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不准家屬
從遺產中扣除保單借款債務
法律上真的站的住腳嗎?
林太太在10幾年前,向美美人壽投保了一個1千萬的終身壽險,繳費期限是20年。
大約是在3年多前,林太太在股市虧了一點錢,需要回補融資擔保金
所以她利用保單借款向美美人壽公司借了3百萬出來應急,之後繳息正常
不過因為林太太並沒有多餘的資金,所以本金一直沒有清償。
3個月前,林太太因胰臟癌過世了,子女在申報遺產稅的時候
將林太太向美美人壽借的3百萬申報為遺產債務。但是這筆借款
被國稅局給剔除掉了,理由是國稅局認為同一筆保單,其理賠金未計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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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 #終身壽險 #保單借款 #債務 #借貸關係 #保險法112條
保險法112條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丘男的唯一女兒小金則主張,自己是爸爸投保時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所以也是該保單契約的受益人,就算拋棄繼承,受益人的身分也不會受影響。因為《保險法》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二審法官判定,丘男的保單受益人為小金,而非丘女。全案可上訴。」
死者的所有家人都已拋棄繼承,姑姑成為唯一法定繼承人。那姑姑可以領死者的身故保險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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