤或冤抑,應該給予當事人至少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但一、二審皆為無罪、皆為有罪,或者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判決,仍然不得上訴第三審)。
雖然只是微小的修正,但是對訴訟權帶來更進一步的保障,無論就人權保障或司法改革而言皆是如此,需要從小地方開始逐步開展、落實。不過,這次的修正僅讓「一審無罪、二審有罪」有上訴的機會,倘若「一審有罪、而二審刑度加重」的情形也能給予上訴三審的救濟管道,是否更為周延?這一點或許是未來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
刑事訴訟法376條修正條文: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註:刑事訴訟法253條、284條之1因376條新增項次,爰配合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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