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有太多人私訊關心我,後來去了哪一間事務所😂
我這就來向大家稟報了~
我目前在「恆旭森隆商務法律事務所」!
會選擇到這間事務所的原因是因為主持律師的訴訟功力非常深厚(崇拜),除了是勞動法專業外,也擅長保險法,所以非常特別的是有許多保險公司的客戶!
因為我的父母都是保險從業人員,所以我其實一直都對法律跟保險的結合蠻感興趣的!
這週是我第一週上班💼,已經解鎖各種前非訟律師的第一次!
🔓跟當事人開會
🔓思考訴訟策略
🔓寫書狀
🔓參加與客戶的餐會
目前真心覺得訴訟真的很有挑戰性!以前做非訟很少遇到程序面的問題,不過訴訟真的是不論實體跟程序都要考慮很清楚~
而且除了專業能力之外,律師的業務能力其實也是同等重要,像是如何拓展業務、跟當事人打好關係等等~
之前還在理律的時候,有位滿資深的律師就對我說過:他蠻鼓勵在我這個年紀可以出去學訴訟~不然以他現在的薪水、資歷可能很難再走了~
他解釋,做非訟也常常會運用到訴訟的知識,例如合約怎麼撰擬才能避免訴訟爭議等等,其實兩者往往是相互影響~
我蠻慶幸自己能有機會出來接觸訴訟,也很珍惜這次的機會!當然也知道自己有非常多不足的地方,所以也要加倍努力💪
今年才23歲的我,選擇不念研究所、不去司法官受訓,想一想真的一直走跟別人相反的路😂
但不論如何,我相信我勇敢走了自己最嚮往的方向,希望之後能到達不錯的遠方❤️
最後,附上我的新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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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律師 #律師 #法律 #法律系 #法律事務所 #法律知識
保險法 165 2 在 波波研究室 Popo Lab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什麼?防疫政策,偷偷吃掉了我們的人權?】
全球疫情大爆發! #東京奧運 延期、 #英國首相 確診,日本資深藝人 #志村健 甚至染病過世⋯⋯😰 防疫在即,各國紛紛推出防疫政策,例如我國就發佈了 #旅遊禁令,禁止特定族群出國。不過,這樣的規定真的合理嗎?
🏃 在家好無聊?研究員約你一起動動腦!
🔴 「旅遊禁令」what’s it?
前陣子,台北市出現一名高中生確診案例,大家嚇得要死,台北、新北、台中等縣市,紛紛祭出旅遊禁令,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避免疫情在校園裡延燒。過沒多久,中央大刀一砍,由 #行政院教育部 統一發布了禁令,高中以下師生想出國?通通ban不見!
不只如此,政府早在2月底就為了確保醫療人力,宣佈禁止 #醫事人員 出國。受到影響的人員包括 #3萬名醫師、 #11萬名護理人員 和 #5萬名專業醫事人員,後來連 #醫院社工 也被收入限制名單。這項禁令引起了醫界反彈,所以政府事後將出國限制範圍縮小至 #三級警報區域,並且提供 #全額的旅遊損失補償。
🔴 相忍為防疫,犧牲人權還好吧?
看到這裡,同學們可能會想:「是在哈囉?現在疫情那麼嚴重,不出國不是常識嗎?」——話說得沒錯,還敢出國啊,小心被當作國家防疫的拖油瓶!不過呢,研究員還是想靜下心跟大家討論 #旅遊禁令合法嗎?
🤔 禁止人民出國,有什麼問題嗎?
我們國家的最高指導原則 a.k.a. #憲法 保障了人民 #居住與遷徙的自由,也就是你想住哪裡、去哪裡玩,是你的自由,政府不應該加以限制,如果要限制,必須是為了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並訂定出明確的法律才可以,不然就會有違反憲法的疑慮!
🤔 憲法?很重要嗎?
憲法可說是民主國家的BOSS級角色,是大大小小法律的前提。憲法的精神是 #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因為政府有武器、有錢、有力量,但人民沒有ㄚ!所以我們可以把憲法看成一個厲害ㄉ盾牌,防止政府對人民做出不合理的事情,只要政府的作為違反了憲法,就是無效的。像是我們的 #言論自由、#人身自由、#集會與結社自由 甚至是 #隱私權 等,如果政府沒有正當的理由,並且通過明確的法律,是不可以加以限制的。
🤔 原來,這些防疫政策都有違憲疑慮?
所以,回頭看看一開始討論到的旅遊禁令:地方首長自行宣布禁止師生出國,這件事情本身就沒有法律的依據,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其實是不合理的❌
那麼,中央政府宣佈的禁令也NG嗎?事實上,立法院在2月通過了一個特別法,也就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這個條例 #授權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了防疫,可以進行「必要」的措施,也成為了行政院發布旅行禁令的依據。不過,所謂的必要,卻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可說是包山包海,一點也不明確
除了旅遊禁令之外,以下的防疫政策,也可能不小心違反了法律:
1⃣️ #明知故犯的人將公布姓名
像是在非必要情況下前往三級警告的國家、回國確診的民眾,或是居家檢疫失聯的民眾,政府會公布其姓名,有侵犯人民隱私權和個資的疑慮
2⃣️ #健保卡實名制購買口罩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卡只能作為醫療或健保目的使用,買口罩既不是醫療行為,也與健保無關
3⃣️ #電子監控居家隔離的人
防疫期間,警察機關可以調取基地台定位的位址,以追蹤居家隔離的個人,但人民的通訊資料受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原則上在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罪才能調取
🔴 總統應該發布 #緊急命令 嗎?
訂定法律要經過立法院三讀,不是一兩天可以完成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為了防疫,一直發布一些明顯沒有法源、違反憲法的政策,等同破壞了台灣民主法治的原則⋯⋯唉,法律跟不上時勢,腫膜辦才好?
讓我們一起回想公民課曾經認識的那位仁兄——「緊急命令」。
🤔 緊急命令?那是啥?
緊急命令是憲法賦予總統的一個工具,當國家面臨存亡危機,但是現在的法律跟不上,沒辦法應付眼前危難時,總統可經行政院會議的決議,發布「緊急命令」。如此一來,總統就擁有暫時替代法律、變更法律效力的權力(#朕即王法ㄉ概念)我國到現在總共發佈了四次緊急命令,想知道當時發生什麼事,留言區有補充!
回到這次的肺炎疫情,許多法律人也 #建議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避免一直出現破壞法治的不良行為,但政府認為 #目前的措施都還在現行法規的規範之下,所以並沒有採用這個建議。同學,你怎麼看呢?
💁🏼♀️ 研究員今天和同學們討論的議題,可能看起來有點沒事找碴,畢竟防疫已經很辛苦,何必雞蛋裡挑骨頭?其實不是這樣ㄉ,研究員當然肯定政府的努力,也為身在台灣感到非常驕傲!只是身為民主國家的一員,隨時檢視政府有沒有依法行政、是否侵害人民的權利,也是很重要的練習歐~
📡 最後工商一下!中研院最近推出了 #防疫點日記- 點點的日記,關注並記錄被隔離者的心理健康與情緒狀態,希望能邀請大家一起認識並理解被隔離者面臨的困難和焦慮。研究員自己身邊也有朋友從歐洲、美國回到台灣,正在進行居家隔離中,被隔離的日子其實真的蠻孤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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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金融八法沒收
作者:賴立人律師
立法院於2018年1月31日三讀通過保險法、證交法、銀行法、信託業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修正案,其中皆修正了犯罪所得沒收之條文,亦即:「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項修正,有別於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修法後,2018年3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出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判決,此案法院認定被告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存款業務罪,有關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判決書載明:「綜上,本院認在違反銀行法案件中,倘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應將犯罪所得優先發還之,而非先行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聲請發還…前揭金錢於到期日屆至時,均須返還於投資人,是應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尚無從依據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計算如附表…待發還與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倘有剩餘,應再由檢察官就其餘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此判決作出後,針對1月31日之修法,論者有持正反面之意見。金管會發佈新聞稿表示此項修正是因為於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下,金融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多半難以在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取得執行名義,進而產生犯罪被害人在沒收新制下反而無法獲得實質賠償之疑慮;持反對意見者,則認為依新修正之規定及上開地院判決之適用,檢察官於判決後實欠缺法律之依據再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結果將造成犯罪所得返還被告之情形。此項爭議仍有待相關機關研商討論,並思考再次修法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