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個資履約與利用個資行銷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
不論保險業界或金融業界,這種對個資的侵害行為卻普遍存在,主管機關金管會疏於監理,導致消費者個資長期遭浮濫利用,侵害民眾權益至鉅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立院新生工作報告
#通過8案主決議顧隱私顧勞權顧創新
昨天立法院會通過行政院紓困振興第二波的追加預算共1500億😃。這是政府幫忙產業與人民的第一步,當然幫忙的方式跟幅度都還可以繼續改進!
同時,除了加緊腳步協助產業與人民,我也努力幫忙在紓困振興的規劃中,能夠同時兼顧 #個人隱私 #勞動權益 。
一樣重要的是,各產業中運用 #數位創新 的公司或廠商在不能被遺忘,他們也是未來振興台灣產業的重要隊伍💪。
因此我總共提出8案主決議,都在昨天院會通過,後續各部會執行相關追加預算時,都必須依照主決議要求辦理,包括:
①因疫情所需蒐集之民眾個人相關定位及隱私資料,應於解除檢疫或隔離後一定時間儘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消除相關資料,非必要 #不得延後至疫情結束才刪除 。
②移民署編列1.8億元新增建置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 #涉及個人隱私 ,目的與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確為防疫辦理等事項?應於系統上線前提出報告,明確說明。
③獲領相關航空業紓困之國籍航空公司, #不得於方案補貼期間裁員資遣 ,以確保航空公司之勞工權益。
④衛福部應修正防疫 #醫事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 ,比照Sars時期明訂醫師每人每日一萬元、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一萬元。
⑤交通部編列補貼觀光產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計60億元,應納入 #辦理旅行業務之數位平台 ,如有發生營運困難之事實,亦可依相關辦法申請營運及薪資補貼。
⑥教育部編列 #運動事業補助 總計19億,以預估6.3萬家運動事業計算,每家僅能獲得約3萬元,恐有不足。應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補助規模及追蹤實施成效。
⑦因應疫情各級學校均推動 #線上教學 ,但依教育部調查,全國國中小學生有 #17萬人無載具(電腦、平板等)、 #12萬人無網路 。要求教育部應增列經費預為建置足夠的環境設備,以 #維護弱勢學生的數位人權與學習權利 。
⑧文化部補助 #藝文事業 有兩種方案,應明確區隔及說明差異,確保事業獲得充分資訊,排除資訊混亂以順利申請紓困補助。
防疫這一場戰爭還在繼續,紓困振興的預算立法院一毛未刪。這是第一步,未來關於振興產業的方式更要加緊腳步規劃。
#危機就是轉機,我們一起努力,讓台灣因著這次疫情,#成為更好的國家,#擠身世界進步國家之列!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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