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刑事證據法與救濟程序
【作 者】吳燦│最高法院院長
【本書簡介】
🔹經典案例為題材,分析案例爭點,介紹思考層次,提出判斷基準。
🔹內容依當前法制與司法實務或學說,重新整理、修正與補充。
臺灣刑事訴訟法於2002年間,從「職權主義」改制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接續引進美日法制,本書係針對此一新制,以現行實務見解為主軸,輔以學說理論,針對證據法相關議題及刑事救濟程序等,或旁徵博引,作系統性介紹,或以案例方式,提綱挈領為論述;另以「補敘」方式,針對法律增修、見解變更為說明,俾期兩相對照,有益於知其梗概。
本書是作者在最高法院的辦案心得,適合實務界(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法務人員)辦案之參考,有助於國考考生瞭解實務層進式的脈動,也可以讓學術界明白實務在面臨個案困境,如何基於法的續造,從規範意旨補遺立法缺漏,以實現個案正義。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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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22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簡訊實聯制的法與情】
現今民眾要進入營業場所前必須要掃QRcode回傳場所代碼,或者是手寫個人資料,若不配合,則會面臨3千到1萬5千元的罰款。六月底時有法官發現辦案的警察將為了防疫用的簡訊實聯制運用在偵查犯罪之上,且指揮中心曾經承諾過該簡訊僅供防疫之用,不會被挪作他用。司法院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就簡訊實聯制所取得的資料可否使用,交給法官個案裁量,或者是由立法機關立法規範。簡訊實聯制取地的民眾地理位置資訊,究竟可否用來偵查犯罪之用?警察可不可以向法官聲請搜索票調取簡訊?或者可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檢警可否針對簡訊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
首先要先釐清的是,何時聲請搜索票?何時聲請通訊監察書呢?簡單來說,如果嫌犯已經將訊息傳遞「完畢」,用的是搜索票;如果仍然在「傳遞當中(嫌犯按下傳送後到指揮中心真正收到前)」,則要聲請通訊監察書,所以要聲請哪一張是取決於偵查機關要抓的簡訊是已經傳送完畢或者是正在傳遞中的。然而無論是哪張,原則上法官若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應是合法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若檢警想要搜索存放在電信公司的簡訊,只要有相當理由可信嫌犯的簡訊確實是存在該電信公司當中,並且符合法定聲請搜索票的程序,就可以請法官合法搜索票;而依照通保法第5條,聲請通訊監察書雖有較多限制才可核發通訊監察書,如:必須是符合重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等)、情節重大等要件,然而基本上只要嫌犯犯下的罪夠嚴重,符合通保法規定,法官也應該要核發通訊監察書。
所以,在法律層面看來,檢警聲請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取得簡訊實聯制的資料,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但……你/妳應該跟我一樣覺得哪裡怪怪的吧(被騙感情的感覺)?
🎸【應立法解決簡訊實聯制遭挪用的問題】
指揮中心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檢警聲請調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又沒違法,問題的根源可能在於這次指揮中心為了把防疫效果放到最大,而有諸多權力,比如像本案的簡訊實聯制,民眾被強制公開自己去過的店家,不配合就開罰。但同一個政府卻可以在強迫人民配合實聯制時,一邊承諾僅供防疫用、一邊又用來追訴犯罪,想必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指揮中心雖然承諾不會挪作他用,但該承諾在法律上並沒有強制力。應該要「立法規範」電信公司不得提供因實聯制所取得的資訊以及該簡訊不可用於防疫用途,民眾才不會幫助防疫同時,又要擔心今天傳出去的簡訊、未來會不會被用在對自己不利的用途上。
刑事訴訟法122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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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司法官和律師一試會考選擇題,其他考試也會
四等刑法選擇題,題目雖然簡單
但也是要你熟悉條文和實務見解之後才叫簡單
不然都是很難的
警大的刑法、刑訴選擇題
有時候簡單,有時候難度堪比司律
如同個性一樣捉摸不定
警察特考有些會考刑事訴訟法選擇題,你熟悉嗎?
嗯,有點不熟⋯⋯
沒關係,還有時間準備
因為有周易老師陪你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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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透過這套課程
帶你掃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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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頭都洗下去了,就把它好好洗乾淨吧!
選擇題沒有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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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去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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