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的失能給付,時效何時開始起算?
這個案件被保險人於104年3月間發生跌倒的意外事故,經過治療後於106年7月提起訴訟,保險公司抗辯二年請求權時效經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8年保險上易字第1號判決認為,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第6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得為請求之日」,乃以該權利之成立、生效、無法律上之障礙且權利人知悉得為請求為必要。
而殘廢的狀態,乃涉醫學之專業判斷,自當以經醫療機構檢查認定結果為據,非純粹之契約文字解釋,此參系爭保險契約第20條第1項,有關受益人申請殘廢保險金時所應檢具之文件中,即包括殘廢診 斷書可知,而本件既經上開醫院在105年3月9日開立診斷證明認為符合右腕關節強直機能喪失之狀況,即非不能認已達系爭保險契約「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8-3-6」之殘廢程度;
所以,殘廢給付的請求權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開始起算,而是經過醫療鑑定判斷後才能起算。
且被保險人右腕關節強直機能喪失之結果乃因發生意外事故所致,已如前述,堪認有因果關係,是雖其被認定成殘之時間,已在系爭保險契約第7條第1項前段所定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之外,但其既已證明其本件殘廢與意外傷害事故有因果關係,依同條、項但書所定,自仍得向保險公司請領本件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也就是說,沒有在180天內經過醫師診斷證明殘廢並沒有關係,但超過180天後,受益人要多負擔一個因果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這是在訴訟上比較不利的。
保險法第65條 在 李麗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昨天教文委員會,除《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討論之外,也對未來學生和幼兒團體保險的改善作法進行討論。
一直以來,孩子在學校或幼兒園的團體保險都是以商業保險方式辦理,但因為團體保險範圍逐漸擴大,但保險費率仍舊低廉,種種原因之下,致使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越來越高,不符合經營成本;以及保險理賠糾紛案件頻傳,影響保險公司的聲譽。因此,近來學生團體保險招標困難,最終影響學生受保障的權益。
為了解決這項問題,去(2017)年教育部迅速檢討,規劃公辦民營或公辦公營的方式推動高中以下和幼兒園階段團體保險,保障在學學生和幼兒。今天並針對整體概念和細節進行了解。我就內容有疑義的地方提出疑問,並請教育部再行思考,包括:
第一, 被保險對象究竟涵蓋哪些人?幼兒園是不是包括在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的孩子,而高中階段是否包含在少輔院機構內的孩子?
第二, 弱勢群體的投保費補助對象包括哪些?對照現在教育部對於不利條件幼兒的協助對象進行對照,團體保險的補助對象少了中低收入戶、中度身心障礙者及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等對象。
第三, 保險金的請求時效,是否考慮參考保險法第65條第2款規定,針對「不是故意疏忽而錯過請求時效」的人提供額外的請求權期間?
第四, 當國家設置專戶進行風險保障及保險理賠時,勢必會有詐領保險金的情形出現;針對這類案例,未來將如何提防及處理?
對於這些疑問,教育部解釋被保險對象都包含在內;保險金的請求時效及詐領事件,如果將來的條文沒有規範,是可以直接適用保險法規定進行處理。至於其他建議,教育部會認真討論是否納入我的建議。
為了使這些可以充分被討論,我也提出我的法案版本,並特別注重兒少和婦女(尤其是新住民就學是否屬於被保險者)就學團體保險的權益。
保險法第65條 在 保險好Eas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小美昨天整理房間時,發現一張保單,想起兩年多年前發生車禍後,竟然忘記申請理賠(°ロ°٥)......很懊惱的她,還有辦法申請理賠嗎?快點進來看解答吧!
》》多年前忘了申請理賠,現在還可以申請嗎?
---
#若有保險疑難雜症非常歡迎大家來提問 http://goo.gl/UmLSa0
保險法第65條 在 保險金給太慢?記得跟保險公司要保險金利息!保險法第34條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保險公司給保險金太慢,記得索取保險金利息唷! 保險法第 34條是15天後給利息, 保險法第 78條是1個月後給利息,這是要怎麼區分? ... <看更多>
保險法第65條 在 臺銀人壽- 通常事故發生後需要多久以內提出理賠申請呢? 是要 ... 的推薦與評價
根據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契約有2年時效請求權也就是保戶擁有請求權開始的2年內備齊所需文件申請就可以囉!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