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是喊爽的就好!
新北每人普發一萬元,提案的議座有想過要再舉多少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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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國庫署「最新各級政府公共債務統計表」的資料顯示,新北市一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共1,070億、短期債務未償餘額266億,換算下來平均每位市民一出生就負擔了3.3萬元債務,這還不包含《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所指的「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的912億,這種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的債務,其實就是拿未來的錢補現在債務的資金。這意味著債務問題不只是當下要面對的問題,更有債留子孫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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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怠忽職守將導致新北市持續債築高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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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全國各縣市債務來比較,新北市債務排名僅次於高雄市的2,462億,是全國各縣市的第二名。新北市從2016年至今,長、短期債務的總和都維持在1,300~1,400億元的區間,但是細看到債務結構,短期債務雖然從2015年的400億下降到266億,但長期債務卻從2015年的918億成長到1,070億。換言之,市府財政政策上可能是以短債換成長債的方式拖延債務問題,更有一直存在借新債還舊債的弊病,市府對債務顯得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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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市府在施政上會有必要的措施,例如社會救助等公共支出是不可免的,但市府施政上也應該依重要性來開源節流,在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中,理當對行政部門有課責性的機制存在,對政府開源節流的情形進行把關,這種機制就是每個縣市的立法機關,人民選出的議員作為代議士,就應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所列舉議會的職權,議決直轄市財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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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不是漫天要價 #新北早無餘力增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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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新北市議會昨天卻上演一齣鬧劇,總質詢時竟然發生如市場一樣漫天要價,針對市府是否要提出自己的紓困方案,作為在野黨之一的無黨團結聯盟議員,對此的想法就只是「跟風」桃園市,對於桃園議會通過普發5,000元,要新北市跟進,提出普發10,000元的荒謬建議。我們認為,這種質詢不但忽視社會的真實需求,更愧於民主政治下代議士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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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民早已超過400萬,若普發10,000元的紓困金,換算下來則超過400億的支出,身為應該要站在人民立場、監督市政的議員用這種喊價質詢,提出不需要負責、喊爽的建議,
只代表他們一點也不關心可行性,只是為了自己的聲量為喊而喊,更突顯出對新北市的財政狀況漠不關心,疏於自身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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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市府這種財政結構,普發政策最終只能以借債的方式籌措財源,但是已經積欠1,336億元債務的市府,去年預算審議時因為債務創新高就為人詬病,歲入、歲出短差高達143億,按《各級政府舉債額度及債務未償餘額情形表》來看,新北市今年舉債上限也不過193億,怎麼看市府都沒能力再增加這麼多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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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反對紓困而是要精準紓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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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新北黨部認為,新北市是疫情重災區,導致全國降為二級警戒後,仍然不能內用等限制措施依舊存在,市府當然要提出合適的紓困方案來振興產業、安定民心。但市民真正需要的是精準的紓困,絕非上述毫無執行可能性的喊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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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府在防疫記者會所提出的「安心餐館防疫補貼計畫」,為新北市1.7萬餐飲提供3,000元的補助,這項補助可用於水、電、瓦斯或房租的補助。然而,單看店租的部分,市府去(2020)年發出的新聞指出,板新站周圍的店家租金每坪就要1,944元,板橋車站周圍的店家租金則要2,515元。這意味著這樣紓困補貼讓店家連一個月的店租都無法打平,雖然顯得杯水車薪,也無法精確地掌握到迫切需要協助的業者,但這樣的幫助或許是有總比沒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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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更擔心的是,安心計畫能夠補助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新北市有許多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所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不用向政府登記的餐飲業者,若按照安心計畫的補助申請內容,這些店家反而因為營業規模較小,而無法取得微薄補助,但他們也是迫切需要受到幫助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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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儘管針對失業勞工的部分,雖然可以依《就業保險法》中有關非自願離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可以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然而,新北市作為疫情重災區,疫情帶來的經濟蕭條很可能會是長期性的影響。按照以往全球性的經濟不景氣,都會持續數年的時間,議員與其提出不負責任的普發政策,還不如依市民實際遇到的狀況,建議市府研議針對失業勞工與家庭,提供更多、更完整的協助或補助,讓他們可以在這次疫情衝擊下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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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不論市府或議會,都應該想想如何「#把錢用在刀口上」,紓困是一定要的!但絕非不負責任地喊價,這樣不但不實際考量到市民需求,更可能債留子孫。大家接下來或許也要去思考,是否要讓無法有效監督市政的議員繼續待在議會?或是更應該思考明年選舉應該將什麼樣的人送進議會,才能有效地監督市府,避免您的孩子未出社會 (或者一出生) 就背負了債務。
保險法第62條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本週就是五一勞動節連假囉,除了給勞工朋友假期,我更想帶給勞工朋友政策上的福祉。
立院剛通過了 #職災保險法,擴大各項職災保障與賠償給付,是勞權的一大躍進。
今天,我們的努力再進一步,由婦權大姐大 范雲 FAN, Yun 召集,舉辦 #性別工作平等法防範職場性騷公聽會,和公民團體、學者專家一起,為職場性別平等團結發聲。
思瑤這會期已經提出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性騷擾防制法 修法版本,期望讓法制更精進、更與時俱進。例如:過去規範雇主是性騷擾申訴、調查主要負責人,然而雇主往往也可能是性騷擾的主要犯行者,原有法律當然應該調整。
而聆聽第一線的職場經驗,是我們研修政策最有力的方式。今天有不同職場領域的夥伴來分享意見,我提供我舉辦 #建築職場反性騷沙龍座談會 的共識結論,希望也能作為跨界產業參考的作法:
1. 促成營建署利用證照換證制度強化建築師 #持續性平培力
2. 要求勞動部積極將《性別工作平等法》納入勞檢查察範圍
3. 與職業公會協力,落實《性騷擾防治法》中規範十人以上職場應設有反性騷擾申訴管道
4. 檢討現行職場 #性騷通報機制,朝統一、有效、即時、讓受害者有安全感的目標改進
5. 建議各公會成立性平小組、提供培訓課程,或利用法規說明會等集訓場合納入性平培力宣導
6. 要求教育部高教司、學特司提供在學生實習前,接受性騷擾防治指南與培訓
也跟大家報告,思瑤也提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 立法版本,本週四預計開始進行逐條審查。
對於性別平等,台灣已經是亞洲模範生,但仍有很多未盡之事,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們一起來努力!
保險法第62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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