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保險等待期間
作者:廖苡慈律師
所謂保險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是指,為避免帶病投保之道德風險,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一定期間內,罹患保險契約所載之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此一定期間目前於實務上,醫療險最長為三十日、癌症險則為九十日。由於等待期間之訂立目的與保險法第127條之立法意旨相符,故於約定之等待期間之長度屬合理之情形下,實務上均承認其效力。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保險法第127條」的推薦目錄: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Re: [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 看板Insurance 的評價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金管會關心您】❤️❤️您不可不知的保險法第127條-投保前 ... 的評價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保險前的告知 - Mobile01 的評價
-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在 保前疾病賠不賠?既往症賠不賠?談談保險法127條「已在疾病 ... 的評價
保險法第127條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投保醫療險時如果已經有疾病潛伏,等待期後才發病,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拒賠?
本件事實如下:
小明於民國102年8月16日簽訂終身壽險契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同年9月23日經醫院診斷罹患憂鬱症等相關疾病,並接受住院治療266天,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主張小明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就已經發生,因此拒絕理賠。
這種案件,過去最高法院有相關判決,認為保險法第127條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 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而言(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號 )。
換成白話的說法,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在等待期間內已經發生,而且有外顯的症狀可以被注意到,只要被保險人稍加留意,就可以發現,沒有辦法推說沒有注意到有病徵存在。例如口腔癌腫瘤已經在臉部出現乒乓球大小的腫塊。
許多法官都按照這樣的標準在處理類似案件,但偶而有可以看到有些法官很堅持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及保險學理,認為在等待期已經發生的疾病,不管被保險人知不知道,保險公司都可以拒賠,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3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例。
現在這個案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60號判決認為:
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投保之道德危險。
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
白話的說法,最高法院採取對價衡平的觀念,由於保險契約為射悻契約,僅承保投保時還未發生的危險,保險公司也依據這樣的承保危險收取保險費,若是讓保險公司去承擔投保時已經發生的風險,不管被保險人是不是知道自己已經罹患疾病,都會會保險契約的對價衡平,違反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原則。
所以,投保時若有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不容易發現的情形,嗣後保險公司都可以依照保險法第127條拒賠。
最要特別注意的是疾病潛伏,因為這個時候疾病尚未發生,還在潛伏期,似乎與保險法第127條的文義不符,但是最高法院把它列進來了。
如今這個案件,小明在投保前後已經有出現一些精神疾病的症狀,最高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這事已發生的疾病,並不是沒有道理。
同樣的情況,最高法院出現不同見解,很正常,從事保險工作,隨時留意最新司法見解就顯得十分重要了。
---------------------------------------------------------
🔥掌握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政策分析、時事觀點、法院訴訟見解,立即按讚追蹤 https://www.facebook.com/LiuPeiYuan1129/
⚖️《劉北元99層法》官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peiyuanliu/
📌《劉北元讀書會》學員回饋影片
https://youtu.be/8JL0jysdSrQ
保險法第127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鬥陣來關心】保險公司與保戶的角力-帶病投保之實務處理情形
作者:羅祖芳律師/黃琪
保戶在患有疾病的狀況下投保,實務上屢見不鮮,有些人甚至一開始就打著如意算盤,故意在投保時隱瞞疾病,等保險契約成立2年,保險公司不得再解除契約時,即可順利請領保險金。倘若發生此種情形,我國法院究竟會容認保戶之請求,亦或以其他理由認為保險公司並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我們將此問題區分為保險法第64條及第127條來觀察。
首先就保險法第64條而言,其第2項及第3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前項解除契約權,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倘若保險事故發生時,兩年解除期間尚未屆滿,我國最高法院大多認為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僅於少數情形(例如不實陳述係由保險業務員填寫)(註1)始認其不得解除。至於兩年期間屆滿後,保險公司雖不得再解約,但對於故意為不實說明之惡意投保人,實務上仍發展出若干方式限制其行使權利,例如有見解認為投保人違反民法第148條之誠信原則,而不得行使權利(註2);另有法院在保險公司已給付保險金後,肯認其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權,請求投保人賠償其已給付之保險金(註3)。應注意者為,在最高法院86年第9次民庭決議統一見解後,保險公司已不得再主張依民法第92條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
保險法第127條則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就本條而言,保險公司及投保人在我國最高法院及各高等法院之勝敗率相當平均,取決於保險公司能否證明保戶於投保時確實已在疾病或妊娠中。值得ㄧ提的是,有許多裁判認為本條尚須投保人知悉其已罹病始有適用(註4),但法院大多仍僅調查投保人客觀上罹病與否,而未認定投保人是否知悉其已罹病,此處似存在主客觀認定標準不一致之問題。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註1:如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
註2: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4號判決。
註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字第108號判決。
註4:如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判決:「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倘被保險人未悉自己罹病,保險人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責。」
保險法第127條 在 【金管會關心您】❤️❤️您不可不知的保險法第127條-投保前 ... 的推薦與評價
在簽訂健康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若已患有某特定疾病,即使健康保險契約不因該特定疾病而無效,但因為不是新生的疾病,依法就不得認定是保險事故,若被保險人之特定疾病於 ... ... <看更多>
保險法第127條 在 保險前的告知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而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因為被保險人在投保時,若已在疾病情況中者, ... ... <看更多>
保險法第127條 在 Re: [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 看板Insuranc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謝謝詳細的回答.
: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 痊癒:不適用127
: 未痊癒:適用127
: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
: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
: 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 未進行告知,但若二十年後該部位開始出現疾病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嗎?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
: 例如2:若曾因胚胎萎縮做過小產手術,之後休息出院.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
: 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未進行告知,假設未來又因相同疾病進行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
: 嗎?
同上
: 還是因為"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因此就由保險公司舉證,看
: 結果判定是否"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附效日之前
保險公司要不賠就是從這兩點找缺口
但...保險人要用127來拒賠附有舉證之責
但往往保險人舉證都缺乏在法律上的實證
所以投保當下都會除外,即導因為果
免除之後理賠時有舉證之責任
這是所謂除外的用意
如果不除外,未來理賠時光是爭論兩者是否有關就有得吵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無除外,理賠時會賠的原因
因為小錢不想搞得很麻煩XD?
最後,需注意的是
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
在理賠實務上先將要保人先解約或簽立切結書...等
把責任全推給被保人
在解約日後的舉證期間讓被保人毫無保障
這點千萬要注意就是了ORZ
最後,就如推文所說
請把生效/附效日之前已經發生的疾病都當作不賠
有賠請當作是賺到
畢竟,實際上這些在運用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東西
不賠的是法源(保險法/條款)
雖然主管機關給的行政命令是有賠的空間
但保險公司非慈善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27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