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方法作為一種凝聚共識的手段,究竟要偏向企業自治還是偏向強行規定,其實還是要開企業的型態,如果是中小企業則更加重視自治,如果是大型企業則更加重視公益與效率。在公司法面臨修正的前夕,還是必須以現行法作結(切記!),然後以修正方向來為答案錦上添花。
#文章主要是在討論股東會普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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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二試就是明天了啊啊啊~~小編雖然沒考但也忍不住小小緊張一下,有都市傳說說考試前幾天塞進腦袋的重點知識都能在腦海裡留下大概的印象,如果真的考出來肯定後面的同學都能感受到你的嘴角上揚XD趁現在抓一點知識,補好補滿,做夢也會笑😂😂
今天 #祁明 老師來幫我們複習公司法重點,大家一起抓知識,補血補滿明天就能蓄勢待發上場打怪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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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會考兩題的公司法💡
#爭點
公司得否以章程調整股東會 #普通決議 門檻?
ps.多數見解認為得以章程調高股東會 #特別決議 門檻,然因明示其一排斥其他之法理,不容調降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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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高門檻嗎?
1️⃣肯定說
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最低強制規範,在強制規定範疇外可回歸 #私法自治,得調高決議門檻;經濟部函釋更認為不但能調高,更能採 #全體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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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折衷說(王志誠教授)
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應擴大章程自治範圍,但同時應應採取配套措施,引進 #少數股東之救濟管道,以制衡控制股東過度濫用其權力。
3️⃣否定說(洪秀芬教授)
若普決事項可以比特決事項之決議門檻還高,難免 #輕重失衡且若普決事項可以調高門檻,可能 #影響公司正常運作。(e.g.年度會計表冊之承認、虧損撥補、盈餘分派等事項將因調高門檻而不易形成決議,甚至可能被特定股東挾持而難以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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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師小提醒
或許能參考公司法全盤修正之學理討論,#從股份有限公司大小分流的角度談起。小公司注重企業自治,應給予章程自治更多空間;大公司較注重公益及股東權益保障,應特別考量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折衷說)或公司經營效率(否定說)等因素。換言之,於現行法尚無相關配套措施前,應採偏向否定說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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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降低門檻嗎?
1️⃣否定說(現行制度)
實務與多數學者認為,公司法第174條為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之 #最低強制規範,因此不得以修改章程之方式降低決議門檻。
2️⃣全盤修正之學說建議
考量國外立法例及緩解委託書亂象,應考慮修法降低定足數門檻,尤其在於股東人數眾多之公開發行公司特別有實益,以 #緩和股東會流會造成公司無謂損失及議案無法推行之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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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seer小編祝大家怎麼考怎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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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法考前猜題
<借名登記: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借名登記這個爭點,各位同學想必都熟到不能再熟了吧,在考前的幾天,越是基礎以及熱門的爭點,大家越要熟悉唷,因為這種大熱門爭點,一定要論述清楚且有邏輯性,才能獲得高分!
爭點: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
提醒同學,針對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哦!(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故由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為嚇阻借名登記契約之濫用,則由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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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二試快到了呀~~在這樣最後的緊要關頭,能多抓一點知識都是好事,人類的短期記憶與潛力都是無限的(雙手握拳意志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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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分超高的民法💡
#爭點
出名人違反 #借名登記 契約,而將借名登記之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時,該 #處分行為之效力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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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學說?
1️⃣無權處分說
出名人違反約定對登記財產為物權之處分行為,對借名人而言屬 #無權處分,除相對人為善意之第三人,應受#善意受讓或信賴登記之保護 外,受讓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依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之規定而定其效力。
2️⃣折衷之無權處分說(詹森林教授)
出名人之處分行為,原則上仍屬 #有權處分,但相對人為惡意時,應例外依 #無權處分 規定處理,以兼顧借名人權益。因為借名人採取任何措施都無法全面防止出名人擅自處分財產之風險,但惡意相對人在與出名人交易時,明知該交易可能損害借名人利益,且可事前取得其同意。依 #優勢風險承擔原則,在借名人與惡意相對人之間,應由惡意相對人承擔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
3️⃣有權處分說(吳從周教授)(106第3次民決)
出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或惡意,皆應屬 #有權處分。因為借名人透過借名契約獲得經濟上利益時,本即應考量該行為所生之風險,#借名人僅得依內部關係之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何況借名登記的存在原因多為投機、逃稅或其他規避法律之目的。在最高法院已依契約自由原則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之前提下,將出名人處分行為解為有權處分,可以抑制不當的借名契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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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小提醒
針對借名登記下出名人處分效力之問題,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採#有權處分說 見解,因此考試時務必 #將決議字號一併引出,才能獲得高分。此外,更重要是,無論是同學作答是偏向「無權處分」或「有權處分」之想法,都務必要把兩說的核心理由各自表達清楚(無權處分說:惡意相對人資訊最充足,有最小成本防止紛爭發生👉惡意相對人承擔風險;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多是出自不當目的👉借名人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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