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禮拜新竹縣議會開臨時會。我立刻針對上禮拜新竹縣議會秘書長回應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假處分的裁定將要進行抗告的事情,要求新竹縣議會說明為何提出抗告不用經過新竹縣議會的表決。
新竹縣議會的法制室主任立刻回應,因為在行政訴訟法上,議長是新竹縣議會的法定代理人,當然可以提出抗告。
笑死,公司的董事長也是公司法定代理人,難道就可以任意決定公司所有事情嗎?
當然不行啊,還是要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表決通過才可以。
有法定代理權是一回事,但可不可以代理所有事務,又是另一回事。按照這個邏輯,董事長掏空公司不就是輕而易舉的事情了嗎?!而新竹縣議會是合議制,如果可以由議長決定所有事情,不就成為獨裁制了嗎?那大家又何必開會,都給議長蓋章就好啦!
所以我堅決,提出抗告的行為,跟對余筱菁做停權處分的行為,是不同的,自然應該要再表決一次,同時我也要堅決表示,我完全不同意提出抗告,這是我身為新竹縣議員應該表達的心聲。
因此,我也立刻提出臨時動議,提案為:『針對余筱菁議員的裁定提出抗告,是否應由大會表決』,並且獲得陳新源議員、羅美文議員、何智達議員以及余筱菁議員的附議。
在表決以前,有某國民黨議員表示,表決之後希望不要再被操作成國民黨霸凌少數黨,而是少數服從多數的結果。
OK!我們這些少數黨,雙手雙腳舉起來都舉不過國民黨,我今天不會說是國民黨霸凌我。但我會說,今天反對我臨時動議的所有議員,一共21位議員,根本就不了解新竹縣議會合議制的精神!
雖然不曾期待他們理解,但我仍然不會放棄讓新竹縣政治可以進步的機會。所以即便表決我會輸,我也會吵到底。
同時我也真的很希望,9月5號關西鎮縣議員的補選,四號的 陳玉蟾 關西鎮縣議員補選-候選人可以選上,讓我們這些小黨,在新竹縣議會不再那麼孤單。
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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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分享家-羽,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辦護照 申辦資格: 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 辦理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或 各部辦事處, 分別在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嘉義。 可以代辦嗎: 第一次申請一定要本人親辦, 或者親自帶著辦護照所需的資料, 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才可以委託別人代辦。 代辦人限制: 1.申請人的...
公司法定代理人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根據中國時報的報導:【新北市八里雙屍命案,死者張翠萍的母親民事求償,一審判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及2股東免賠,但高院認為呂男等人因監督管理疏失,2度錯失避免悲劇發生的機會,逆轉改判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810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定讞。】
在媽媽嘴咖啡店裡面,一杯媽媽嘴咖啡的訂價是新台幣七十元。要賠償這次最高法院認定應該賠償的金額,必須賣上52583,五萬兩千五百八十三杯。但人家賣一杯咖啡利潤最多三成,其他要拿來付房租水電員工薪水,所以真正的杯數應該是十七萬五千兩百六十杯。一杯咖啡如果需要耗時三分鐘來販賣,要花上五十二萬五千八百三十分鐘,等於是一天二十四小時不眠不休的賣1.0004年的咖啡,如果一天只上班八小時一周賣七天,那麼要賣3.0013年。
如果這幾個媽媽嘴咖啡店的老闆罪有應得也就算了,賣個十年都不為過。但問題就是這個案子士林地院覺得不用賠,高等法院覺得要賠,上訴之後最高法院駁回也認可高等法院看法要賠。然後任何有常識開過店面的人看到判決結果顯然都會虎軀一震,震撼的發現竟然雇用員工來店裡泡咖啡,結果她把人帶到店外殺了,老闆竟然也有賠償責任!
好啦為了避免每次都被罵法盲不看判決書,所以我們很努力地去查判決書。但不知道是不是最高法院領的薪水不夠多,判決出來之後高院103上600判決書到現在截至本人下筆時都快一周了還沒上網,如果缺錢找工讀生上網我可以支援啊!所以萬般無奈之下,我只好引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的這篇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書囉。
因為這次的判決顯然是引用中華民國民法第188條第一項的但書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地獄倒楣鬼媽媽嘴咖啡店股東們並沒有盡到【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所以應該負責賠償。判決書裡面沒有要求從雇用謝依涵就要看出她的面相或是手相註定有大凶殺人之兆,或者是要像是阿湯哥關鍵報告一樣預測她未來就是會殺人,或者是如同【我的英雄學院】裡的夜目爵士一樣摸個手手就可以預知歐麥爾特會被敵人殺死或是謝依涵會殺人,因此這邊我們就不討論了。
由於本篇稿子不管寫再多只能拿八百字稿費,等於我寫超過八百字都是送給網站的,基於小氣的本能,我不能讓字數過度膨脹,因此我必須有限度的節錄判決書。
法官主要認為地獄倒楣鬼媽媽嘴股東們應該賠償的原因是其心證闡述於判決書第四項第七條及第九條。【顯見媽媽嘴有限公司對於顧客於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無對於身為店長之謝依涵及其他員工,有無即時、妥適或送醫處理顧客突發之身體異常狀況及於店內值勤不可無緣由任意離開,建立監督之機制,致證人郭乃慈雖於當日晚間7點半左右發現陳進福及張翠萍神情有異,臉色難看,張翠萍更曾站起來試圖掙扎往外走,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媽媽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炳宏,俟至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夫妻仍緊閉雙眼坐在坐位上,雖覺得奇怪,仍未予理會,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如若媽媽嘴有限公司有就員工此部分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監督注意,即時對陳進福或張翠萍伸出援手,即有可能避免不幸之事件發生,使陳進福及張翠萍免於遭到謝依涵之殺害。】這位非常有可能從來沒當過便利商店店員或是去星巴克打過工的法官的要求直白一點講,就是以後每家餐飲小吃店包含星巴克跟便利商店,員工手冊裡面都必須要明確要求,所有店員看到店內有人神情有異臉色難看或是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跟平常消費時間不同沒有離開的時候,公司都要明文規定必須立即把對方叫醒或是通知老闆,換句話說要比國中的留校自習還要嚴格,一睡著就要打醒!任何風吹草動異於平常,員工跟老闆都一定要進入名偵探柯南模式啊這裡可能有殺人案了!或是學金田一一大喊兇手就在我們之中,我一定要不負爺爺的名聲找出殺人兇手!再不然就是你要二十四小時裝監視器監控整個用餐區,看誰倒下就立即聯想可能店長想殺人!否則你就不是【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員工殺人你也沒注意,要賠!
第九條主文關鍵在此(覺得看不夠可以自己去找判決)【經過烘豆間時,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旁邊有鈕扣 (她上班原本所穿是短裙搭配內搭褲),我問她為何更換褲子,他說他學ROCK(歐石城) 跳水,我就沒再問就離開回辦公室」、「也沒問她在那裡落水」等語 (本院一卷第184、206、207頁),並未追究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落水之行為。……足見媽媽嘴有限公司就一個班三個人中最資深者或店長,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之情形,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不須向當日在店內之呂炳宏報備,而得從容的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媽媽嘴咖啡店外殺害,媽媽嘴有限公司抗辯其等對於謝依涵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無足可採。】所以在這邊這位顯然沒在便利商店打過工的法官又認為了,第一你的女性員工如果忽然之間換了褲子,你一定要追問到底,對方給甚麼理由你都要認為可能是暗懷鬼胎離開咖啡店去殺人越貨,即使問到對方可能覺得你性騷擾也必須要堅持下去,否則你請來泡咖啡的店長在店外掉到泥巴裡面換了褲子又殺人了你竟然都沒有注意到並且加以阻止,你就不是【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員工殺人你也沒注意,要賠!還有如果你的麥當勞便利商店星巴克該店最大的店長或是區經理忽然之間想要殺人因而離開店面三十分鐘,員工跟總公司老闆都一定要進入名偵探柯南模式啊這裡可能有殺人案了!或是學金田一一大喊兇手就在我們之中,我一定要不負爺爺的名聲找出殺人兇手!再不然就是你要二十四小時裝監視器監控整個用餐區,看誰離開店面很久不回來就要立刻聯想可能店長想殺人!否則你就不是【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員工離開店面要殺人你也沒注意,要賠!
最後做個簡單結論,這位法官要求的理想世界中,員工在上班時間翹班殺人,算老闆的。沒有監督員工不要在上班時間殺人,算老闆的。沒有問員工為什麼換褲子,殺人算老闆的。沒有規劃員工想殺人時下安眠藥讓顧客臉色不好或睡著時應該怎麼辦,算老闆的。沒有監督導致店長上班時間出外三十分鐘殺人,算老闆的。
那這樣你要在台灣開店,只能像是蟹老闆一樣,在海綿寶寶身上裝個手鐐腳銬,離開店面超過一分鐘就電擊,再不然你就要變成夏威亞教授,只要金鋼狼有做壞事念頭就心靈衝擊他!
啊但是法官這樣要求台灣老闆如此嚴密監控員工,否則員工殺人就要賠的狀況下的勞權和人權怎麼辦呢?啊誰管啦!總之謝依涵殺了兩人但是有教化之可能再犯率低不用死刑,但她至今沒賠償受害者家屬但媽媽嘴地獄倒楣鬼股東們卻要賠三百多萬,這真是可喜可賀啊!
公司法定代理人 在 分享家-羽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辦護照
申辦資格:
在台設有戶籍的國民。
辦理地點: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或 各部辦事處,
分別在 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嘉義。
可以代辦嗎:
第一次申請一定要本人親辦,
或者親自帶著辦護照所需的資料,
到各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
才可以委託別人代辦。
代辦人限制:
1.申請人的親屬。
2.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團體的朋友。
3.合乎規定的旅行社。
若非上述關係,則須出示經過"公證"的委任書,
代辦人需帶身分證正本影本以及關係證明文件。
18歲以下不得接受委任,例外情況請看影片說明。
有提供代送資料的"戶政事務所":
新北市 全區
台中市 北屯區、豐原區、大里區、清水區
雲林縣 斗南、虎尾、北港、斗六、西螺、麥寮
要帶什麼:
1.六個月內拍攝的白底彩色照片2張(有嚴格的規格要求)
2.護照規費,14歲以上1300元,未滿14歲900元。
3.身分證正本與影本,若無身分證則帶戶口名簿正本與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與影本。
4.兵役證明文件(16歲以上,37歲以下男性)
5.十八歲以下且未婚的申請人需帶父或母或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6.未滿14歲的申請人則需由直系血親長輩、旁系血親三等親內或法定代理人陪同,陪同辦理者須帶身分證與親屬關係證明文件的正本和影本(例如父母可以用身分證證明親屬關係)。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1-bcf2b4776cc546beaee866ed6a21f0a1.html
前往辦事處辦理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下載:
https://www.boca.gov.tw/dl-1302-53d5603172e74bc9b982dafaf5f3ae46.html
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用 申請書填寫範例下載:
年滿14歲(已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80-09a167812c6e421aa45be6bed388ba87.html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
https://www.boca.gov.tw/dl-1279-c226dda0e8e34815a7f67b3b1d7edbfd.html
委任他人代辦
https://www.boca.gov.tw/dl-1281-f09b36bd219d4818a1d2b0d87d3bd3a6.html
流程:
帶著合格的照片x2、身分證明文件、申辦所需費用
→親自前往領事局寫申請表送件辦理
→辦理人別確認後由代理人前往領事局辦理
小提醒:
1.辦事處都有提供郵寄護照的服務,懶得再跑一趟的可以付費使用,相關服務流程請洽現場人員。
2.如果你是現場去領護照,可以順便帶著身分證與護照去辦快速通關,辦理地點請洽現場人員。(14歲以上+140公分以上才可辦理)
3.護照英文拼音最好與信用卡英文拼音一致,可以減少未來可能遇到的麻煩。
以上,祝各位辦理護照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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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理人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帶年紀過小的小孩子,就不願意出租,擔心小朋友會亂畫牆壁搞破壞。或者不要租給老人,年紀太大擔心會出意外,還有規定只租給外國人/外商公司,台灣人不租,因為可以對房子有加持效果。......↓
【誇張的出租經驗】
我曾經出租過三重(非大直區)的房子,簽約承租兩年,結果只住2個月就退租,首先是簽約人與承租人不同,再來是房客疑似在屋內拉K吸毒,因為房客幾乎天天被鄰居檢舉,三不五時警察也會上門檢查,但是苦於證據。
所以很多包租公/婆現在都寧願多支付一筆房仲服務費,多一層把關,多一層過濾,例如我們也會要求房客拿出名片,知道對方的工作背景,收入是否穩定?當然,當雙方有糾紛時,至少有房仲居間協調當潤滑劑。
【租期未到不得用押金扣除】
過往有發生過承租1年,住滿10個月剩餘2個月,有的房客就會要求房東乾脆直接從2個月的押金直接扣除折抵租金,建議不要這樣做。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房東,要求房客,在承租期滿後,檢查水、電、瓦斯、管理費是否結清,同時檢查屋況,家具家電是否毀損不堪,這些都可以從押金去扣除,剩餘多少錢再退還給房客,這樣比較有保障。
【房客忌諱與房東住同一社區】
一般我們在租房子時,房客都會問「房東是否住同一棟?或者住很近?」因為現代人多半注重隱私,都不希望跟房東住太近,有時候也會發生房東過份關心房客,這個都讓承租人感覺很差。
【凶宅難查證】
凶宅基本上除非「很兇」,才能查資料查到,一般凶宅分成兩種:一種是自殺,另外一種是他殺。
一般我們去警察局詢問某戶是否為凶宅?警局的標準回答就是:涉及個資不便透露;就算透過管道可以查詢,也只能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發生,換言之,只能查得到是否有發生過他殺,如果是自殺,在警局也是沒有紀錄的。
我個人處理過類似凶宅的糾紛,朋友承租房子,越住越不順、身體越來越糟糕,後來鄰居好心告訴他原來這是間「凶宅」,他就去找房東要求返還押金,他要退租。誰曉得房東剛好是黑道,全身刺龍刺鳳的,還反嗆我朋友說:誰告訴你這是凶宅?你叫他來!……誰敢來作證啊?於是我朋友就只好摸摸鼻子趕緊退租閃人。
【凶宅可以投資嗎?】
只要你不信邪,當然可以投資,反正也可以賣給基督徒。
有些投資客買凶宅是因為可以兇宅可以透過法拍市場來漂白,買了之後很便宜,故意不繳房貸流落到法拍市場,反正法院又不擔保物件的瑕疵,海砂、輻射、漏水、凶宅,都不擔保,只要法拍沒有註明是凶宅,購買人再用市價買回,就會以為買到一個乾淨的房子。
但如果今天這個法拍屋已經明擺著告訴你是凶宅的時候,有些人買來投資並不是從房子本身增值的角度去買,而是從租金投報率去買,因為台北市目前也只有套房勉強破2%,其餘正常三房兩廳的產品租金投報早就已經在1%多了!但是凶宅因為購入成本低,加上買來出租又不是自住,很多房客未必介意凶宅,畢竟只是租房子,投報率就至少5%以上。
【惜命條款】
現在很多租約都會在附註條款載明,如果房客承租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價下跌,法定代理人需按照市價的兩成賠給屋主。這條至少有一個嚇阻作用,讓想輕生的人,覺得死就死在外頭,不要拖累到家人。
【租比買划算】
政府要做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買得起房子,房子可以是種商品,價格就讓市場機制自己去控制漲跌,其實我們可以把房子當做是骨董、名畫、跑車、遊艇、私人飛機,今天就算這些東西一個就要上億元,我們老百姓沒有這樣的需求,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對剝奪感」,你漲你的,關我屁事,對吧?
不過現在確實租可能比買划算,畢竟要買新房子,1000萬頂多就是套房,但是你有可能每個月才1萬多元就可以承租到,比屋主要繳給銀行的利息還低,畢竟房價與租金行情是完全脫軌的,對於小資男女而言,租房子反而是一個容易存錢的方式。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26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