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這個是蘋果日報法律版的一個問題~
不具名讀者問:
我到某公家單位報到,擔任約用行政助理,依單位「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試用3個月,但單位於試用期滿後5天才召開試用審查會,通過試用不過之決議(會議記錄迄今未簽陳人事等單位),卻未通知本人,但主管已暗示我自行離職以免難堪!請問,審查會逾期召開,決議有無合法性?我持續上班迄今,是否等同試用合格,已確認雇用關係存在了?
我的意見如下:
1.公家機構跟約聘人員的關係還是適用勞基法。
2.勞基法並沒有「試用期」這個東西,
用了就是用了,雙方就成立雇用關係,
不會因為有「試用期3個月」
而變成3個月後通過才成立雇用關係!
那前面3個月算什麼?(註)
3.機構決定不繼續聘用,只能資遣,
依法給予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不能請人家自願離職,
員工的話,如果認為機構資遣理由不充分,
可以主張非法資遣,雙方雇用關係還是存在,
不過機構要你走,你硬待在那裡也不會愉快,
可以考慮拿錢走人的!
註:「試用期」這麼好用的話,
男生大概都要說:
「我們試著交往3個月看看!」了,
反正這3個月期間不算交往,
不用負責,真是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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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收費員補償爭議,勞工保障的「ㄧ國兩制」》
國道收費員採取輪班的「苦候方案」,對民調直落的民進黨政府造成了威脅,終於迫使政府以專案補償方式,讓抗爭兩年多的國道收費員資遣和就業轉置爭議案,出現轉圜餘地。
有人認為,這是交通部和遠通電收簽訂電子收費營運契約,發生勞工抗爭事件,不應由全民買單。
有人認為,有吵有糖吃,抗爭才是硬道理。這無異鼓勵被資遣的勞工站出來抗爭。
有人認為,以專案方式處理,會造成更多新問題。
也有人認為,新政府髮夾彎採「ㄧ例ㄧ休」,忽左忽右,失信於勞團,趁機扳回一城。
國道收費員站出來抗爭時,我曾在立法院的群賢樓9樓,和幾位立法委員同仁一起聽取陳情,並請交通部和勞動部官員答覆處理困境。問題確實棘手。
我也曾在政論節目上,和國道收費員代表,以及工運幹部同台,一起討論她們的委屈和不平。
國道收費員的工作保障,是「ㄧ國兩制」。一些人是政府約聘僱人員,領取「人事費」,另一部分人,領取「收票費」的臨時人員,2008年才適用勞基法。
一樣是勞工,她們有兩種不同保障,兩種不同心情。政府約聘僱人員,最慘,沒有資遣費、沒有勞保年金,工作40年僅領取50萬上下的退職補償金。至於2008年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收費員,第二慘,2008年以前的年資,等於不算數,做白工。
全體國道收費員共有942人,若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機制,交通部和遠通電收必須60天前預告,並提出解僱計畫書,並和勞工代表進行協商。不幸的是,他們被視為政府部門雇員,不適用大解法,剛好由政府直接開條件。
交通部設定了7個月薪資的離職補償金,作為資遣費。某種程度上,若依照國道收費員所適用的人事法規和勞基法,算是優惠了。
2013年12月30日高速公路全面電子收費後,942位高速公路收費員中,486位領取離職補償金走人,456位選擇就業轉置計畫,其中,138位長期失業或轉置失敗。或許是因低技術求職困難,或許是因工作地點太遠無法兼顧家庭,或許是因新工作勞動條件差。
政府作為國道收費員的雇主,應有更高的雇主義務和社會責任,才能為民表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不斷的抗爭,社會看法兩極。
若有勞工不滿,政府必須勇於解決。若是勞工抗爭欠缺社會正當性,自然無法贏取社會輿論支持,自然走向衰敗潰散。此次國道收費員抗爭,戰鬥力和續航力十足,抗爭手段推陳出新,挫傷政府照顧勞工形象。
17年前關廠工人的第二波抗爭,以及華隆罷工案,促成了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所得債權和抵押權等同一順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擴大適用到資遣費和退休金」的修正。
原本,這個條文的修正,是比上月球還困難,但是,勞工們的堅持,把根本問題凸顯出來了,獲得普遍迴響。反對最力的行政院金管會,在修法時,也不敢吭聲。
國道收費員的爭議案,凸顯政府約聘僱人員保障不如一般勞工,缺乏勞動法的保護,特別說資遣費和退休金更是差一大截。
通案檢討工作權保障的時刻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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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離職/ 但要注意當初簽的契約有沒有提前離職的一些毀約、賠償問題(通常公部門約聘雇是沒有離職前要告知所屬長官,妥善整理交接文件(讓接手你工作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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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都是勞工,但一般勞工不會有期滿離職的可能性,雇主想踢走員工,勢必要付出資遣費;但聘用人員、約聘勞工基於契約的天性,雇主可以不提早資遣,消極等契約到期,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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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前輩們您好,小弟擔任'約聘人員',約期為1年。
這次主要想詢問「約聘約期未滿,已提離職,但是雇主不肯,這樣該怎麼辦呢?」
我有先上網做一些功課,我目前做這份工作剛滿7個月,約期為1年。
勞基法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可以於離職日10天前告知雇主,即可離職。
但是我當初與顧主簽訂的契約中有提及
1.「勞方需工作滿1年。若未滿約定期限,欲提離職,須於一個月前提出,經過雇主同意後才可離職。」
2.「若勞工未依此規定離職者,必須賠償2個月薪資的賠償金」
我已於1/26日向二級主管口頭告知,並於1/31日上簽呈公文,告知二級主管及一級主管。
但是一級主管卻以不滿一年為由,將我的公文駁回,並拒絕我離職。是惡意拒絕我離職,因主管情緒管理極為不佳,單位內的流動率非常高,現在還是惡意拒絕。
我想詢問一下,我這樣的話可以按照勞基法規定,於10天前告知雇主,就可以直接離職嗎?還是我跟雇主簽訂的契約優於勞基法嗎?如果是勞基法優於契約,我若再上簽呈公文,或是寄存證信函告知我要離職,未經雇主同意,這樣我需要賠償合約上所說的2個月薪資的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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