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今天的貼文是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最後一篇貼文了,嗚嗚嗚時間過得好快,不曉得先前的合作貼文有無帶給大家一些幫助呢?最後一篇貼文,想要來分享有關於勞動檢查的議題,對於許多雇主而言,維持公司營運與人事管理需要耗費相當心力,若此時又遇到勞動檢查,無疑是雪上加霜,今天Workforce勞動力量為大家整理了,若遇到勞檢應該要準備的資料。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跟著一起往下看看吧
❶勞工名卡(勞基法第7條)
無論是取名為人事資料表、員工檔案或甚至履歷表,只要有記載員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都可作為法定的勞工名卡。另外也應注意,勞工名卡要保存到員工離職後五年,違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❷員工名冊
老闆們除了要幫個別員工準備勞工名卡外,也應準備好員工名冊,讓主管機關可以快速地知道你的公司總共有多少員工,雖然法令是規定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不過實務上也有許多公司是將員工名冊與勞工名卡合而為一,以系統來管理與調閱這些資訊,而就算是沒有出勤管理系統的公司,至少也能以excel表單來記錄,也才不會在有需要時又得花時間東翻西找。(勞保條例第10條規定,受檢時拒不出示名冊者可處6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規定,未置備名冊可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❸勞動契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雖然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勞動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簽署,這也意味著勞資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也會成立(精確一點的說法是勞動契約屬於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但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的細節的話,未來雙方就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明確約定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所以最好還是能在員工到職時以白紙黑字講清楚權利義務,必要時也才有依據可循。
❹出勤紀錄(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不管是用傳統打卡、簽到、電子刷卡、指紋或虹膜辨識,出勤紀錄最重要的是記錄下員工上下班的時間,發生爭議時就可用該紀錄作為認定工時的依據。如果沒有依法置備出勤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以上,就可能會面臨到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請雇主們要特別留意。
❺工資清冊(勞基法第23條)
除了工作時間要有出勤紀錄作為依據外,雇主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減掉了哪些法令規定可扣除的項目,實際上又發給了多少的薪資,這些細節都應在工資清冊中呈現,並應能詳細說明各項金額是如何計算而得,例如加班費、全勤獎金或勞保費自付額,如果都能讓員工清楚地知道這些項目的計算過程,對公司的信賴程度也會隨之提升。
❻工作規則(勞基法第70條)
雖然依照法規是聘僱滿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需要製作,並將其送交給勞政機關核備,不過工作規則是整個單位將人事管理制度書面化的最佳實現方式,並能將法令中並未明確規範的考勤規則、請假程序、獎懲制度及升遷方式明定出來,成為屬於自己公司的一部「法律」(當然,還是不能與國家的法令抵觸),當今天有勞資爭議發生時,備好相關證據便能依規定辦理,即使要走到調解或訴訟也都不必擔心站不住腳。
❼勞資會議紀錄
依照勞基法第83條規定,事業單位應定期召開勞資會議,當面臨勞檢時,便可提出該會議紀錄作為有依法開會的證據。雖然目前未依法召開勞資會議並無罰則,但是有一些制度例如延長工作時間、變形工時、女性夜間工作、彈性調整加班時數上限等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可以施行(沒有組織企業工會的話),因此如果受檢時拿不出這些資料,很可能會被認定這些彈性措施是無效的而被處分。
其實看完上面的敘述,應該不難發現這些都是依照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應置備的文件,平常若有準備好,遇到勞動檢查其實也不必太心慌(人資也不必臨時加班加到想哭)。那如果你想知道準備假資料會有什麼風險的,請再去 @法律百科 那邊看看貼文,他們有做了詳細的說明唷:)
最後想好好的感謝法律百科,從前置溝通到後來的貼文呈現,都花了許多的心思:)也要謝謝讀者的陪伴與支持,如果有什麼其他想了解的議題,也都歡迎私訊Workforce勞動力量唷!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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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施行細則罰則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香港情勢【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出爐,祭出行政部門對「台灣代理人」的調查;Google、臉書起疑慮,將拒港府索取客戶個資】
香港《國安法》7月1日正式施行,港府在昨(7月6日)突然召開記者會,快速針對《國安法》43條制定「實施細則」,要針對網路使用者、網路平台、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入罪,使得香港網路自由和資訊安全,在一夜之間受到更大的打擊。
「實施細則」(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6/P2020070600748.htm)中明訂7大重點,可看出香港警察對網路言論擴大執法的權力,以及對不合作者的懲處,7大重點包括: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在緊急情況下,警務人員可授權在無手令(台灣稱搜索票)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向警方披露。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警務處處長若合理懷疑,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網路服務商移除信息。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進行截取通訊及祕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維護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和祕密偵查行動,經由行政長官的批准,但若是「侵擾程度較低」的祕密偵察行動,只需向行政長官指定的警務處人員申請。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為了協助國安案件的偵查,律政司長與警務人員得以向法院申請批准,要求相關人士回答案情相關問題,並且交出相關資料以及物件。
「實施細則」也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若信息發布人未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信息的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而對提供網路服務的平台或香港認定的外國及台灣代理人,一旦未提供協助,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2年。
黃之鋒7日則在Facebook發文表示,這份數千字的「實施細則」若人話翻譯,就是:一、無須搜查令可以搜屋;二、隨時沒收護照,限制出入境自由;三、保安局長只要「懷疑」,就可隨時凍結財產;四、隨時要求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twitter刪除貼文、要求網絡供應商封鎖連登;五、港府可出信恐嚇外國勢力(個人、組織),入境就抓你;六、跟蹤、監控私人通訊,無需法庭批准;七、香港無人再有私隱,銀行帳戶、私人公司資料基本上再無保障。他認為香港已無私有財產和人權保障。
在此實施細則第五條,也特別強調外國與台灣的政治組織和代理人,未來包括政黨或政治人物,或被視為相關代理人者,一旦有在香港設立分部或進行活動,被警方視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便會要求提交指定資料。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沈伯洋接受《報導者》訪問時表示,此「實施細則」是港府頒布的命令,雖然不代表直接把「台灣代理人」入法,但已對港府各機關有拘束力;細則規定警務處和保安局可以直接對台灣代理人進行調查,不但不受司法調查權限的限制,還可擴張對台灣代理人的認定,調查權限更大。
■Google、Facebook拒絕港府索取客戶個資
香港《國安法》和「實施細則」上路後,讓許多美國等外國科技公司坐立難安,此法給予香港警察與國安單位得以宣稱以「國安事件」為由,向科技公司索取用戶資料,並祭出罰責。對Facebook、Twitter、Google等網路公司和社交軟體公司來說,如果配合香港當局的政策,會在歐美世界失去信賴,但如果不遵守香港政策,他們在當地的廣告與營運會受影響。
但目前上述公司皆發出聲明,在國際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的疑慮未達到共識之前,他們不會向港府交出使用者的資訊。
香港人近年來愛用的Telegram與Singal也表示,他們不會與港府合作。但7月1日後,香港運動支持者已開始出現刪除Facebook貼文、刪掉Telegram群組的趨勢,他們並大量轉移陣地至加密軟體Singal上,也讓Singal成為熱門下載App。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在剛剛接受《福斯》新聞網訪問時表示,美國政府一定會考慮禁止包括抖音TikTok在內的中國社群軟體。但TikTok立刻表示他們會退出香港市場(TikTok是由北京字節跳動公司所創立)。
■前華郵北京社長警告:香港《國安法》為中共治台藍圖
《華盛頓郵報》前任北京分社社長潘文(John Pomfret)今天在社論上指出,香港《國安法》除了對香港各方面的自由都有很嚴重的打擊之外,中共的潛在意圖是希望將港版《國安法》控管香港的方式作為一次試驗,在未來武力統一台灣之後,可以用類似的法案在控管台灣戰後的狀況。
「藉由這項法案的通過,中國更進一步地對90英里(約144公里)外的民主小島,做好了發動戰爭的準備,」潘文也指出,2021年7月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0週年,不少人都認為,習近平會在中共建黨100週年以前「解決台灣問題」。
《報導者》在今年6月12日一篇深度報導《國安法殺到、Telegram和連登被監控滲透,香港網路自由還能撐多久?》中,已揭示香港網路監控與審查的危機。這場民間的數據守護戰才要開始。(文/編輯部、楊智強)
#延伸閱讀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管制範圍擴及全球:允許送中、祕密審判、指定法官、終身監禁】https://bit.ly/2ZrMt97
【黃之鋒/數位威權輸出下的自由世界聯盟】https://bit.ly/3ekPG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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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施行細則罰則 在 李正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合理懷疑共產黨內部有人在「衝康」習近平,這部《香港國安法》,表面加強了中共中央對香港的控制,實際上結果是讓習近平變成世界的笑柄、中國千古第一糗。
國安法38條把全世界都納入管轄範圍已經很可笑了,今天最新的施行細則將竟然將全世界的組織或個人都列入裁罰範圍,而且具體刑期罰則都出來了,簡直是人類史上最荒唐、可笑的一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五項規定: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
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38萬元台幣)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約38萬元台幣)及監禁兩年。
舉例而言,根據這條施行細則,香港警務處有權發書面通知給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規定蔡英文要在期限內將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的相關在台活動資料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
若蔡英文不提供資料,則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上述案例將蔡英文換成川普、梅克爾、安倍晉三亦同,只要有人不遵守,通通罰款加上監禁。
請問,這部法律有可行性嗎?立一部沒有可行性的法律除了讓大家笑,還能幹嘛?
我已經可以預言,這部《香港國安法》會在人類歷史上成為一個大笑話,習近平一輩子心心念念的歷史留名透過這部《香港國安法》已經達成,只是留的是笑名。
五百年、一千年後,全世界的法學家、歷史學家、政治學家,沒人會忘記中國曾經出了一個把阿Q精神發揮到極致的皇帝叫習近平,曾經立了一部法律妄想把全世界都納入管轄。
我相信加強對香港的箝制是習近平的意志,但這部《香港國安法》修訂成今天如此荒唐可笑,共產黨內部一定有人在「衝康」習近平、讓他成為千古第一糗,只是習近平自今尚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