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失能險沒用?診斷證明寫失能,法院卻判免賠⁉️】
曾經開心搶到 #保證給付 120月的 #失扶險❓小心遇上像A先生這樣遭拒賠的爭議問題 👇
引述內文:「這是屬於嚴重疾病進展至死亡前的暫時性生理狀態,不是失扶險所保障的『經過一定時間觀察或治療後,仍無法恢復原有徤康狀態的 #殘廢 狀況』,也不是殘廢 #症狀固定 的情形,所以不符合給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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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讓小編聯想到讀書會曾做過 #失能給付認定 的攻防訓練!
在這喚醒大家的記憶...
🧠 ▌#延伸思考 : 如何定義「症狀固定」?
(當時用了什麼案例?還有誰也有印象,快舉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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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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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富邦產物「標靶治療藥物費用健康保險」為業界首張個人實支實付型癌症標靶保險,送審時卻違反保險法規定,本應獲得核准才可銷售,卻走先銷售後送審的備查制,遭金管會開出罰單,核處富邦產物停止銷售。
標靶藥物是目前癌症治療的主要方式之一,但部分癌症標靶藥物未納入健保,即使有健保也是有條件給付,當藥物不符合給付條件規定、或是申請不到時,患者就必須自費購買,對多數人來說都是極大的經濟負擔。
保險法16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根據新聞報導,台灣人平均一年會花上15萬元購買保單,而在這15萬元的額度裡,我想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父母幫子女購買的保單吧?父母親的愛真的好偉大🥰~~
但是大家有想過嗎?為什麼父母可以幫子女買保單,而不用子女親自購買呢?而子女可以反過來幫父母買保單嗎?或是兄弟姊妹之間互相幫對方買保單呢?☹
雖然「買保單」只有簡簡單單的三個字,但是在法律上的概念可是有點複雜。也就是有「要保人」(EX.父母)因為對於某些人(EX.子女)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以這些人為「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某種關係,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事故,而造成自己有所損失之時,這時候才能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他人購買保單。
那麼要具有哪些關係,才能夠名正言順地幫對方買保單呢?😅
依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是基於親屬關係,只能夠以「家屬」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
這裡所指的家屬,並不是只要有親戚關係,三叔公五嬸婆都可以幫你買保單喔!法律上的家屬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人,所以媳婦與公婆同住的話,可以以對方為被保險人購買保單;但是如果已出嫁的女兒未與父母同住的話,那麼即使是直系血親,也沒有辦法幫對方買保單了。😇
看到這邊,比較腹黑一點的人可能會聯想到一些社會案件,像是婆家虐待媳婦,卻還以媳婦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夫妻之間幫對方購買鉅額保險後痛下殺手等案例。🙃
沒錯!這樣的事件以前曾經發生過,未來也有可能繼續發生,所以在保險法第105條也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所以無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什麼關係,一律需要被保險人本人簽名,以避免發生這類社會悲劇事件。🙃
至於最近很紅的防疫保單,不知道大家都買到了嗎?有沒有發現就算買到了,有些情況保險公司還是不理賠的喔!想知道到底是什麼情況拿不到理賠,記得今晚八點準時收看瑩真律師的頻道囉!
保險法16條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月初,在武漢疫情持續擴大的危機下,我點出馬政府時期放寬中國人來台使用健保的資格疑慮,遭到攻擊說我不懂當時行政命令的背景,那今天用文字提出幾個問題,除了讓大家了解背景,也說明提出臨時提案的原因,重新研議廢止當年擴大認定的行政命令,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是我身為民意代表的責任之一。
問題一、衛福部當年到底發布了甚麼樣的行政命令?
2009年10月1日衛福部發布衛署健保字第 0982600357 號公告,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公告以探親(三)、探親(四)或探親(五)事由申請來臺之中國人士,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發給前揭註記事由之臺灣入出境許可證,為《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白話來說,這個公告擴大認定身分為探親(三)、(四)、(五),拿有居留證明文件就能夠使用台灣健保,但這樣行政命令攸關全台灣人共同打造的健保制度,只用行政命令就能擴大認定,我認為不合理。
問題二、當年行政單位基於甚麼樣的理由,認定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不需要經過立法院的監督?
根據團隊詢問衛福部的說明,當年這個行政命令的發布是為了配合同年 6 月 9 日,立法院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十七條之附帶決議為「本法通過後兩個月內,基於人道及兒童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應協調相關部門,針對大陸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來台探親居留及定居問題,研議修改許可辦法。」該案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於立法院第 7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交本院內政委員會審查。
但重點是,以上的許可辦法內容中,立法院是審查身分的居留與定居問題,但並沒有提到使用台灣健保的配套,但衛福部在當年僅依配合其他已經過審查的法令 來當作行政命令發布的原由,卻未依同法第六十條送達立法院並提報立法院會議,我認為衛生福利部不能基於許可辦法已送立法院提報,就認為公告不需經立法院備查或審查。
問題三、臨時提案的用意是甚麼?
我用前面兩個問題來釐清了當時背景,以及行政程序的瑕疵,簡單來說,用行政命令擴大認定卻不受國會監督,我覺得不合理。
台灣健保經過20幾年的努力和眾多醫護人員的付出,才有今天讓大眾安心使用的成績,這是全民共同的努力,尤其在武漢肺炎疫情加劇的同時,牽涉到這樣重大全民福祉的調整,我們更應該謹慎來處理和看待。
提出這項研議廢止的臨時提案,就是想讓當年的瑕疵能重新被討論,並請行政單位對這項行政命令的發布的程序,提出說明和檢討,再看我們能夠如何在守護台灣健保的永續性上,做出實質的努力,我能夠理解這是前人所遺留的問題,但身為民意代表,攜手和政府共同解決問題是我的職責,也是我們能夠讓台灣更好的方式。
感謝共同提案人 王定宇 前輩,以及其他16位參與連署的前輩與盟友,還有很多我要學習的地方,批評指教建議對我和團隊來說都很寶貴,再次感謝你們的期待,持續努力,3Q
影片只有1分鐘但文超長
謝謝你們看完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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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6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遠雄集團趙藤雄近年來屢屢發生掏空、行賄等不法情事。依現行《保險法》及授權法規,早已不適格擔任大股東。令人詫異的是,今日我詢問金管會顧立雄主委及保險局長,竟接連表示在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僅在「股權轉讓時」規範。換言之,即使事後如趙藤雄出現嚴重違法,大股東的適格性都不受影響。
為什麼我感到詫異?因為依金管會所頒定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縱使已核准,「事後發生不符合規定之條件」時,主管機關可命其調整持股、甚至廢止原本核准。顧主委跟保險局長顯然連自己主管的法規都沒有搞清楚,還在繼續胡扯,為根本已不具大股東適格性的趙藤雄護航。
面對質疑,顧主委左閃右躲,令人相當失望。
2.前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2017年6月16日遭移送地檢署,永豐銀員工在夜間非營業時間開金庫,15位非本人帳戶提領17筆大筆現金達7500萬準備其交保金,且並未留存查證紀錄,把銀行金庫當自家金庫,行徑相當離譜。
更離譜的是,金管會在收到檢舉後,僅表示:「應請檢討並研議改善,以強化疑似洗錢交易之監控及留存查證紀錄之完整性。」並未積極追究永豐銀的嚴重違法。
3.面對我的質疑,顧主委先推辭給這是在他到任前發生的情事,但我所出示的證據是於今年1月時,永豐金將金管會回覆意見提報至董事會討論的會議紀錄。遭當場打臉後,金管會突然改口關於此案裁罰與否,尚未有所決定,目前為檢查報告的意見。
我進一步追問這份檢查報告檢查局是何時送至銀行局,得到的答案是去年已送到銀行局,但直至今日銀行局長表示根本還沒看到該報告。面對大財團老闆,行政程序之推託與效率之低落,令人無法想像。
更令人感嘆的是,金管會不斷迴避問題、前後矛盾遭當場打臉後,顧主委竟還惱羞成怒說「做任何金融檢查應該不需要向我報告」,試圖移轉問題的焦點。
金融監理攸關金融秩序與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金管會不應面對特定財團大老闆就棄守職責。
⛔️附註:
遠雄人壽:
2019-5-20 金融圈還有多少這種騙子?
https://ppt.cc/fRC3fx
保險法16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審查(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 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保險法16條 在 要保人對於其家屬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第17條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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