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國家體制的受害者,一直還在法律的漠視情況下遭受到很大的傷害。」 立委 #賴香伶 表示,蘇案在刑事上嚴謹的審理結果,卻沒有辦法改變行政裁量上的認定,但蘇父始終不放棄。而行政訴訟救濟時,卻發現法院都引用非常過時的判例(69年判字第736號判例),因公務員怕瀆職,或執著於法律穩定性而寧願守舊,所以人民權益才無法伸張。
#蘇詠盛 #行政程序法128條
公僕的良心 讓冤案的陰鬱處照見陽光|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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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8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去年5月立委 #賴香伶 提案修正 #行政程序法128條,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案」,放寬且明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亦已公布施行,國防部也在今年6月廢止舊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撫恤。國防部懸厓勒馬,殊屬難能可貴,知錯必改,改正錯誤是王者風範,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應學習,可以善用128條的規定。
#寒冬雜誌 曾報導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社會學榮譽退休教授Eileen Barker對於有超過300名立法委員曾為太極門案發聲,但案件卻依然延續至今,感到難以置信!「為什麼改變沒有發生?」Barker教授認為,在「官僚主義」下,一直有少數人劫持著整個政府。所有的人都是受害者。
#國防部 #蘇詠盛 #人權 #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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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錯假案 國家本來就可以依法 #更正錯誤審判 這才是有良心公義實踐正義的審判
回顧本案,2010 #蘇詠盛 跳樓身亡後,同年8月國防部核定因病死亡撫恤,兩年後法院判決確定中尉排長郭景志凌虐部屬致人於死,蘇家之後以此判決提告要求國防部改依因公死亡撫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更一審,以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行政處分作成後的新證據不予採納,廢棄一審判決,2015年駁回上訴確定。家屬之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雖不受理,但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去年5月立委賴香伶提案修正行政程序法128條,立法院去年底三讀通過,國防部也在6月廢止舊處分,重新核定蘇詠盛因公死亡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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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28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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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再開(行政處分之再審)
法條明文寫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我想問的是
這個條文一定只有在行政處分已經具有形式存續力時才能用嗎
如果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分後
發現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
可以直接用128條 請原處分機關再重新審理嗎
還是說 如果處分還沒有確定 還可以訴願 行政訴訟的話
就一定要跑爭訟的流程呢?
如果按照117條 違法處分的撤銷 一樣是法規規定 法定救濟期間過後
但是實際上卻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適用(老師說是 舉重以明輕)
那麼128條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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