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律在勞動節時看到這個影片,覺得格外心酸呀~~
律師也是「法律服務業」,既然有服務業三個字,大家就知道有多辛苦了…
更別提檢察官是法律服務業+公務員,除了辛苦還要被罵到臭頭。
推薦大家看看這個影片,除了有Hero的味道,還有一點法律的味道,吉律來帶你聞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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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中男檢察官在出動前提到:「如果有 #逕行搜索 的話跟我回報」,不單是因為檢警偵查犯罪的上下指揮關係,而是涉及 #刑事訴訟法 證據能不能用的問題。
💡原則上,為了保障人權,「搜索」一定要有 #法官事前簽發 的搜索票。
假如違法搜索(沒票就搜),就算搜到了證據,未來在法庭上就很難做為證據使用,就算被告罪大惡極,若沒有能用的證據,法官也不能判刑。
🛎有原則就有例外,考量偵查犯罪過程的急迫,法律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不用搜索票就能搜索,片中提到的「逕行搜索」就是這樣。逕行搜索有2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130條,避免危險的搜身型(怕嫌犯身上有刀槍危害檢警安全)
2.刑事訴訟法131條,避免逃走&避免滅證型(確定某人、某證據在房內,但來不及事前聲請搜票)
在這些急迫情況下,可以沒搜票就搜索,但是法律要求檢警必須「事後補聲請」,讓法院來把關搜索是不是合理、有沒有侵害人權。如果檢察官負責搜索,那就要向法院補票;如果警察負責搜索,警察不僅要向法院報告補票,也必須向檢察官報告。
🚫假如沒有補票,那就是違法搜索,搜到的物品也不能做證據。
所以片中男檢察官叫警察回報,不是那麼簡單的指揮,是怕辛苦蒐集的證據,到時候不能拿來起訴、不能拿來當審判資料,白白讓部署三個月要抓的大魚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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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搜索的問題,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感覺,證據在法庭上有多重要。
有時候當事人跟吉律說了很長很多的故事,讓吉律也為他/她恨的牙癢癢,氣到冒煙,但是最遺憾的就是證據很少、沒有證據,這就讓法庭上的攻防變得相當困難。
法官不是神,能夠知道所有事,一切都要靠證據才能判決,而當事人口頭的陳述與故事,在大多數情況下往往是單方面、不全的,法官也不敢純以口說而無憑,就下判決。少了證據這個利器,就算是個LV律師,在法庭上也只能當個名牌塑膠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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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筆記:時事教導我們的法律常識】
關於憲兵搜索案,國人最大的收穫
就是終於明白了「搜索」這詞在法律上的應用
現在,我以《家庭性辭典》作者的身份
為大家用另一個角度深度解釋「搜索」
阿雄是名現役憲兵,有天,他跟交往一年的女友在公園約會
雄:「我們交往已經很久了。」
女:「嗯,一年了吧。」
雄:「上星期終於牽手了。」
女:「嗯,你膽子好大。」
雄:「今天,我想進一步。」
女:「得寸進尺,你想幹嘛?」
雄:「這角落沒有路燈,也沒有人。」
女:「所以……」
雄:「我想,嗯,我想對妳的身體展開搜索。」
女:「我就知道你帶我來公園不懷好意。」
雄:「這是說,可以囉?」
女:「嗯,可是,法官有核發搜索票嗎?這是刑事訴訟法128條的規定。」
雄:「沒有搜索票,可是也有無票搜索的例外情形啊。」
女:「舉例?」
雄:「嗯,根據刑事訴訟法130條,有時雖無搜索票,可是還是可以逕行搜索其身體。」
女:「討厭。」
雄:「或者,刑事訴訟法131條,緊急搜索。」
女:「哼,你有這麼緊急嗎?」
雄:「當然,最好是刑事訴訟法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
女:「既然有法條支持,那我只好……」
雄:「同意搜索,YEAH!」
(圖:這是幾年前我與蔡虫合作,刊於壹週刊「家庭性辭典」專欄的一幅作品──快速性,顧名思義,很快就解決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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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憲兵搜索事件背後玄機
民報文字記者:阿愷
這次憲兵非法搜索事件,從各種層面來看,確實是白色恐怖的遺緒。白色恐怖最大特色之一,就是軍人對平民進行無遠弗屆的干涉,包括賦予軍人「特務」的功能,使軍人得以調查、搜索、扣押、偵訊、逮捕、刑求、監禁、勞改和槍決平民,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警總。
如今警總已成歷史,軍歸軍,民歸民,相安無事。但偏偏有一個法制上沒有剔乾淨的威權時代設計,被這次政戰局保防處利用上了,那就是憲兵被賦予司法警察身分,可對平民進行偵查(刑事訴訟法229-231條)。整起事件,是保防單位假藉憲兵之手,把白色恐怖的黑手再度伸向平民,目的可能是要掩蓋白色恐怖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卻也侵犯了平民的財產權和人身自由權。本文從以下幾個面向抽絲剝繭,對這起事件做深入的分析。
首先,從法律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五點涉嫌違法:
1.憲兵沒有報請檢察官許可,直接到魏家搜索,違反《刑事訴訟法》128-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搜索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2.憲兵沒有報請法官或檢察官許可,直接扣押魏先生擁有的文件,違反《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法官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執行扣押,並應於搜索票內記載事由。
3.憲兵沒有使用通知書通知魏先生到場詢問,而是直接用廂型車把他載到偵訊室詢問,違反《刑事訴訟法》71-1條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4.憲兵在晚間9點偵訊魏先生,違反《刑事訴訟法》100-3條規定: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幾種情形可以例外,包括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在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有急迫情形者。但這四種情形,恐怕沒有一種符合魏先生當時的情況。
5.憲兵偵訊魏先生時,如果沒有告知以下幾點,則違反《刑事訴訟法》95、100-2條的規定:(1)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2)得保持緘默,不必做違背自己意思的陳述;(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一點,既然軍方宣稱全程錄影,那就請檢察機關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以上1-3點,法律條文都用一個「得」字,意味可以允許例外。這例外就是《刑事訴訟法》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這就是憲兵所鑽的法律漏洞。憲指部宣稱魏先生有「簽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據此解釋他們是「合法」搜索。
然而,幾名軍人挾帶威勢,在密閉的廂型車內要魏先生簽具同意書,本身就帶有某種強迫性;且據魏先生女兒在PTT所稱,憲兵在與魏先生交涉過程中,曾使用威脅性言詞(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這種態度令魏先生恐懼;甚至魏先生在偵訊時,還「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這一切,都顯示魏先生在整個過程中,受到某種強迫或威脅(不論是言詞上、態度上,或情境上)。假使偵訊時,憲兵出以強迫的言詞,那又觸犯《刑事訴訟法》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同樣,這也可以調閱錄影內容來看。
再者,搜索必須出示搜索票,這是通例;「不使用搜索票的搜索」,這是特例。執法者應先採行通例,通例不行,才用特例,這是基本常識。如今憲兵跳過通例,直接用特例,還大言不慚說過程「合法」,如果不是對法律無知,就是企圖玩法。
其次,從道德或程序正義層面來看,本案至少有以下兩點悖理:
1.是誑稱要買普洱茶,騙魏先生出來見面。這是一種詐術,自不待言。
2.是事後要給魏先生1萬5千元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不得對外透露此事。外界懷疑這是「封口費」,合情合理。反而國防部宣稱這是「獎勵金」,頗有狡辯之嫌。獎勵金是這樣亂花的嗎?發獎勵金還要簽這種切結書來封口嗎?
本來,軍方發生非法搜索案,若能知錯認錯,立刻處置相關失職人員,倒還能大事化小。未料國防部在今(7)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表六點聲明,其中第五點根本胡扯一通,甚至讓人懷疑軍方還沒有走出戒嚴的陰影。第五點全文為:
「『收藏持有』與『公開販售』是不同的行為。民眾販售所獲得公文檔案,尤其機密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且有涉法之嫌,理當主動送交文檔產製單位或警方處理。公開上網標售之行為,極不足取,其動機、目的為何?社會應有公評。」
這段話的重點,是把整個事件上綱到「國家安全」的層次。軍方暗示魏先生所持有的文件,「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這是天大的笑話。這些文件,從PTT所披露的來看,都是誰檢舉誰的「小報告」,而且發生在50、60年代,怎麼可能跟「國家安全」有關!真正影響國家安全的,是暴衝的馬總統、傾中的馬政府、強迫推銷「九二共識」的國民黨、敵我不分的退役將領,以及搞黑箱服貿的藍營立委。國防部沒有正視這些嚴重的國安危機,反而從升斗小民持有的幾十年前舊文件看到「國安之虞」,真是令人傻眼。
然而,這才是整個問題的重點。國民黨43年的白色恐怖,就是出之以「國家安全」之名。殺人關人、侵犯人權、剝奪自由,阻礙民主,都是拿「國家安全」的話術來唬弄人民,其實說穿了,無非是圖利國民黨政權。誰知這套白色恐怖的話術,在解嚴30年後的今天,還出自國防部之口,用來掩飾憲兵侵犯人權的白色恐怖行徑,誠不知今夕何夕!
此外,第五點還有一大亂扯:魏先生持有的文件,誰說它有「涉法之嫌」?憑哪一點判斷?而且現行法律,沒有任何一條說民眾所持有的公文檔案,必須交給「文檔產製單位」(意指檔案管理局)或警方。如果有的話,那是道道地地的白色恐怖規定,牽涉到國家權力對於人民財產權、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犯。
最後,這起憲兵非法搜索、非法扣押、非法偵訊案件,真正的癥結,恐怕是政戰局保防處要封殺白色恐怖的真相,因為發動調查的是保防處,而被扣押的這些文件,恰好是目前白色恐怖研究最弱的一塊拼圖,也就是「加害者」或「協助加害者」(告密者、檢舉者)的部分。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11條,魏先生持有的文件早就超過30年,不再屬於機密,可以開放應用。如果保防處對這種不再「機密」的文件都要扣押,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裡面藏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事實上,整個白色恐怖,就是建立在無數不可告人的秘密上面,這是釐清白色恐怖真相的關鍵之一。
附帶一提,憲兵的英文是Military Police,也就是軍事警察。軍事警察當然是管軍人。我國的憲兵被賦予對平民的司法警察權,可以偵查平民,這一點相當可議,違背憲法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立法精神,因為偵查是審判的準備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硬把憲兵扯進來,讓它變成「司法警察」,應是出自「訓政時期」或「戒嚴時期」便宜行事的考量,而在1987年解嚴或1991年終止動戡之後,又沒有把它剔乾淨,以致發生這種軍方擾民、竟還振振有詞的怪現象。為此應盡速修法,將憲兵排除於司法警察之外,或明文規定不得對平民進行任何調查偵查。否則未來這種憲兵非法搜索的白色恐怖事件,還會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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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肯定說(合法): 符合文義解釋,搜索合法。只要所進行之拘提合法時,便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31第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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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31 在 [請益] 刑事訴訟法131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拘提-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想請問各位學長姐刑事訴訟法的問題
關於第131條第一項第一款
案例是
警察甲在偵查中持檢察官合法核發的拘票,去乙住的透天厝拘提乙
警察甲在乙家門外按電鈴,無人應門
在無急迫情況下
便闖入乙家,一層一層尋找乙
最終在三樓發現乙在澆花,並將乙帶走。
試問此「拘提」是否合法?(不是問搜索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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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這裡最常探討,持檢察官拘票是否能代替搜索票?
有肯否兩說
肯定說認為符合文義解釋,搜索合法。
否定說和近期實務認為不行,因為若承認,則無異讓檢察官有規避法院審查搜索票核發的權
限,因此搜索不合法。
所以若採否定說的見解
則警察甲沒有另外聲請搜索票,就直接一層一層樓尋找乙(等於違法搜索乙)
絕對是違法搜索
而很多書上都談到這裡就停止了
我也了解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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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的問題來了,
我的疑問是
現在在本題中警察甲因為沒有聲請搜索票,所以就是違法搜索找到乙
那會影響到「拘提」乙的合法性嗎?????
也就是警察甲手中有檢察官核發合法的拘
票,但是否會因為違法的搜索(等於違法的一層一層樓找乙的這個動作),
導致「拘提」乙變成不合法???????
假如照肯定說的脈絡,那肯定沒什麼問題,搜索合法,拘提也合法,不用特別想什麼。
但如果照否定說的脈絡,搜索不合法,那「拘提」是合法還是不合法??????
我一直困惑的是
若要說拘提乙合法,但警察甲沒有搜索票,在乙家中尋找乙這段並不合法,很明顯是違法
搜索,警察甲既然前面是用違法的方式找到乙,那後面拘提乙還能合法嗎?
若要說拘提乙不合法,但警察甲手上又有合法的拘票。
我的問題其實就是,甲違法搜索發現乙的位置,那會不會因為這個違法搜索,導致甲手中
雖然有檢察官核發合法拘票,對乙的「拘提」也變違法?
那假如違法,那不就要放乙離開。
希望學長姐能幫忙解惑,謝謝各位學長姐
備註:我自己有翻了身邊的書
王兆鵬老師 林鈺雄老師 艾斯解題書 林肯體系書 路律師,都沒有特別提到這一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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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我剛剛在公職王找到一題跟我的問題一樣的考題,是103年三等警特。
按照擬答的脈絡,假如以違法搜索的方式找到人,那麼就算有合法的拘票,也會因為前面
的違法搜索導致拘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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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wangdon: 只要是檢察官發的拘票就不會符合第一款的執行拘提,所以 11/29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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