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最後衝刺週
#金榜題名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590的網紅林俊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上週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徐部長和警政署近來非常氾濫的運彩賭博廣告,然而警察身為法律執行者,他們僅能在出現被害者後調查,無法阻止廣告上架。因此今天我再次質詢NCC,要求NCC應介入管理。 事實上,NCC三年前就曾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條文內容即授權NCC可以管制這類廣告,但由於當初爭議過大而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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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法律審行政法院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意論壇】由行政訴訟法「再審制度」之修正談起
文/陳逸南(仲裁人)
我們發現法官是人不是神,審判時難免會出錯,才有 #再審制度 之設置。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設有「再審程序」。本來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追求具體公平正義之實現,亦即,法律之安定與真相之發現、正義之追求,得以適當的調和。不過現行的再審制度,優先考慮法律之安定,而不顧 #公平正義的實現,此項立法相當落伍。
2015年以前,刑事訴訟之再審,司法實務駁回再審之訴,嚴格限縮了開啟再審的要件:「新證據」必須限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此項限制在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同時增列第3項之規定,已獲解決,後來出現蘇炳坤冤案之再審成功,即為一例。
事實審法律審行政法院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短評孟晚舟案:你今天用華為、小米、ZTE、Poco、Oppo、Realme、Vivo了嗎?】
美國司法部與中國電信業巨頭華為公司的高層孟晚舟(創辦人的女兒)達成協議,暫緩起訴孟晚舟違反美國制裁令,而加拿大法院停止「是否引渡到美國」的庭訊,孟晚舟因此獲釋離開加拿大回到深圳,兩名被中國扣押的加拿大人則是獲釋回到加拿大。
許多人因此批評美國親中、放過華為,中國方面也用全國媒體版面大肆宣傳華為取得重大勝利。
然而,真的是如此嗎?
▍孟晚舟
孟晚舟是因為華為違反「美國制裁伊朗」的禁令而被美國起訴(美國指控孟隱瞞華為香港子公司星通Skycom與伊朗的業務往來),然後在加拿大被限制出境並且出庭,因為加拿大必須要審查她是否符合引渡條件,要把她引渡到美國。華為投下巨資避免此事發生,但是在官司進行這麼久的狀況下,當時各方團隊應已做出判斷,認為引渡應是無法避免的結果。
▍加拿大
這整件事對加拿大來說,就是夾在中國與美國之間,尷尬不已。扣住孟晚舟對加拿大沒有任何實質好處(媒體每天報導孟晚舟好整以暇地住在豪宅、穿著華麗到處趴趴走),但加拿大與美國簽有引渡條約,不引渡也不對。而讓事情比尷尬還慘的是,有兩名加拿大人(康明凱、斯帕弗)為此被中國扣住,而且加國政府顯然沒有辦法叫中國放人,這恐怕才是讓加拿大最感壓力的部分。
▍美國
很多人因為孟晚舟和華為的關係,在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把它跟美國從川普時期以來打擊華為的努力混為一談。以目前來說,美國在科技上打擊華為的成效不如預期,不管是在供應鏈或者是5G設施方面都是。不過孟晚舟案跟打擊華為在科技上的影響力,關係其實很小,因為起訴她的罪名是「違反美國制裁令,和伊朗有往來」。
註:先前川普時期立下的投資禁令(禁止投資與中國解放軍相關的企業),目前都沒有取消,而且甚至是在六月時提出行政命令,加長了禁令規定的清單。
孟晚舟歸國消息一出,不少人認為這是中方的勝利,但其實美國這次在審理過程中也是有所收獲。新聞指出:根據美國司法部和孟晚舟達成的暫緩起訴協議,美國將在明年12月(孟晚舟被捕四年後)撤銷針對她的指控,前提是她滿足法庭設定的某些條件。
之所以會達成這個緩起訴協議,這當中有一個關鍵是,孟晚舟雖然沒有認罪,但是有「承認事實」,承認2013年向匯豐銀行誤導了華為和星通(Skycom)之間的關係。對美國司法部來說,這就是繼續偵辦華為違反制裁案這個案件的重大關鍵。
今天孟晚舟承認了這件事,可以證成華為的確違背了制裁禁令,這在日後國際通訊市場上的法律攻防會很有幫助。
話說回來,這次孟晚舟獲釋讓中方喜出望外,孟晚舟本人抵達中國的時候上演了哭哭戲碼,感謝習大大救援。但其實,她所有身家財產都在加拿大,而且中國最近對許多大公司進行整肅,在中國獲得的財產保障與在加拿大獲得的財產保障,這個程度差距超級大。各位如果你是中國富豪,你會希望在加拿大生活,還是在中國生活?你會希望把你的小孩與家人放在加拿大,還是放在中國?
既然這篇講到華為,小編最後再分享一下最近個人的一些憂慮。
在台灣如果大家去逛3C賣場,中國品牌的3C產品早已經佔據主要市場,而且買氣都很旺。的確,中國的3C產品是很便宜,而且很多品質都做得很好(先不談他們是整個國家資源投入下去,根本沒有在管什麼自由競爭市場的),但背後的資安疑慮,似乎有很多人一點警覺性都沒有。
如果各位有機會參加一些中小學生的「家長群組」,裡面討論到說要給小朋友買什麼樣的手機或者手表,那更是會一面倒地有八九成以上的家長,會去推薦中國品牌(例如X米手表)。
或許不少人覺得自己默默無名也不是什麼大人物,個人資料沒什麼關係中國想要用就用,又或者是覺得反正Google、Apple、臉書也都會蒐集個資,所以沒什麼大不了。
但今天問題在於,中國政府可以用法律規定隨時徵用個人資料、也規定各公司的技術都必須要強制分享給中國政府(那就可以隨時拿來做國防使用)。許多中國3C品牌的產品都開了後門,隨時把資料送去中國。中國政府想要掌握的,除了個人資料之外(可以拿來精準打擊各類的人權團隊和倡議人士),還有整個群體的資料,如此可以更精確地控制社會行為。你可能沒想過,一個默默無名小人物的個資,是可以拿來當training data打造壓迫百萬維族人的智慧監控系統的。
重點在於,中國對我們是有很明顯、從不隱藏的領土野心,明白講說要用武力統一我們,面對這樣的強敵,我們在全球化的時代無法避免與之貿易,但還是小心謹慎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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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法律審行政法院 在 林俊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上週我在內政委員會質詢徐部長和警政署近來非常氾濫的運彩賭博廣告,然而警察身為法律執行者,他們僅能在出現被害者後調查,無法阻止廣告上架。因此今天我再次質詢NCC,要求NCC應介入管理。
事實上,NCC三年前就曾提出《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條文內容即授權NCC可以管制這類廣告,但由於當初爭議過大而未過關。但隨著運彩投注廣告大量出現引起民怨,顯見僅靠「自律」已不足以管理這些亂象,NCC不應再以組改為理由推託自己的責任。
我詢問陳主委,究竟何時可以把通傳法草案送交行政院會?主委承諾會盡量在六月底前送出,下個會期就可送立法院審議,屆時可望完成立法。
管理數位空間已經成為先進國家重要的當代議題,如何尋求自由與法治之間的平衡?各國都還在探索答案,台灣也必須走出第一步,身為主管機關的NCC更是責無旁貸。
事實審法律審行政法院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4月08日 (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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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打擊經濟,各行各業勒緊褲頭,行政長官與問責團隊應否減薪,在「疫境」下惹來不少議論。高官薪酬調整機制的存在,本意是確保薪津安排有規有矩,避免濫加薪酬自肥等情况,然而現在談的是高官減薪共渡時艱,非常時期應有非常處理,只要有心做,技術問題總可解決,政府一再強調按機制處理,予人觀感是墨守成規甚或找藉口推搪。社區防疫措施影響大,人人要付出,行政長官與問責團隊帶頭減薪,呼籲他人忍痛犧牲也可更加理直氣壯。從政者並非一般打工仔,危難當前,公眾期望他們對社會有更大承擔,權力愈大承擔應更大,問責高官應作為表率,立法會和區議會議員一樣應該按比例減薪。
蘋果頭條
轟動全城的「暗角七警」案,由2014年佔領運動案發至今五年半,終塵埃落定。七警原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上訴庭早前改判兩警脫罪,另外五警減刑但維持定罪。已刑滿出獄的五警尋求終極上訴,惟終審法院昨日聆訊後拒批上訴許可,最後一搏落空。有立法會議員指出,五警的所作所為必須革職。
終院作出裁決後,押後以書面頒佈理由。上訴人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陳少丹和關嘉豪已經服刑完畢。昨只有最高職級的黃祖成到庭旁聽,早前脫罪的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亦沒現身。黃離開法院時,沒回答記者他是否堅持自己沒錯、會否道歉等問題。
東方正論
執法變犯法,七警涉襲擊案其中五警申請終審許可失敗,意味翻案無望,淪為階下囚,帶着罪名過餘生。另外兩名上訴得直的警員,也曾飽受牢獄之苦後才獲釋,生命留下不能磨滅的傷口。七名執法者的下場,對迷信法治的香港人無異是當頭棒喝,法治已死,又一鐵證。
這七名警務人員在二○一四年「佔中」爆發期間,執行職務抗暴,被指涉嫌在金鐘添馬公園襲擊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造成他身體受傷害,在一七年被裁定罪成,全部判監兩年。七警上訴求清白,其中兩人得直脫罪,其餘五人只獲減刑,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可是昨日終院的判決,把他們推向絕望的深淵。對比九名佔中搞手禍港殃民,竟獲法庭輕判,現在全部離開監獄,法律的天秤向哪邊傾斜,不問可知。
星島社論
經歷七十六天封城,武漢今天終於正式「解封」,逐漸恢復正常生活秩序。這是中國戰疫取勝的重大標誌,但武漢防控形勢依然嚴峻,仍須嚴陣以待。在這場抗疫戰鬥中,上千萬武漢市民飽受煎熬,付出犧牲,值得敬佩。解封之後全社會應善待武漢人,國家也應加大心理疏導工作,推出系列「惠武」措施,讓他們早日走出陰霾。
春節前夕,面對新冠肺炎在武漢井噴式爆發,而且證實人傳人,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中央政府採納了專家意見,毅然作出一月二十三日起武漢「封城」的決策,湖北省亦對人員外流實施全面嚴格管控。這樣封鎖一座一千一百萬人口的大城市,在公共衛生史上「前所未有」。
這是一個艱難的決策,需要巨大政治勇氣。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該出手時必須出手,否則當斷不斷、反受其亂。」當時「封城」也曾遭西方一些學者、輿論批評,認為是「過度反應」、「侵犯人權」,但回頭看來,如果不採取這種果斷措施,大量人員從武漢流出全國、全球,後果不堪設想。根據鍾南山的研究,如果「封城」推遲五天實施,疫情規模或擴大三倍。事實上,疫情在歐美蔓延後,不少國家也仿效武漢「封城」。
經濟社評
新冠肺炎肆虐全球,際此百年一遇的艱難時刻,究竟誰人還能幸運加人工?盡管多國領袖主動減薪,與市民共度時艱,但特首林鄭月娥卻「疫市」加薪,輿論不禁譁然,要求林鄭聯同所有問責官員和議員一起減薪,展現政治承擔,與市民同甘共苦挺過難關。
特首辦日前在回覆立法會議員查詢時,透露林鄭在2020-21年度加薪12萬元至521萬元。
林鄭昨天強調,自己和問責班子都是按年、按通脹定期調整薪酬,絕非在財政預算案中提出加人工,並指立法會議員去年10月亦按機制加薪。
林鄭強調按既定機制加薪,但機制是死的,人卻是活的,尤其是當前疫情嚴重衝擊經濟,官員加薪絕對是無法接受。
疫下各國封關,訪港旅客大跌逾96%,旅遊業停擺,零售餐飲業生意大減,不少企業要員工放無薪假或減薪,甚或索性結業裁員,令2月份失業率升至3.7%的9年新高。在市民收入大減,生活頓陷困境之際,林鄭與一眾問責官員和立法會議員卻反其道照加人工,明顯是欠缺政治智慧。
事實審法律審行政法院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在11月30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我就打擊「假難民」動議提出修正案,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並運用資訊科技如視像和電話通話來協助加快審核免遣返聲請。我希望政府能研究透過立法,收緊審批程序時限,避免出現非法拖延和機制遭人濫用的情況。
政府表示會全面檢討處理免遣返聲請的策略,加快審核程序,並研究措施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
以下是我的發言全文:
在發言前我要先申報,我以大律師身分參與了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同時亦有處理免遣返聲請個案。
主席,根據入境處的資料,在今年頭10個月,入境處共接獲3,481宗免遣返聲請,而統一審核機制自2014年3月實施至今年10月底,尚待入境處審核的聲請已累積超10,600宗。按入境處新訂的目標,倘若每年可以處理5,000宗或以上的聲請,最快都要2年才能夠完全處理現時過萬宗積壓的聲請個案,還未計算平均每月有約400多宗新增聲請。部分市民會擔心,免遣返聲請數目持續高企,它對香港已帶來不少問題,包括社會、勞工、歧視,以至「假難民」等,如果情況持續下去,將會對香港造成深遠影響;加上政府每年用在審核聲請、公費法律支援和人道援助等方面的開支非常龐大,預計今個財政年度在這方面的開支就高達17億元,對公帑造成沉重負擔,我們絕對不希望見到它變成一個「無底深潭」。
香港在九七回歸後,繼續履行《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即如有外國人聲稱被遣返原居國家,會遭受酷刑、不人道對待,以及迫害,特區政府就不可以強行把他們遣返。隨著終審法院在2012年12月對Ubamaka案,以及2013年3月對「C等人」案作出裁決,政府亦於2014年3月3日起實施統一審核機制,由入境處一併處理主要以酷刑、不人道及迫害三種理由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同時,政府明確表示,根據「所有適用理由」而提出的免遣返聲請,會按統一審核機制一次過審核。但其實,統一審核機制實施2年多以來,不少律師對於「所有適用理由」的涵義都感到模糊,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第2條在統一審核機制下是否一個適用理由,所以不少律師都向入境處作出查詢。
入境處在今年9月12日終於發出通告,正式闡明處方對「所有適用理由」的立場,即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除了評估聲請人如被遣送至另一國家會否遭受《入境條例》第VIIC部所訂明的酷刑風險外,亦會評估聲請人根據《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絕對及不容減免的權利會否有個人及重大的風險受到損害,例如《人權法案》第2條所指的生存的權利及第3條所指的不人道處遇。簡單來說,統一審核機制下聲請的適用理由,除了原來的三種,包括酷刑、不人道處遇及迫害,由今年9月12日起,生存權利亦已被入境處確立為第四種適用理由,而聲請表格亦已於該日起作出修訂。
主席,入境處正式將「生存權利」確立為適用理由,雖然已經訂立個別的一次性措施,但是否證明了現在的統一審核機制存在一些漏洞?將來會否因為有更多的適用理由而令到審核聲請再翻炒,讓入境處的工作量百上加斤,清理未處理的案件更是遙遙無期?
針對免遣返聲請及其造成的潛在問題,我在今年4月聯同新民黨葉劉淑儀議員和田北辰議員,以及多名區議員和在港的印度商人,約見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反映了我們的意見和建議。而我今日提出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促請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統一審核機制,包括研究規定免遣返聲請人士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增加律師及傳譯員數目,以及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資訊及通訊科技,以加快處理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同時希望政府全面檢視公費法律支援制度、研究設立收容中心,妥善安置及管理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以及檢視為聲請人提供的援助機制。其實,新民黨早前已向保安局提出,希望政府考慮在香港偏遠地方設立禁閉營,在合理時間的原則下,安置來港提出聲請的人士,此舉既可提高阻嚇力,亦可減低偷渡來港的誘因。
事實上,涉及免遣返聲請的問題眾多,現時審核程序就有不少需要優化地方。我認為政府應研究是否透過立法,收緊程序,包括明確規定聲請人須在抵港後的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避免一些在港完成工作後因為簽證到期要離港,之後再提出免遣返聲請以此留港。規定聲請者在指定時間內提出聲請,既可以縮短他們留港的時間,亦可以減低他們在香港非法工作的誘因。
主席,為加快審核現時積壓大量的聲請個案,保安局在11月11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表示,政府打算推出法律支援試驗計劃,希望透過設立一批律組成的輔助名冊,以補當值律師服務計劃的不足。從增加律師人手角度出發,有關試驗計劃是可以增加律師的供應,但同時又有一些疑問和憂慮,包括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在培訓方面能否配合?在當值律師名冊及輔助名冊兩者同時推行下,會否出現同工不同酬的情況?政府聘請律師或大律師後,若由無經驗者提供相關支援服務,包括接見個案人士及負責行政工作等,會否令律師要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甚至可能會造成更多上訴案件,結果令聲請個案所需的處理時間變得更長?
事實上,除了我之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對於這個試驗計劃的內容和具體運作都有不清晰的地方,但在未搞清楚這些疑問的時候,入境處已急不及待在11月中向現有當值律師名冊內登記的律師發信,介紹有關試驗計劃,並邀請他們參與該計劃。我當然希望有關計劃能成功推行,以加快處理現有積壓的個案,但同時亦希望政府正視有關問題,及早妥善處理,以免影響計劃的推行和成效。
此外,我建議政府應研究如何透過改善和優化現有的傳譯安排,進一步提升個案處理的效率,以及加強善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包括引入電視直播聯繫及電話中心等,聲請人以透過這些通訊科技與負責處理其個案的律師,在兩個已安裝有關系統的地方,進行視像通話,過程中,傳譯人員亦可透過有關系統提供傳譯服務,相信對加快處理現時積壓的個案會有莫大幫助。事實上,在現行的司法制度下,已有法例規管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程序,亦是行之有效,所以很值得在免遣返聲請過程中引入。
主席,其實不少國家在處理難民或尋求庇護人士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例如澳洲政府處理難民庇護申請時,如申請人無法親身前往澳洲移民局辦理相關程序,澳洲入境官員會考慮以視像設施或電話與申請人通話,節省交通時間和人力成本。此外,澳洲移民及邊境保護部亦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為有需要人士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超過160種語言的即時電話傳譯服務。我相信澳洲在這方面的經驗都是值得香港參考。
主席,免遣返聲請及其引發的連串問題,對香港已造成一定影響,我希望政府全面檢討及優化現有審核機制,讓這些困擾香港多年的問題,早日得以紓緩。
主席,本人謹此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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